海定波宁_波宁四中食堂经营管理约定协议

更新时间:2020-08-13 来源:学校制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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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宁四中食堂经营管理约定协议

  甲方:波宁四中

  乙方:波宁经济技术开发区z美食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认真落实上级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按照A级食堂的标准,进一步落实“五常法”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把食堂办成卫生、安全、文明的师生之家。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如下约定:

  一、乙方在经营食堂中应做到

  1、食品卫生类:

  (1)非食堂工作人员不进入食堂操作区(学校相关的管理人员、上级领导及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时除外)。

  (2)非食堂工作人员不进入已消毒的备菜间(包括学校相关的管理人员、上级领导及执法人员)

  (3)采购食品主辅原料应该索证,包括食品添加剂索证,并及时上交给食品安全管理员备案,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应记录备查。采购的猪肉必须有检疫证明(肉皮上盖有检疫章),肉末、肉丝、肉片不得成品采购,应在食堂内加工。

  (4)按上级有关规定,食品原料进库或加工前应该经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手续。

  (5)不出售未经食堂热加工的食品。出售的食品应无非食用或不洁杂物。

  (6)不购买不销售“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和发霉污浊食品。不购买不销售小海鲜产品。

  (7)应在规定的洗涤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将洗净、切好的食品原料直接放在地上;不将未洗净的菜肴原料放入切配间、烹调间。

  (8)多蝇季节及时关好纱门、纱窗,平时随时维护修理,保持纱门纱窗门帘完好。

  (9)餐具清洗应达到无明显不洁感;对餐具要确定专职消毒人员,每餐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备菜间、二次更衣室每餐应在开饭前按规定时间开紫外线消毒灯消毒,餐厅按规定定期进行药物消毒

  (10)专用留样冰箱对早、中、晚三餐所有出售食品进行48小时留样(留样品每只200克以上),并做好记录。

  (11)不使用规定不能使用的器皿盛放食物,不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餐具。

  (12)墩头、刀具生熟分清,消毒未消毒分清;放食物的冷柜、冰箱,生、熟、半成品等应有明显标志;并按照“五常法”管理办法存放食品,冷柜、冰箱中食物该裹保鲜膜的应裹保鲜膜;洗涤池应标识区分。

  (13)交易应在规定窗口进行;未经允许,不得采用现金交易

  (14)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佩证上岗,进入已消毒的备菜间应二次更衣并戴口罩、手套。

  (15)素(蔬)菜不准过夜重新烹调出售;每日剩菜(荤菜)过夜数量应控制在3盘(备菜盘)以下;无特殊情况,蒸熟的米饭过夜数量应控制在2盘(蒸饭盘)以下。

  (16)油炸食品的食油应经常调换,并把调换下来的油脂放入废弃油脂桶内集中处理,做好记录。

  (1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时,发现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处理。

  2、人员管理、安全类

  (1)食堂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新增食堂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备案。

  (2)应按“五常法”管理规定管理食堂员工,每天对上班员工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食堂员工应文明、礼貌服务,不与用餐人员发生正面矛盾冲突,更不能故意无理顶撞或辱骂学校管理人员。

  (3)食堂员工应遵守学校规定,文明上班,不在校内骑车、不损坏公物,不影响教学,不影响学校声誉

  (4)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内衣服物品应整齐规范摆放;备菜间内不摆放与售菜无关的杂物和个人生活用品

  (5)未经学校同意,不私拉水电,不改变食堂设计功能。应对食堂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6)锅炉工应持操作证上岗规范操作。煤气瓶灶、阀门、电梯、及各类电器开关等均应规范操作。

  (7)食堂员工在工作场所不穿拖鞋、吸烟、挖耳、揩鼻涕、带首饰,应保持工作服清洁。食堂员工患咳嗽、发热、拉肚子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时,应脱离岗位、待治愈后重新上岗。

  (8)应按规定做好台账资料并及时上交。

  (9)经营场地应保持清洁,不能有污物;每餐均应及时清理垃圾;灶面、脱排等应经常清洗保持清洁,食堂内的地沟和下落水道应经常疏通,做到不堵水不散发异臭味;地沟内瓷砖保持本色。操作区不存放清洁工具及其它杂物。

  3、食品仓库卫生类

  (1)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保持通风干燥。

  (2)不让食堂“四害”超标。

  (3)食品存放做到原料与调料、液体与固体分类定点定区上架,离地隔墙,并按购进日期、有效期限先进先用,并做好进出库登记。

  (4)做到仓库内摆放整齐,四壁、玻璃无积尘,无蜘蛛网。

  4、经营范围类

  (1)不出售超出经营范围的食品,食堂经营食品应是自制食品,应在食堂备菜间内经营。

  (2)不擅自对外营业,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对外营业,在对外营业时应及时将用餐单位、用餐人数、用餐方法等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备案。

  二、甲方对乙方在履行上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全程督查(是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从进货到出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督查)常规抽查(是指由德育处、总务处、校办等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包括校医的检查),主任委员月查(是指“五常法”管理主任委员带领学校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的一月一次检查)。

  三、违约处理

  乙方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努力做到上述约定。如果违约将进行如下处理。

  (1)重大违约。因食堂原因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经有关鉴定确认),甲方认定为乙方有重大违约。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向甲方缴纳风险押金的30%至100%的违约金。

  若食堂违规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甲方也认定为乙方有重大违约,并向乙方收取等同于上级罚金的违约金。若同类事件乙方在受到批评或警告后,并未深刻吸取教训而又顶风重犯的,可收取二倍于上级罚金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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