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三篇】

更新时间:2022-09-29 来源:工作计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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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一定阶级范围内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上海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今年以来,市规划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大力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开拓进取、务实重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及时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亲自担任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领导组成员及时进行了调整。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并安排专人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落实。局领导在各种会议上多次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强调和部署,通过学习文件,传达精神,提高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与山西中兴律师事务所签定合作协议,聘请该所执业律师担任我局法律顾问,全权负责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为圆满完成规划领域的法治建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增强科学决策水平。

  进一步完善了党组会会议制度、局长办公会会议制度、业务办公会会议制度等,完善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机制。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规划业务工作规则,明确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对涉及全局性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通过组织专家咨询会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对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努力提升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在重大决策及处理关系复杂事件时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2018年,我局办理理行政复议案件2件,市政府、省厅均维持了我局的决定;行政应诉案件1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诉。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尽力做到准确无误。

  (三)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审批授权充分到位。努力探索推行“两证合一”,优化审批流程。出让土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原来的分两阶段办理合并到一个阶段办理,优化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大胆推行承诺制审批。对开发区无审批承诺制进行大胆推行和业务指导,加快重点项目落地,打造“六最”营商环境。联审联批提升服务效率。认真贯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批实施方案,对一些市重点项目和存在前置条件不全的项目,主动与联审联批办公室沟通,提交联审联批办公室会议进行解决,有效加快了项目推进速度。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市政道路桥梁审批工作。对市政道路桥梁审批符合控规的直接办理,不符合控规的先按照建设单位申请方案办理然后进行控规调整,加快市政道路桥梁审批工作。2018年至今,我局共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8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5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86件,竣工规划认可53件。为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了规划保障。

  (四)强化法治教育培训。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以领导干部率先学法用法提高规划系统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落实了党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全局干部职工参加了网络在线学法用法活动。结合规划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业务大讲堂”活动。邀请规划专家学者、中层干部讲授前沿理论、法律法规、规划实务,在规划系统营造刻苦钻研、学习讨论、相互交流的工作氛围,提高规划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开拓思路,全面提高规划决策和执行能力,提高城市规划品位,更好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仍有少数干部职工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学用分离、学用脱节的问题仍然存在,依法行政能力需继续提升完善。

  二是依法行政与行政效率难以兼顾,一方面要加快项目建设,另一方面要规范程序,尤其在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服务中,规划部门常常处于矛盾的焦点,难以平衡兼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年来,我局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离全面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查找差距、增添措施、落实责任、补齐短板,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规划事业朝着更加规范有序的轨道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幸福长治而努力担当,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二】上海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今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对标找差创新实干推动民族宗教工作高质量发展,大力加强民族宗教法治建设,坚持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维护了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今年来主要工作情况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是深入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大力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系列重要论述,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轮训培训、研讨交流等形式,加强局党组领导班子和全市民宗系统干部的学习领会,并推动其纳入市委党校主体班次、各区党政干部培训班等的培训内容,夯实共同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思想和能力基础。今年以来,局党组组织中心组学习39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为20余个班次进行专题授课,共培训3000余人次。二是对标找差明确重点指标。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制定了《市民宗局对标找差创新实干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建立局系统对标找差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对标找差工作,成立局党建工作暨对标差工作监督小组,每月进行研究督导、每季度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情况、每半年进行中期评估,确保对标找差工作落地落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宗教教职人员全员轮训和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创建两项重点指标,以此为契机扎实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建设。三是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市指示精神,研究部署任务。我局严格落实周例会、月度大会、季度分析会等制度,有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各类重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扎实推动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取得新的成效

  一是认真抓好政策法规学习贯彻落实。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扎实开展“六进”活动(宗教政策法规进机关、进党校、进学校、进社区、进宗教团体、进宗教活动场所),通过授课辅导、研讨交流等形式深化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认识,提高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能力。深入开展“七五”普法中期检查、“政策法规学习月”和“宪法宣传周”活动,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广场普法、网络宣传等形式,深入开展“四进”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先后开展培训180余场次、集中培训9000余人次,实现党政领导干部、民宗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全覆盖。向全市党政机关、党校、学校、社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发放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20000册,编发宗教政策宣传资料7100册,制作宗教政策法规宣传PPT在全市331个单位进行滚动播放。我市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经验被《中国民族报》和国家宗教局网站转发。二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依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行政权力事项逐一配套办理指南,在“我的南京”APP上开通行政审批事项,不断深化“不见面审批”制度,我局被评为全市“我为不见面审批献一策”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队伍,切实为宗教团体提供法律服务,并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1件案卷被评为全市优秀案卷。局领导班子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每月一讲等形式举办法治专题讲座,不断加强全体人员的法治意识。9月,举办全市民宗部门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民宗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全面推进民族宗教网格化管理。7月2日,召开了全市民族宗教网格管理创新工作现场会,下发《关于健全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推进民族宗教工作网格化管理的通知》,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全市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实现全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网格体系,民族宗教工作事项清单纳入全市网格员工作职责,民族宗教工作网格化情况纳入全市网格员考核奖惩制度当中,以网格化为抓手推动“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在基层的落实。四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利用民族宗教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分4批对 23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抽查,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年开展执法检查155次、作出行政处罚3件,对17个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双随机抽查。五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管理。完成23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赋码换证和登记证申领工作,完成了10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换证申请,对已无宗教活动的12处宗教活动场所完成注销。六是加强法治调研和新闻报道。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工作实际,局领导带头,各处室参与,深入开展法治调研,截止11月份,共计完成9篇法治调研报告。制定了《南京市民宗局201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对部门预决算、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相关事项及时公开。加强新闻报道工作,积极宣扬我市民族宗教工作。今年,我局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采用17条,被省《江苏民族宗教》杂志采用12条、“江苏民族宗教”微信公众号采用4条,省网站采用307条。

  (三)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是全面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认真贯彻全国和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七进”活动和“六个示范”创建活动,将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基地列入市委2018年重点工作,制定《南京市推动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基地的通知》,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纳入各级党委党建目标,在全市打造了13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基地。今年,“青柠盟社区”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点打造单位,国家民委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互检”活动考察组对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我市第29中学“2018校园民族文化节”活动被中国民族报专题报道。在全市各社区广泛开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主题活动,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协调机制,在全省率先成立“南京市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语言文化政策培训基地”,举办5期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语言文化政策培训班,邀请工商、公安、卫生、环保、城管等举办讲座和服务咨询,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普及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规定,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通过建设示范村、精品村、宜居村、美丽乡村等方式,分类运用社会救助、技术支持、项目扶持、推荐就业等综合手段进行“造血”扶贫。目前,全市5个民族镇村困难群众全部脱贫。加强对民品企业的服务保障,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比赛,不断促进民族文体事业发展。二是持续推进宗教法治化建设。扎实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四进”活动,举办了全市“四进”活动启动仪式,推动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宣传橱窗或展板,将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醒目位置展示,指导宗教教职人员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的内容并在信教群众中宣讲。目前,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全部落实“四进”要求。深入开展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工作,联合公安、房管、消防、城管等部门进行集中认定。规范和加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组织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共培训300余人次,开展对宗教团体财务审计工作,并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进行了抽查。大力引导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发挥宗教界公益慈善的积极作用,组织全市宗教界开展以“放飞梦想”为主题的“宗教慈善周”活动,彰显了宗教界的正能量。三是积极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召开了全市宗教团体工作会议,制定了实施意见,指导市级各宗教团体建立完善了内部议事决策、负责人述职和考核、财务资产管理、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等10项制度,落实了宗教团体负责人联席会议和与市级团体领导班子谈心谈话制度,促进了宗教团体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提升。今年,指导市基督教两会、市佛教协会和市天主教爱国会顺利完成换届,打造了4个全市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扎实推进佛教道教讲经、伊斯兰教解经、天主教民主办教和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组织召开了“宗教中国化与南京”一系列研讨会。在全市宗教界实施“千人培训”计划,举办了全市宗教界中青年骨干培训班、宗教团体负责人培训班、全市基督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今年以来,先后举办各级各类轮训培训40余期次,轮训2000余人次,轮训率达到100%。

  (四)突出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全力维护全市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制定了有关工作意见,全面深化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平安场所创建活动,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100看、反恐维稳专项检查等。落实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全员安检制度,突出抓好重要时间节点安全防范工作,保持了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接访下访工作,妥善办理处置市长信箱、局长信箱和各类信访件;12345政务热线工单办理工作年度综合评分在市级机关名列前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有的干部对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法规学得不深、研究不透,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对于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缺乏创新的方法和举措。二是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执法力量不足。基层宗教工作人员流动过快,把握政策法规和解决难点问题能力偏弱。

  三、明年工作打算

  一是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统领。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和省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培训轮训范畴,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协调沟通,推动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部署要求在我市的全面落实。

  二是以学习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法规为抓手,不断提升全市民族宗教法治建设水平。着眼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持续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特别是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和即将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加强宗教工作队伍的学习培训,深化“六进”、“四进”成果。重新梳理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不见面审批”,利用 “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民族宗教工作网格化管理,完善“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体系,加大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力度,不断提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水平。

  三是以保持民族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新局面。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基地建设为抓手,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活动,夯实各民族群众“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思想基础。进一步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通过网格化来加强城市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依法处置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各民族群众相互交往交流交融。有针对性制定民族镇村帮扶措施,持续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是以按照政策法规管理宗教事务为牵引,不断推进宗教工作迈上新台阶。深入开展宗教中国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推动宗教界强化教风建设。深入开展以区级为重点的宗教团体建设,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完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水平。扎实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标准化工作、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持续开展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星级认定工作。继续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全员轮训,实施宗教人才中长期培养规划,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篇三】上海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既定的发展战略。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传承文化的载体,在法治建设中无疑承担着首要的责任。XX年4月,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在国家层面正式提出了创建法治城市的号召。本文拟针对当前法治城市创建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个人浅显的看法。

  一、当前法治城市创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的最初产生,即与城市、商品交换有着不解之缘,可以说,法在城市之中孕育产生。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法已经渗透到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市民社会自发的演变进化,法治社会或许也会自然生成;而通过有意识的开展创建活动,法治城市的形成则会更加快捷。当前,各地创建活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创建活动开展不平衡。随着区域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地都非常注重城市形象的塑造和宣传,注重通过创建活动,获取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环保城市等各种荣誉称号,以增强城市的核心竞争力。相形之下,法治城市这一颇具含金量的称号并没有得到城市执政者的广泛关注。除了江苏、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之外,在全国其他地方,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往往悄无声息,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所作为。在一个地区内部,由于执政者法律意识的不同,对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重视程度也存在差别。创建活动没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也尚没有形成各地相互竞争加压的态势。

  (二)创建活动考评机制不健全。法治建设更多的属于软件建设,属于城市竞争力中的软实力,本身在考评方面就面临着量化的难题。加上法治城市创建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由此很难形成真正系统完善的考评细则。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其他创建活动,相关主管机构都已经出台了明确的考评标准和细则,各地在创建过程中操作起来比较方便。法治城市创建,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除江苏、深圳等地出台了地方性的法治县标准、法治政府标准外,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出台,全国普法办的文件也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这种状况,客观上亦给创建活动的开展制造了难题。

  (三)创建活动协调联动力度不够。法治城市创建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强有力的协调机关。政法、司法、公安、检察、法院、法制,以及政府众多执法机关在创建活动中都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机关隶属不同、性质不同、业务不同,如何整合资源,形成创建合力,对协调联动机制提出了很高要求。目前各地协调联动模式不同,较多的是由县、市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职能。这种模式面临着缺少权威、缺少制约手段等弊端,难以发挥有效作用,造成众多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把创建活动当做一项必需的任务来抓,创建往往流于口号和形式。

  (四)创建活动群众参与度不够。法治城市创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这是全国普法办提出的创建工作原则。各地在创建过程中,往往强调行政主导,本也无可厚非。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言,“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依靠行政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法治与发展经济一样,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动力”。但是,法治创建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只有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律信仰得以建立、法律权利得以保障、法律诉求得到满足,才能说城市实现了法治化。在当前的创建活动中,往往忽视了市民社会的培育、忽视了民间组织的参与,创建活动缺少了“源头活水”。

  二、对创建法治城市的几点建议

  法治城市创建意义重大。研究发现,法治指数每上升一点,低收入国家平均每人财富总值可以增加100美元以上,中收入国家平均每人财富总值可提高到400美元,高收入国家平均每人财富总值可以提升近3000美元。(见《瞭望东方周刊》XX年40期)。因此,专家提出论点:法治创造gdp。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就如同发展城市经济一样,应当成为城市管理者的自觉行动。针对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抓好创建工作:(一)确立创建活动的具体目标。城市间的竞争对城市品牌塑造提出了要求,城市执政者自身有通过创建为城市获得各种“城市名片”的内在动力。比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等在经过考察认定合格后,国家相关机构往往要授予该城市荣誉称号和奖牌,一些省级政府对取得荣誉称号的城市还要给予物质奖励。作为一种创建活动,法治城市创建因此也需要有明确的看得见的荣誉作为目标。当前,江苏等地采取了授予“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方式。在国家层面,尚没有关于“国家法治城市”如何申报、由何种机构负责评审等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将法治城市创建活动限定在了省级区域之内。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国家级目标的缺位,导致创建活力未能得到激发。笔者建议,可以在设立“省级法治城市”的基础上,尽快确立“国家法治城市”这一荣誉称号和制度,使二者能够有效衔接。

  (二)制定法治城市的具体标准。法治作为人类共有的政治文明,即便不同法系,也有某种程度的共性。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拟定法治城市的共同标准,完全可行。作为法治创建活动先行者的江苏省,XX年即推出了相关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内容涵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学法守法、依法管理、组织保障六方面。其他地方,更多的是针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指标体系,比如深圳市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内容翔实,共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创建法治城市,当然要求达到法治政府的目标。但是,法治城市创建是个更广泛的概念,不但涵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等机关系统,律师、协会、社区等中介组织和自治组织也应包含在内,作为城市主体的企业、市民更是不可或缺。因此,应以全国普法办《意见》中列举的十大任务为指导,构筑众多的子门类标准,对十大方面原则任务进行细化和补缺,构筑起完整的系统的法治城市标准。

  (三)建立创建活动的权威机构。创建活动需要多方参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职能的模式难以满足需要。考虑到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建议设立专门的.“创建法治城市领导小组”,由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等系统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具体涉法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定期举行例会,讨论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领导小组下,设立“创建法治城市办公室”,直接隶属于所在市市委市政府领导,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专职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法治城市创建标准的拟定、日常的督察、年终的考核等职能。当然,机构方面的问题没必要整齐划一,可以由各个地方结合自身城市特色创造性的设置,重要的是机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在具体创建过程中,为保障机构的权威性,增强其协调联动能力,可以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比如对日常法治工作的检查权、对不服从协调的建议处分权等,该机构亦可以通过对创建工作的考评奖惩确立自己的权威。

  (四)把握创建活动的重点领域。法制城市创建涉及面广,但城市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应抓住几个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最为关键。普通市民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要经常和政府机关打交道,建设服务、责任、信用、公开政府是市民的普遍诉求,这些诉求归结于一点就是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也是创建活动的重点。市民社会中纠纷不可避免,纠纷能否得到公正解决,直接影响市民的法治信仰。正如一句著名的法谚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也是法治城市的必然要求。市民生活在城市中,首先需要生活的安全感、交易的公平感,法治城市应当是一个犯罪和治安案件低发的地区,一个市场发育成熟,市场资源自由流通合理配置,各种交易诚信公平的地区。

  (五)畅通群众参与创建的渠道。法治城市创建的成果将由市民共享,法治城市创建的过程离不开市民的广泛参与。要发挥办事处、社区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宣传活动,调动群众参与法治城市创建的积极性。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由市民参与其中,做到民主立法。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可以将一些典型案件的法庭开到群众中间,使市民近距离的受到法治教育。可以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传媒,向市民宣传普及法治知识。特别是对于群众的诉求,要及时有效地解决反馈。要扩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范围,提高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使市民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帮助。在制定法治城市考评标准时,群众应该广泛参与;在出台的考评体系中,市民的法治满意度、法治参与度,应当成为主要测评指标。

  创建法治城市,推进城市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城市的执政者、管理者,应当清醒的看到法治城市创建的价值所在。法治城市创建的考评标准和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对创建活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也有一个深化的过程,法治城市创建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常抓不懈的研究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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