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九篇

更新时间:2022-11-27 来源:工作计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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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的文章9篇 ,欢迎品鉴!

【篇1】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一、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确保12315诉求渠道畅通,提高消费诉求解决效能

  进一步提高12315工作效能,使12315真正成为工商部门与广大消费者信息互动的平台、畅通民意的平台、听取意见的平台、解决问题的平台。严格按照受理、分流、办理、反馈、督办、回复、回访、归档等程序要求,认真处理好消费者诉求。根据市局要求,分局今年将建立12315快速反映小分队,对消费者请求工商执法人员现场处置的申诉,力争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进行有效处置。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分流、调解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切实提高申诉协调解决率、举报办结率。要主动做好重大申诉举报案件的回访工作,切实做到消费者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强化12315数据的综合分析利用,动态分析申诉举报热点和消费市场秩序状况,形成12315数据分析报告。要针对新型消费领域和消费方式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分析消费需求的新特点和消费维权工作新变化,不断提升12315数据分析的科学性、预见性,切实发挥12315数据在加强市场监管、开展消费警示、政府决策参考、经济结构调整、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大力推进消费维权组织网络体系建设,积极服务广大消费者

  (一)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作用。要积极主动地搞好组织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一会两站”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内容,纳入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搭建消费维权新平台。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社会联动”的“一会两站”工作机制,使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解在企业,解决在源头。(二)继续扩大“一会两站”覆盖面,努力推动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各所要按照分局的要求,与区消费者协会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大“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力度,以提升实效为重点,逐步推进。各所今年重点抓好中心站、示范站规范工作,坚持具备“八个基本条件”,实现“四个统一”,健全“六项制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扎实推进12315“五进”工作,努力提高消费纠纷和解效能。各所要按照要求,在扩大覆盖面、规范运行和注重实效上下功夫,特别是各大超市、各类集中交易市场、旅游景点、通讯服务行业等,确保年内12315“五进”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进一步提升12315“五进”的覆盖率。要加强12315“五进”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切实提高消费纠纷和解率。(四)加强行政指导和维权互动,切实提升“一会两站”工作水平。各所要加强对“一会两站”和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的行政指导,及时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定期培训站点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升“一会两站”和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水平。各所在6月份之前对“一会两站”和12315消费维权站的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培训。

  三、大力推进消费维权监管执法效能建设,积极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集中开展重要商品市场专项整治,要针对社会反映强烈、消费者诉求集中以及监管执法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强化商品质量定向跟踪监测。根据市局工作布置,今年商品质量监测不少4次,每个品种不少于5组,抽检的具体时间、品种由市局统一安排。各所要认真落实市、分局的要求,针对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经营场所,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要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认真落实汽车配件、建材等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自觉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定职责,确保商品质量安全。(二)强化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各所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及时解答消费者咨询,依法受理和处理有关服务领域的申诉举报。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机构,针对服务领域消费纠纷的特点,综合运用工商部门监管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服务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保障服务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努力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三)强化案件查处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各所要加大对消费侵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变化,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大力推进消费教育引导体系建设,积极服务推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观。面向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文明消费理念,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者科学消费能力。引导经营者积极发展新型消费业态,大力推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服务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积极创新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的形式和内容。要充分发挥12315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创新消费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实效。要深入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普及消费知识,传授消费技能,引导新型消费方式。要针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消费维权信息,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针对消费者诉求集中的问题,教育引导经营者和服务者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改进经营模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和优质服务,积极营造健康安全消费的社会环境。(三)积极构建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要按照努力构建有利于促进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目标要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优势,建立共同协作、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要认真研究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的科学内涵,充分发挥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中的特殊作用,使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效动力。

  五、大力推进消保工作制度建设,建立消保维权长效机制

  (一)推进企业诚信机制建设。以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为依托,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为重点,促进企业加强诚信自律。(二)完善三项协作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制度,加强联合维权执法;二是进一步完善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合作和情况通报制度,形成消费维权合力;三是进一步完善与新闻媒体的互动制度,力争在日报开办12315专栏,营造消费维权的良好氛围。(三)开展服务领域社会评议。根据市局安排,从5月份开始,拟对供水、供电、电讯、有线电视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行业进行评议,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帮助企业改进服务质量。(四)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建立12315学习培训制度,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加强对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政策法规的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消保维权干部队伍,开创消保维权工作新局面。

  第二篇

  工作2014年全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工商局及区食安委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抓好食品市场治理整顿、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努力完成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合规、保障安全的监管任务,守住全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进一步提升全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

  一、严格主体准入,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

  (一)各所要结合年检验照工作,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发现存在食品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彻底解决无证无照、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未单独核准、证照核定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证照内容不一致、证照过期、未亮证亮照经营等问题。

  (二)严格落实总局下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要求,坚持“先证后照”,强化现场核查责任,依法规范证照核发行为。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努力实现年底前应发证照经营者持证照经营率达100%的目标。加强后续监管,对经营场所环境、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等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业整改,对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要依法撤销许可和变更、注销登记。

  二、强化日常监管,确保食品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巡查网格责任制,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各所要依照《关于印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以“主体资格、经营条件、食品外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来源、包装装潢标识、商标广告、市场开办者责任、食品质量、经营者自律”等十个方面为重点内容,强化巡查和检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手册》规范作用,实行“痕迹化监管”。严格按照分局《关于规范运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手册工作的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并由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年终统一归集成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提高食品市场巡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二)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市场治理整顿。要狠抓源头,突出农村、经营者仓储场所、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以农村食品、乳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酒类、婴幼儿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为重点品种,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乳制品市场、食用油市场、季节性和节日性食品市场、酒类市场及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加强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管,深入排查和治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坚持严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认真开展食品质量抽检及快速检测工作。各所要针对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及群众投诉、举报较集中的问题食品,科学确定检测品种,并依托市局食品快速检测中心的技术力量,积极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测和快速检测工作。大力推行“基层采样,集中检验”的监测模式,充分发挥食品快速检测在筛查食品安全风险方面的特殊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隐患,按时完成城区所12个批次/月、农村所7个批次/月的食品快速检测计划任务。

  (四)强化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要不断提升通过日常巡查发现食品违法案件的能力,有针对性地查处一批与群众生活和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案件,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窝点”。

  三、规范经营行为,深入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

  (一)以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义务为重点,加大对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通过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等十项自律制度,不断提高经营者诚信自律能力,切实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加强对所销售食品的日常管理,定期对食品的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及时退市和有效处置,从经营源头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根据省局要求,今年各所要在辖区大中型超市开展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引导经营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各所要按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及《市工商局区分局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一是要结合本所实际,借助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的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重点加强主体准入条件、食品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食品经营自律制度等基础知识培训,提高食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基本能力,确保经营者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二是严格按照分局部署和安排,开展好食品经营者集中培训工作,着力引导食品经营主体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诚信守法经营。

  (三)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按照市局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安排和“四规范、五统一”的要求,各所要按时、按质完成“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充分发挥食品示范店在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消费安全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继续深化“票证通”系统应用力度,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各所要继续巩固“票证通”系统应用成果,加强网上巡查,采取倒逼、食品送货车备案等有效办法,提高系统出票率、数据质量准确率,督促食品批发商准确录入食品的各项信息,及时向购货方提供“票证通”凭证,要引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要求,使用乳制品专用票据模块录入打印“票证通”,对不按要求操作的乳制品批发户要予以锁定并依法予以处理,确保“票证通”系统的常态化使用。

【篇2】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xx银行xx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一、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行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各类产品查询渠道,真实披露产品和服务特点、相关风险点,计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对重大事项进行特别提示。在网点设置理财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放置风险提示,公示咨询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属性和信息,举报违规行为。

  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方式和联系查询方式,制定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指定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为投诉处理牵头部门。对支行、网点、分行部室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考核。对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及时转发相关责任部室和支行,对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与客户沟通,约定解决时限。根据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

【篇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打造扬子银行的品牌形象。
  一、总体目标
  继续加强标准化创建管理,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立足我行特色与市场定位,从提高客户体验度出发,打造精细化的服务品牌,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措施
  1、继续推进文明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认真计划2017年文明服务创建工作,在总结和分析2016年各网点文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对2017年文明服务工作方案进行优化。一是对神秘人检查项目与我行实际需求匹配程度进行进一步验证,充分听取基层网点的合理建议,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与服务目标对检查项目进行局部调整;二是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通过不同途径的检查,督促各网点文明服务创建工作的常规性与积极性;三是调整优化考核方式,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为前提,对目前的网点文明服务考核指标与比例进行调整,充分发挥考核对网点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巩固服务提升的效果;四是继续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新员工标准化服务的培训与教育,煅练其服务礼仪与标准化服务水平。
  2.加强对网点人员服务工作分级分层监督管理
  2017年,全行文明服务工作的推进与开展,重点要从网点会计主管与分理处主任着手,明确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网点每周最少召开一次服务工作例会,探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方法,会议记录按时上交服务办;二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文明服务的现场检查与检查力度,对于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起到提醒与监督整改的作用;三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对于本网点文明服务的工作开展形成自己的目标与方案,并指导督促各网点逐步实施。四是,对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效果进行考核,促进其主动性与积极性的提高。
  3.加强金融消保制度学习
  不断修订文明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对基本服务规范、服务环境、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礼仪规范服务监督规范等方面进行细化,让规范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一是加强网点督导,指导网点加强对员工的消保理念与合规操作习惯培训,促进全行上下形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氛围;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将消保知识培训与测试纳入2017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当中,提高员工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求各网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公众教育宣传方案,在大力宣传营销我行产品的同时提升广大客户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4.严格投诉管理工作。
  一是将投诉处理时限与处理结果纳入支行考核,及时统计投诉处理情况,形成相关报告,按时报送监管当局;二是对典型案例与普遍性案例及时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方法,形成案例分析,供全行学习借鉴;三是结合监管部门对我行投诉管理的考核依据,制定对各网点投诉管理工作的考核方法,提高网点重视度;四是继续加强对基层网点投诉处理能力与技巧的培训,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五是对于投诉多发的环节,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分析,查找是否可以通过流程、技术等因素从源头上减少投诉的发生。
  5.优化调整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一是对服务办之前下发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进行统计汇总分类;二是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基层网点的意见,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调整;三是检查现行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我行目前服务工作的各项要求,查缺补漏、细化完善,严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工作,制度先行。
  6.切实开展各项文明服务创建工作
  根据省联社、银行业协会、文明办等相关部分的要求,指导各网点积极开展标准网点、星级网点、文明窗口、先进员工等各项创建工作,在为我行争取荣誉的同时进一步有效提高员工服务素质与我行整体服务水平。
  ?2017年,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打造扬子银行的品牌形象。

【篇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2017年,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打造扬子银行的品牌形象。

  一、总体目标

  继续加强标准化创建管理,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立足我行特色与市场定位,从提高客户体验度出发,打造精细化的服务品牌,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措施

  1、继续推进文明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认真计划2017年文明服务创建工作,在总结和分析2016年各网点文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对2017年文明服务工作方案进行优化。一是对神秘人检查项目与我行实际需求匹配程度进行进一步验证,充分听取基层网点的合理建议,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与服务目标对检查项目进行局部调整;二是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通过不同途径的检查,督促各网点文明服务创建工作的常规性与积极性;三是调整优化考核方式,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为前提,对目前的网点文明服务考核指标与比例进行调整,充分发挥考核对网点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巩固服务提升的效果;四是继续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新员工标准化服务的培训与教育,煅练其服务礼仪与标准化服务水平。

  2.加强对网点人员服务工作分级分层监督管理

  2017年,全行文明服务工作的推进与开展,重点要从网点会计主管与分理处主任着手,明确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网点每周最少召开一次服务工作例会,探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方法,会议记录按时上交服务办;二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文明服务的现场检查与检查力度,对于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起到提醒与监督整改的作用;三是,要求各管理人员对于本网点文明服务的工作开展形成自己的目标与方案,并指导督促各网点逐步实施。四是,对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效果进行考核,促进其主动性与积极性的提高。

  3.加强金融消保制度学习

  不断修订文明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对基本服务规范、服务环境、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礼仪规范服务监督规范等方面进行细化,让规范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一是加强网点督导,指导网点加强对员工的消保理念与合规操作习惯培训,促进全行上下形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氛围;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将消保知识培训与测试纳入2017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当中,提高员工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求各网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公众教育宣传方案,在大力宣传营销我行产品的同时提升广大客户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4.严格投诉管理工作。

  一是将投诉处理时限与处理结果纳入支行考核,及时统计投诉处理情况,形成相关报告,按时报送监管当局;二是对典型案例与普遍性案例及时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方法,形成案例分析,供全行学习借鉴;三是结合监管部门对我行投诉管理的考核依据,制定对各网点投诉管理工作的考核方法,提高网点重视度;四是继续加强对基层网点投诉处理能力与技巧的培训,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五是对于投诉多发的环节,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分析,查找是否可以通过流程、技术等因素从源头上减少投诉的发生。

  5.优化调整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一是对服务办之前下发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进行统计汇总分类;二是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基层网点的意见,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调整;三是检查现行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我行目前服务工作的各项要求,查缺补漏、细化完善,严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工作,制度先行。

  6.切实开展各项文明服务创建工作

  根据省联社、银行业协会、文明办等相关部分的要求,指导各网点积极开展标准网点、星级网点、文明窗口、先进员工等各项创建工作,在为我行争取荣誉的同时进一步有效提高员工服务素质与我行整体服务水平。

   2017年,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客户满意度,打造扬子银行的品牌形象。

【篇5】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01

  第一条为保护分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恒丰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0版)》要求,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恒丰银行长沙分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分行产品和接受分行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分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与分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岗位,配备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员工担任。

  第六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公平公正原则。承担公正对待消费者的责任,履行与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义务。

  (三)诚信公开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诚信服务,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诉、举报和诉讼。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能分工

  02

  第八条分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审查、统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和任务,指导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监督落实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执行和考核评价机制。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九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牵头组织、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设在法律合规部,其他相关部门系此项工作的协助部门(以下简称协助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条分行法律合规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向分行高级管理层直接报告。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根据分行需要拟定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并根据监管规定、业务发展及市场变化及时更新;

  (四)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审查工作,督导产品服务管理部门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五)对消费者投诉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指导和考核;

  (六)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配合监管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估;

  (七)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提高消费者素养;

  (八)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教育和培训;

  (九)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考核;

  (十)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向高级管理层汇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面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中,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规定和要求,并监测分析涉及本条线的产品或服务方面存在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缺陷、瑕疵或风险隐患,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确保涉及本条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纠纷得到妥善、及时处理;

  (二)在对本条线关于产品和服务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检查内容,开展业务培训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三)根据监管规定、行内制度、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修订产品服务相关制度,更新相关业务流程、操作标准,规范本条线员工行为,纠正、弥补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四)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外部检查信息(包括检查启动、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配合、接待方案,积极提供材料,认真解释,加强沟通,落实处罚决定和整改措施;

  (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实施信息披露;(六)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受理或处理消费者投诉事项。(七)负责将本条线自主开发的产品、法律性文本和规章制度、营销方案等送职能部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八)协助做好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并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消保职能部门落实岗位设置,加强人员配置,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的应用,在入职培训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合理经费,应在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的占比权重。负责牵头分行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要求及时公示最新服务价格,并对收费价目表的公示及执行情况进行追踪。负责推动落实对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准入、退出条件中。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涉及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及舆情管理工作,受理客服工单转办投诉,在信访工作中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防范和制止经营场所可能发生的第三方不法侵害。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计算机处理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普惠客户部牵头落实普惠金融工作。

  第十七条零售金融部为分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牵头部门,负责牵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负责本条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组织安排员工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强化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授信管理部负责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体系,落实个人征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协助部门应对存在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清退条件,并在合作协议中子以明确,防范外部风险向分行传导。

  第三章工作规范

  03

  第二十条分行应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全流程管控。

  (一)事前协调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在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环节,应当融入消费权益保护理念和要求;

  (二)事中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产品和服务营销宣传中需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应当做好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产品和服务规则。对下架或退市的产品和服务要持续做好存量客户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审查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等进行评估审查。

  第二十二条分行对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实施评估和分级动态管理,坚持改进和完善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第二十四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受尊重权,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不得因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的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二十六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第二十七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规范营销宣传行为。

  (一)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营销宣传;

  (二)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三)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消费者自主选择。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损害其他同业信誉;3.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有可能使消费者混淆;4.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夺大宣传;5.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6.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7.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8.未通过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不得擅自代理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第二十九条分行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不当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04

  第三十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在搜集、使用、保存、传输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性。

  (一)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明示同意;

  (二)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三)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

  (四)在境内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分行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因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合作而转移、减免。

  第五章信息披露

  05

  第三十二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免除分行责任的条款等。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的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

  (二)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应当通过营业网点及其他方式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应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信息披露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用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的方式,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信息,应遵循简明性和易得性,用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分行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消费者签字确认的产品和服务协议书;

  (二)消费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六章投诉处理

  06

  第三十五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建立统筹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消费者投诉管理体系,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分行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者投诉接待处理过程。

  第三十七条分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统计分析、溯源整改和责任追究,及时开展问题整改,对投诉进行分类并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分行鼓励运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及时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第七章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

  07

  第三十九条分行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在入职培训、日常警示教育、投诉案例学习中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帮助员工快速理解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分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

  第四十条分行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面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依法维权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分行各级经营机构不得以营销产品或服务替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章信息报告与应急管理

  08

  第四十一条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重大事件后,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信息报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重大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同一产品和服务在短时间内引发多人次投诉,或虽未涉及多人次但对公众产生严重负面奥论影响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三)挪用金融消费者资金或资产事件;

  (四)发行的产品出现重大违约,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五)重大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二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的定级处置和日常预防预警工作。

  第四十三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分行营业部、各分支机构应撰写半年/全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附件),并分别于当年7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报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汇总形成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并向总行及监管部门提交。

  第九章内部监督与考核评价

  09

  第四十四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一)分行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协助部门应对产品和服务售前、售中、售后等环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重点解决屡查屡犯问题,并将各类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应用于对产品和服务的优化调整;

  (二)分行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评估,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分行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对分行各部门、辖内各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指标应覆盖产品和服务管理、营销推介与信息披露、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网点服务质量、投诉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特殊消费者群体保护等工作内容。

  第四十六条分行不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结果在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结果纳入机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与分支机构经营指标挂钩;

  (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结果纳入机构问责体系,对发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

  (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纳入分行各部门、辖内各分支机构的考核,提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十章附则

  10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6】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2021年,在望江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关心和重视下,在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以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更好地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基本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渴望,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幸福感、收益感和安全感。
  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的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工作报告如下:
  1.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线上线下纪念活动
  我委高度重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精心准备,精心部署,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要求,结合行业特点,推出3·152021年3月15日,由县政府主办、县市场监督局、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县金融媒体中心承办的一系列线上线下活动,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消费者创建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开展望江县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活动上,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龙小桂在开幕词后,依次颁发望江县政府质量奖,发布望江县2020年安全消费创建企业(店)名单,公布2020年望江县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共服务业代表作服务承诺、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代表作7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结束后,我委在政府网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员会官方网站发布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消费,理性适度维权。
  二、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
  新全国12315平台已于今年六月正式更新上线,为维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明确工作责任,依法受理并处理好消费投诉和举报工作,强化节日期间全国12315热线值班值守,节假日安排专人值守12315坐席电话,确保节假日期间消费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严防出现投诉举报空档或缺位。截止目前为止,12315投诉系统平台共接待消费者电话咨询526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共694起,其中投诉541起,举报153起,办结665起,办结率达97%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三、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根据省市局放心消费创建方案总体部署,在我局2020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2021年放心消费创建及示范单位发展计划,并全面启动放心消费进乡村工作。2021年我县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积极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局积极发动引导我县公用服务行业、私营企业、知名商标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等经营主体参与放心消费创建,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五个放心为内容,按照培育创建标准,调动各类经营者参与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目前为止,我县已培育指导66家经营者进行参创,建立培育督导台账,并为各参创单位制作了与工作制度相关的登记簿,要求各单位按制度办事,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在经营者申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推荐、县消保委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在66户参创单位基础上优中选优29家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并为示范单位发放牌匾。在县级放心消费放心示范单位中优选4家作为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并在2020年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中推荐1家作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材料已上报市消保委。全面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丰富创建工作载体,进一步健全舆论监督,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消费维权工作格局,采取“部门主导、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评价”的模式,推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开展放心消费创建进乡村活动,将线下实体店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纳入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评选认定标准,鼓励参创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我县今年计划新增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40家,后经过开展活动宣传,今年我县共发展新增43家线下无理由退货企业。推动经营者要有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超市商场等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实施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信息管理档案,方便日常查阅需要,要认真处理好日常消费纠纷,严厉打击农村地区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村消费市场的监管力度。
  四、诚信企业建设
  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督促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负责任、讲信用,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安庆市消保委依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全市开展第十三届“安庆市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经过申报、初审推荐、复审、公示等程序,我县共四家企业被授予“安庆市诚信企业”称号。
  五、odr企业申报建设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完善消费纠纷在线投诉和处理功能,落实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辖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通过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企业。我局积极引导有关市场主体成为ODR企业,及时化解消费纠纷,通过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推荐、县消保委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已选定3家企业为odr企业,并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座谈、业务指导、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对ODR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消费维权法律法规、消费纠纷处理、平台操作应用的培训和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处理消费纠纷的能力。
  六、推进普法宣传,加强消法教育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青少年消费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培养广大青少年学生树立科学消费观念,提高依法维权及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校园消费环境,我委联合望江县市场局关公委、望江县教育局,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活动,为广大师生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 ”讲座,向青少年学生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青少年学生传播科学、文明、健康、安全、理性的消费知识,树立诚信、和谐、理性的消费理念。
  七、转办处理市、县级热线,开展信访回复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消费环境建设,确保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通知精神,望江县消保委转接办理来自市长、县长热线共92条,共处理信访件8起,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着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做到赢得群众的信任、领导的肯定,社会上的认可。
  八、2022年消保委工作计划
  (一)做好全国12315投诉举报系统平台应用管理工作,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调解消费纠纷,创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会两站”工作。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县消保委将加大对“一会两站”建设工作督查力度,进一步整合消费维权资源,降低维权成本,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查询工作。在处理和调解消费纠纷的过程中,就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存在的问题,主动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督促、查询和建议,促进行政管理部门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快速解决有关问题。
  (四)根据省局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我县情况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完成2022年度对参创单位及示范单位纸质材料的审核与县级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并在下一步我们将以试点带动示范效应,高要求、高标准逐级评选认定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并实施动态管理,督促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示范单位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
  (五)odr企业申报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县odr企业建设,积极引导有关市场主体成为ODR企业,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努力将消费纠纷解决在源头。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减少消费纠纷。
  (六)加强消法教育,推进普法宣传。进一步推动消法教育进校园,将消费教育进校园活动不断深化,进一步培养和树立青少年学生的维权意识、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他们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懂得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校园消费环境,促进社会消费和谐,切实保护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
  (七)及时完成省市消保委和县市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7】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为探索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履职领域的金融 管理与服务,根据《××银行××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暂行办法》和《××银行××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 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分行规范性文件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工作主动 性和创造性,利用央行履职优势,结合辖区实际,整合内部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手段,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有力的保护,促进商业银行良性竞争,实现消费者、金融机构、 地方经济金融环境的和谐共赢。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准确界定保护的范围,即在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受理投诉,为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线索,推动人民银行主动开展。
  (二)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构建形式多样、易于操作、管用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低调务实,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工作处理流程。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银行××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各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审定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划和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业务职能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履职行为,研究确定对属于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重大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中心支行内部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如下:
  1.办公室负责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调研、服务等项职能。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集中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分解下达工作项目并负责督办查办、对外联络和司法协助等工作;
  2.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 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各确定1 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和依法对实施侵害行为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统计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种类、原因等。
  (三)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对外公布网络投诉窗口: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投诉专线: ××××××。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范围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范围严格控制在××银行履职范围之内,避免越权、越位。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向投诉人做好宣传和解释。
  (一)征信领域:非法采集信息、非法查询、使用信用报告、异议超期处理、违规办理贷款卡等问题。
  (二)银行卡领域:违规办理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
  (三)票券领域: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拒绝受理收款人提交的异地转账支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国债交易价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等问题。
  (四)人民币流通领域:违规收付人民币、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人民币仿变造等问题。
  (五)外汇领域:违规结售汇、无故拒绝汇兑等问题。
  (六) ××银行履职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五、处理流程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保护中心统一受理的投诉事项,由保护中心分办至各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各业务部门受理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并做好记录和统计,于每月末将受理和处理情况向保护中心报告。各业务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保护中心报告,由保护中心进行分办。
  (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处理投诉、举报事宜。对当场可以处理完毕的,应即时予以处理、反馈;对需要调查、研究后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灵活妥善运用处臵手段,积极协调、开展检查或者督促涉事金融机构采取适当措施。
  (三)受理机构(含中心支行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应自受理
  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金融消费者。 对比较复杂的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长至10 个工作日,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于电话咨询、投诉或举报的,保护中心以电话答复、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来人或者来信的,保护中心应根据需要进行 电话反馈或者作出书面反馈。
  六、投诉处置手段
  (一)指导和咨询。对于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 融服务中可能遭遇的金融侵权问题提供指导、解答和帮助。
  (二)道义劝告。对于纯粹由于金融机构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金融机构充分明晰利害关系,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调解和协商。就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事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性协议。

【篇8】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按照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改进保险服务,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强化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监管,加强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爱护好、维护好、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下是《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内容摘要:

  一、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改进保险服务

  一是启动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在现有保险服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水平、逐步建立完善覆盖产、寿险和中介业务的服务标准。二是扎实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在总结首次服务评价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指标。三是推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监测。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深度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邮储等兼业代理机构和第三方平台重点检查,规范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业务。根据过去两年的检查情况,抽取个别公司开展“回头看”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查深、查透、查实,消除风险隐患,将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强化责任落实追究,不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三、提升保险纠纷化解能力

  一是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结合投诉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来的使用情况,规范投诉处理的接收受理、甄别转办、办结审结等环节。二是加强投诉处理考评。进一步强化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督促公司规范投诉处理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增强处理时效,提高投诉案件一次性解决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投诉数据分析。加强对投诉处理数据分析,定期形成投诉分析报告,发现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场主体,发挥投诉数据预警作用。四是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四、加强信息披露

  及时发布行业投诉情况通报,按月度发布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定期披露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编制并公布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编制2017年度保险消费者信息指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普及保险消费知识

  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活动,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编印保险基础教育普及读本。根据保险消费特点,结合保险消费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从社会公众的视角,组织编写《保险消费指南》,为公众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提供具体指导。

  六、加强基础建设

  一是完善并落实保险消保各项制度,组织开展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压实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二是大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保险行业失信惩戒制度,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加强业务支撑系统建设。

【篇9】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为探索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履职领域的金融管理与服务,根据《××银行××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和《××银行××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分行规范性文件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央行履职优势,结合辖区实际,整合内部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手段,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有力的保护,促进商业银行良性竞争,实现消费者、金融机构、地方经济金融环境的和谐共赢。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准确界定保护的范围,即在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受理投诉,为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线索,推动人民银行主动开展。

  (二)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构建形式多样、易于操作、管用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低调务实,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工作处理流程。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银行××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各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审定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划和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业务职能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履职行为,研究确定对属于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重大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中心支行内部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如下:

  1.办公室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调研、服务等项职能。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集中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分解下达工作项目并负责督办查办、对外联络和司法协助等工作;

  2.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各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和依法对实施侵害行为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统计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种类、原因等。

  (三)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对外公布网络投诉窗口: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投诉专线:××××××。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范围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范围严格控制在××银行履职范围之内,避免越权、越位。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向投诉人做好宣传和解释。

  (一)征信领域:非法采集信息、非法查询、使用信用报告、异议超期处理、违规办理贷款卡等问题。

  (二)银行卡领域:违规办理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

  (三)票券领域: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拒绝受理收款人提交的异地转账支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国债交易价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等问题。

  (四)人民币流通领域:违规收付人民币、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人民币仿变造等问题。

  (五)外汇领域:违规结售汇、无故拒绝汇兑等问题。

  (六)××银行履职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五、处理流程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保护中心统一受理的投诉事项,由保护中心分办至各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各业务部门受理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并做好记录和统计,于每月末将受理和处理情况向保护中心报告。各业务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保护中心报告,由保护中心进行分办。

  (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处理投诉、举报事宜。对当场可以处理完毕的,应即时予以处理、反馈;对需要调查、研究后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灵活妥善运用处臵手段,积极协调、开展检查或者督促涉事金融机构采取适当措施。

  (三)受理机构(含中心支行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应自受理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金融消费者。对比较复杂的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于电话咨询、投诉或举报的,保护中心以电话答复、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来人或者来信的,保护中心应根据需要进行电话反馈或者作出书面反馈。

  六、投诉处置手段

  (一)指导和咨询。对于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中可能遭遇的金融侵权问题提供指导、解答和帮助。

  (二)道义劝告。对于纯粹由于金融机构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金融机构充分明晰利害关系,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调解和协商。就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事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性协议。

本文来源:http://www.rubber-label.com/jh/15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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