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2-28 来源:党团建设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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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关于档案的定义还不统一。一般,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档案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第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档案信

  息化建设经费,档案宣传、培训等其他经费应当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 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第九条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机关应当建立以机关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或计划;

  (三)对机关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管理机关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机关及所属机构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

  (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

  机关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规定。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机关工作,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不具备前述知识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

  第十五条 档案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²/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²测算。

  整理用房、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第十六条 档案用房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档案办公用房选址应当便于档案库房管理。档案库房选址应当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利于档案保护。

  档案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卫生间、食堂(厨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条 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档案库房的装具布置、门窗设置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第十八条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门柜等装具。档案整理台、档案梯、移动置物架、档案盒、装订用品等配备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档案库房配备的档案装具应当与档案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相匹配。库房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²或按档案装载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安装漏水报警设备。档案库房不得使用电阻丝加热、电热油汀及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

  保存重要档案或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恒温恒湿设备,必要时可配备通风换气、空气净化设备。

  第二十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消防系统。根据档案重要程度和载体类型的不同,可以选择采用洁净气体、惰性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设备。档案库房应当安装甲级防火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库房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漏水监测、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系统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章要求。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配备基础设施设备的,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消防、安防和信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关档案包括:

  (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二)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

  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全部档案构成一个全宗。机关隶属关系、名称发生变化但工作性质和主要业务范围未变化的,维持原全宗不变。

  机关应当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应当包含全宗背景、档案状况、工作制度、管理记录等内容,编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涉及国家秘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形成与收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交本部门指定人员保管。下列文件材料应当纳入收集范围。

  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设立临时机构处理专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机关有关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全面、系统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人事、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从其专门规定。

  机关所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机关审查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执行。

  会计、科研、基建档案收集范围应当分别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及《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照片档案的收集范围应当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规定。

  其他门类档案收集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元数据一并收集。收集的元数据应当符合《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63)等规定。

  第三节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方案。不同门类、载体或形式的档案的分类方法应当协调呼应,便于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一般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分类项进行复式分类,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融合管理。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实物档案一般以件(张)等为单位进行整理。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别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机关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基本属性。档号结构应当符合《档号编制规则》(DA/T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不同载体或形式的档号编制方法应当协调呼应。

  机关档案门类宜按照文书(WS)、科技(KJ)、人事(RS)、会计(KU)、专业(ZY)、照片(ZP)、录音(LY)、录像(LX)、业务数据(SJ)、公务电子邮件(YJ)、网页信息(WY)、社交媒体(MT)、实物档案(SW)设置一级门类代码,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设备(KJ·SB)设置科技档案二级门类代码。专业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二级门类代码。

  第三十四条 机关档案应当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需要。

  机关档案应当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进行著录。传统载体照片、录音、录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应当详细著录背景、人物、来源等信息。档案著录应当与目录编制、元数据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协调对应。

  第三十五条 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机关档案实现随办随归的,还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记录电子文件归档过程元数据。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

  满足本规定第五章规定且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无法转换为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归档。

  第四节保管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机关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机关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关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机关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库房温湿度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措施调节;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清洁;定期采取措施,防治鼠虫霉等。

  第四十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数量进行清点、对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定期对电子档案的保管情况、读取状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做出修复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机关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避免档案管理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损害健康。

  第五节鉴定与销毁

  第四十三条 机关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鉴定工作应当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进行,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档案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鉴定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四十四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机关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二)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机关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条 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六节利用与开发

  第四十六条 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机关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利用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开发工作,采取编制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专题文件汇集,以及举办陈列展览、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发挥档案价值。

  全宗介绍、组织沿革等应当纳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应当积极采用数据分析、文本挖掘等新方法,扩展档案开发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节统计与移交

  第五十条 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对所保管档案情况、档案年度出入库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移交进馆情况、档案鉴定销毁情况、档案信息化情况、档案工作人员情况、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等情况定期统计并建立完备的台账。

  统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支持以可视化方式显示,便于统计分析。

  第五十一条 机关应当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汇总分析当年档案工作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级档案部门。

  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变化情况的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十二条 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

  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五十三条 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也可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同步移交。

  电子档案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离线移交。在线移交应当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档案接收系统和专用网络,不得通过未设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联网移交。

  电子档案移交后,机关继续留存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机关撤销或合并的,档案移交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或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总体规划。

  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应当与机关信息化建设、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协调配合,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应当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统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数字档案室建设按照《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建立档案数字化常态机制,有序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

  档案数字化应当符合真实性管理要求,数字化过程的元数据应当收集齐全,数字复制件应当保持原貌并纳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纸质档案数字化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执行,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按照《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62)执行。其他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应当积极实施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的全文识别,将现有图像数据转化为文本信息,便于检索和开发利用。

  第五十九条 机关应当开展室藏传统载体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数据库质量符合《档案著录规则》(DA/T18)等标准规范要求。

  各门类传统载体档案目录数据应当与相应数字化元数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相应元数据库融合管理。

  第六十条 机关应当建立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确定的职责与分工开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机关配备的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硬件、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应当满足档案信息化的管理需要并适当冗余、方便扩展。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置独立的专业服务器和专用存储设备。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满足高效、可用、可扩展等要求。

  机关在电子政务云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其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安全防范等应当满足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电子政务云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存储管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

  第六十二条 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嵌入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电子文件形成时自动或半自动开展鉴定、整理工作,实施预归档。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当功能完善、适度前瞻,满足电子档案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和可选功能应当参照《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相关要求执行。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级保护不得低于二级标准,分级保护等级应当与电子档案最高密级相适应。使用电子政务云服务的,应当与电子政务云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和质量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元数据应当齐全完整,满足长期保存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要求。

  第六十四条 机关应当为电子档案安全存储配置在线存储系统。在线存储系统应当实施容错技术方案,定期扫描、诊断存储设备。

  第六十五条 机关应当制定电子档案备份方案和策略,采用磁带、一次性刻录光盘、硬磁盘等离线存储介质对电子档案实行离线备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近线备份和容灾备份。

  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电子档案转换与迁移方案和策略,转换与迁移活动应当记入电子档案管理过程元数据。

  第六十六条 机关应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涉密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或由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档案利用、开发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15年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关未统一管理机关档案或未按规定形成、收集档案的;

  (二)机关未按规定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未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

  (三)将机关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机关档案部门的;

  (四)档案管理不符合档案安全保护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界定的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设施设备类应当在开箱验收后即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四)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五)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六)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收集归档并管理。

  (七)实物和其他门类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条档案制成材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档案库房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措施。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对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

  第十一条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

  第十三条销毁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时,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村级组织的人员(或者村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村级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网络共享。

  第十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查阅档案要遵守利用规定、履行查阅手续,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村中心工作或村级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如编写村史、村志、大事记等。

  第十六条对在村级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 

  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文书类

  1.党群组织工作文件材料

  1.1本村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党员大会会议记录、村“两委”联席(班子)会议记录永久

  1.2本村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永久

  1.3本村党组织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和废止印章的请示,上级批复、通知、决定等材料永久

  1.4本村党务干部任免、分工、考察、奖惩等材料永久

  1.5本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候选人的请示、批复和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决议、上级批复等材料永久

  1.6本村党员教育培训、组织活动、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等方面的计划、总结、会议(活动)记录、请示及上级的批复永久

  1.7本村发展新党员,党员转正、延期、退党,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方面的材料永久

  1.8本村执行上级党组织工作的决定、纪要、报告等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30年

  1.9本村党组织、党员名册和年报表永久

  1.10本村党组织关系介绍信、通知书存根永久

  1.11本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清单、票据等永久

  1.12本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登记表,审批表,名册及各种事迹材料

  (1)受到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2)受到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1.13本村党员违法违纪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和上级决定、批复等材料

  (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1.14本村纪检、党风廉政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30年

  1.15本村开展政治思想、形势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计划、总结等有关材料10年

  1.16本村共青团组织发展、换届选举材料,团员名册、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团费缴纳、年度统计表等材料永久

  1.17本村团代会通知、议程、代表名单、开幕词、报告、决定、选举结果、闭幕词等材料永久

  1.18本村团组织、团员获得表彰奖励及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材料永久

  1.19本村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会代表大会的通知、名单、议程、开幕词、报告、决议、闭幕词、选举结果等材料永久

  1.20本村工会干部任免的请示、批复,会议记录,工会干部、会员名册及统计年报表等材料永久

  1.21本村妇代会换届选举等材料永久

  1.22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统计表等材料永久

  1.23本村独生子女证申请表,育龄妇女生育多胎的申请表、审批表及超生调查报告、汇报、处罚决定等材料永久

  1.24本村村民婚姻状况证明存根等材料永久

  1.25本村五好家庭、敬老爱幼模范、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评选活动的材料30年

  1.26上级发布的本村民兵工作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27本村普通民兵、基干民兵登记表和花名册永久

  1.28本村兵役登记材料,现役军人、退伍军人情况登记表永久

  2.村务管理文件材料

  2.1本村村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永久

  2.2本村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永久

  2.3本村村史、组织沿革、大事记等材料永久

  2.4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选票、选举结果、干部任免等材料永久

  2.5本村各类工作的请示、报告、汇报及上级的批复等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30年

  2.6本村干部、村民名册,村办股份公司股民名册、各类技术人员名册等永久

  2.7本村干部的招聘、录用、定级、调配、人员任免、离退、调动介绍信存根、工资表,农业村级协管员的聘书、合同或协议等材料永久

  2.8本村和村内机构设置、更名、撤并及行政区划与隶属关系的变化,启用、废止印章等材料永久

  2.9本村关于年终分配方案、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的各种文件材料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册永久

  2.10本村干部、职工工资单及年终收益分配审批表、归户结算表等材料永久

  2.11本村关于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村民房产、地产等材料,相关人员名册等永久

  2.12本村的村规民约等各种规章制度材料永久

  2.13本村各种年度统计报表(包括农副工业生产年报,收益分配报表,土地、人口、户数等基本情况统计表等材料)永久

  2.14本村各种保险材料、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和各种案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协议、处理决定等材料永久

  2.15本村信访信件处理结果等材料

  (1)有领导重要批示及处理结果的永久

  (2)有处理结果的30年

  (3)没有处理结果的10年

  2.16本村拥军优属、优抚救助等材料30年

  2.17本村开展教育、卫生、合作医疗等工作的材料永久

  2.18本村规划、经济建设及重大决策等材料永久

  2.19本村公共设施管理、维修维护的材料永久

  2.20本村生产管理、企业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和重大决策等材料永久

  2.21本村财务管理的年度计划、总结,有关财务审计情况材料永久

  2.22本村工业、农业等相关税收征收清册和纳税变动情况等材料永久

  2.23本村各种经济、人口普查统计表永久

  2.24本村重大事故事件登记材料,调查处理意见、情况报告及善后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永久

  2.25本村创建文明小区、爱国卫生工作形成的材料30年

  2.26本村农业村级协管事项公开、协查工作记录等材料30年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3.1本村经营管理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计划等材料永久

  3.2本村企业发展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规划永久

  3.3本村企业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永久

  3.4本村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承包、租赁、任期目标责任等材料永久

  3.5本村企业改制、转制等各种法律证书等材料永久

  3.6本村企业历史沿革、大事记等材料永久

  3.7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各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永久

  3.8本村企业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和废止印章的请示、批复、通知等材料永久

  3.9本村及所属各企业的产权文件、土地使用证,各种集体财产合同、协议、委任书、公证书等法律文本、证书材料永久

  3.10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选举结果等材料永久

  3.1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股权登记簿永久

  3.12本村新办公司、企业项目的申请和批复及可行性报告、章程、合同、验资、营业执照等材料永久

  3.13本村有关工商企业管理执照的申报、登记、批复以及违章违法被处理,经营不善歇业、破产等材料永久

  3.14本村企业年度各种统计报表及经济分析等材料永久

  3.15本村有关物资供销工作的合同、协议等材料30年

  3.16本村有关经营活动的争议、索赔、判决等材料永久

  3.17本村企业合资、独资、联营招商的合同、协议等材料永久

  3.18本村企业年度经营、销售统计等报表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10年

  3.19本村企业工资计划、工资总额、奖惩、年终分配方案等表册永久

  3.20本村企业物资管理、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措施执行情况等材料永久

  3.21本村企业环境保护等材料永久

  3.22本村企业有关产品标准、国际质量认证等材料永久

  3.23本村企业有关资产评估,资金、价格管理的审查、验证材料永久

  3.24本村企业有关经营、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证明和结论材料永久

  3.25本村有关产品市场调查、宣传、广告和用户服务等材料30年

  3.26本村有关产品销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30年

  3.27本村各类农业普查材料永久

  3.28本村农作物规划布局,粮、棉、油多种经营实种面积、产量以及采、购、留、分配等材料永久

  3.29本村科学种植、科学饲养的经验总结及原始记录永久

  3.30本村“星火”“丰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验收材料永久

  3.31本村农业植保、农机管理、水利建设等材料永久

  3.32本村副业生产及上交任务的指标(畜、禽、蛋、鱼、菌菇等)以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年报、统计表等材料永久

  3.33本村村办副业项目材料30年

  3.34本村关于土地批租、出让、租赁有关材料永久

  3.35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材料永久

  3.36本村成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永久

  3.37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30年

  3.38本村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所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永久

  3.39通过协商、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文件材料永久

  3.40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员会、宣传、培训,上级领导检查等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3.41农村耕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台账永久

  3.42集体土地调查材料及统计表永久

  3.4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确权、登记、颁证的文件材料永久

  3.4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簿、核准文件永久

  3.4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申请书、登记表和备案证明等材料永久

  3.4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登记册、花名册及审核材料永久

  3.47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注册情况公告、注册表永久

  3.4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耕地保护合同永久

  二、基建项目类

  1.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材料永久

  2.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项目评估、调查报告等材料永久

  3.项目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或立项报告、批复等材料永久

  4.基建项目的会议记录等材料永久

  5.地质勘探合同、报告、记录、说明等材料永久

  6.征用土地移民申请、报告、批复、通知、许可证、使用证、用地范围等材料永久

  7.工程建设执照、防火、环保、防疫等审核通知单长期

  8.工程建设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长期

  9.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概算、设计合同等材料长期

  10.施工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设施工图、给排水图等专业图纸长期

  11.施工合同、协议,施工预决算,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工程更改、材料代用、原材料质保书和全套竣工图等材料永久

  12.施工监理文件材料长期

  13.水电安装合同、协议,施工预决算,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材料出厂证明和竣工图等材料永久

  14.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批复,消防、环保、防疫、档案等验收记录,基建财务结、决算,项目审计,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永久

  三、设施设备类

  1.设备仪器购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批复和购置仪器资金申请、批复等材料长期

  2.设施设备招投标文件、设备采购合同、购买协议等材料长期

  3.设备仪器开箱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装箱清单等材料长期

  4.设备仪器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操作保养规定等材料长期

  5.设备仪器运行、检修、保养、事故处理等记录材料长期

  6.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升级改装、革新改进等文件材料长期

  7.设备仪器报废申请、批复、证明等材料长期

  四、会计类

  1.各类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30年

  2.会计账簿类

  2.1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30年

  2.2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30年

  3.会计报表类

  3.1年度财务报表永久

  3.2年度财务决算表永久

  3.3月、季度财务报表10年

  4.其他类

  4.1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永久

  4.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4.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五、照片类

  1.上级领导来村视察、检查工作的照片永久

  2.国际友人、专家、学者等知名人士前来活动的照片永久

  3.本村委会各种会议、重要活动形成的照片永久

  4.本村委会各种产品、奖状、证书、奖杯、锦旗等的拍摄照片永久

  5.反映村容、厂貌、市政项目建设等的照片永久

  6.新闻媒体刊登的反映本村情况的照片永久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业务管理制度

  是关于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业务工作的操作性的制度,具有适用范围的专有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如档案分类编号办法、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

  ◆  ◆  ◆

  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的要求

  前面部分是让大家理解的,这一部分内容是需要大家思考的。

  照搬不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最好办法,还是要经过思索得来的解决办法,可能会更有针对性。

  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的要求:

  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相互冲突,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要与单位内部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相衔接;

  要符合本单位工作活动及形成文件的实际;

  制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  ◆  ◆

  档案管理制度示例

  当然,如果说了这么多,没有一些成形的档案管理制度,估计大家还是一头雾水。

  所以,我在网上搜集了一些档案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个人觉得,这些档案管理制度至少还是比较与时俱进的。

  至少包括12项,分别是:

  1、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2、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3、档案移交制度、

  4、档案保管制度、

  5、档案查阅借阅利用制度、

  6、档案统计制度、

  7、档案保密制度、

  8、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9、档案鉴定与销毁、

  10、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1、档案整理制度、

  12、档案数字化制度等

  编辑到这里的时候,我还在想,要不要把内容一一放进来的,实在是太多了,

  纠结了一秒钟,还是决定,放吧,这也是一个完整的闭环。如果实在不想看了,就划过去,划过去吧。

  01

  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和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档案业务标准、规范以及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并监督、指导二级机构的档案工作。

  三、忠于职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档案服务工作,为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四、做好本单位档案保密、查借阅登记和库房“十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02

  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一、收集归档范围

  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上级和下级送来的与本机关关系很密切的文件材料(包括公文、电报簿册、书信、会议、电话记录、图纸、登记表、报表、名册、奖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下同)都属收集归档范围,应按规定的范围、时间和要求交本部门资料员或综合档案室归档。

   二、归档份数

  文书档案一式两份,其中正文和签发稿各一份作存档用,一份作文件汇编用。

  三、归档时间和方法

  (一)凡经过打字室打印的文件,打印好后由打字员收集,交文书档案员归档。

  (二)凡各部门发出的文件,由各部门办公室的有关人员收集,交由综合档案室归档。

  (三)一项工作已完成时(包括一项已完成或一个会议已结束,一个问题已解决,一件案件已处理等),由各部门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将进行该项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系统整理后送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四)外出开会、考察、学习、参观形成或带回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在该项活动结束时交由文书档案员归档。

  (五)年度工作总结、各种年报、党员、干部名册,应于翌年一月底前交文书档案归档。

  (六)每年的三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归档,各部门要把上一年应归档而未归档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四、归档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各办公室资料员收集全齐。

  (二)正文与底稿(签发稿)主件或附件、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一起归档。

  (三)归档文件材料注意:检查应盖公章是否盖了,文件没有标题应加上标题,内容、摘要、文件没有标明日期的要标上日期。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是原稿原件,不得用复制件。

  (五)归档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要一一写上文字说明。

  (六)凡是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经过初步整理,把同一具体问题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按文件的先后形成排列好。

  休息一秒钟

  03

  档案移交制度

  一、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由办公室集中收集,按时归档。

  二、本单位各科室的文件材料,由各科室分别收集、整理、立卷,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案卷及目录一并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三、移交档案时,编制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交接双方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分别保存,并当场清点核对所移交档案。

  四、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04

  档案保管制度

  一、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加强档案室的管理,做好防盗、防火、防高温、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保护设施设备。

  三、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05

  档案查阅借阅利用制度

  一、本着方便工作、满足利用的原则,档案资料一般不予借出,须在档案调阅室内查阅。

  二、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调阅室内查阅,确实要借出的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签批,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三、外单位来查找利用档案者,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有关部门派人陪同,方可查阅。

  四、借阅者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涂画,不准涂改撕毁,不准将档案材料带回家或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更不准将档案保密内容外泄。

  五、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防止烧毁、水渍档案。

  六、借阅者归还档案时,应填写利用效果信息反馈,认真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如发现有撕毁、涂改和损坏现象,按照档案法规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现在还

  只过一半

  06

  档案统计制度

  一、对档案的收进、移交、整理、鉴定、保管数量和状况要登记,对档案的构成、档案的利用、档案机构和人员等基本情况要进行准确、及时、科学的统计。

  二、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做到数字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

  三、统计数字要及时,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研究,使之标准化、系统化。

  四、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积极收集有关资料,搞好专门调查,认真准确填报工作中的各种统计表。

  07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二、保密文件材料、档案的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三、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四、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出,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

  五、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的物品外出开会、参观、学习、游览、探亲、访友和办私事,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密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指定专人保管。

  六、不准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七、定期进行保密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的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八、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对于造成失密、泄密的人员或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08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鉴定必须在本单位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组织下进行。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和档案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确定和调整档案密级,鉴定档案价值。

  二、档案鉴定由有关人员对档案内容进行具体地分析和详细审查,逐卷、逐份评定价值,并写出鉴定报告。

  三、档案销毁,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鉴定小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

  四、严格办理档案销毁手续,具体销毁档案时要有二人现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以示负责。

  五、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化为纸桨或焚毁,不得出卖或作它用。

  09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重要场所,档案人员须做好库房管理工作,保护档案安全。库房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虫、防光、防鼠、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二、每年清库核查案卷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档案人员变动时要做好移交清点工作。

  三、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随时注意库房门窗安全,人走上锁。

  四、档案库房必须专门保存档案、资料,其它物品一律不得入库存放。

  五、经常测试库内温湿度,并做好温湿度记录,使库房内的温湿度符合规定要求。

  六、库房须保持清洁卫生,档案柜排列要整齐有序,档案存放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010

  档案整理制度

  一、机关档案室开展档案整理工作时须在整理室进行,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室外。其整理质量由档案接收人负责。

  二、对移送整理的档案要做好登记,做好标识,存放有序,妥善保管,防止错装或漏装。对清理出的重复件等不需归档的各类材料,需报经单位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销毁。

  三、整理过程中,档案材料一般不能借出,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借出,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借出登记表上记录、签字。

  四、认真学习档案管理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操作技术。

  五、整理档案做到分卷正确,卷内材料排列有序,编号清楚,案卷题名正确,卷内目录无误,装订整齐美观,装具整洁、符合标准。

  六、逐年度按照规范标准整理单位各种门类档案,做到无积压、无拖延。

  七、保持整理室内清洁、整齐、干燥。室内禁止吸烟,柜内不得存放杂物,保证档案材料安全。

  八、爱护室内装备设备,下班要关好电器和门窗,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或报告。

  还有

  两个

  就结束

  011

  档案数字化加工制度

  一、机关档案室应按照《全国档案信息化实施纲要》要求,逐年度开展档案数字化录入工作,做到无积压、无拖延。

  二、用于档案数字化加工的计算机不得链接互联网,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保证档案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三、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数字化加工的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数字化加工室。

  四、应加强对档案出库的管理,做好出库档案的交接手续,认真填写出库登记单,登记单应有全宗号、案卷号、年度、页数等重要信息。

  五、对已装订的案卷进行拆散时,应注意保护档案纸张的完整性,同时区分好平板扫描和高速扫描的纸张。

  六、数字化加工人员应做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工作日志,如有人员发生变动,应做好交接手续。

  七、原则上应首先对档案原件开展目录数字化加工,其次再开展全文数字化加工,最后将扫描的图像一一挂接到各个档案条目下。

  八、对已扫描的档案文件图像应开展质量检查和图像处理工作,模糊不清的图像应重新扫描,图像倾斜的应采取纠偏处理,图像有污点的应去污处理。

  九、对已完成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条目和图像,应进行质量控制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5%。

  十、对已完成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原件应及时装订,以防原件纸张破损、丢失。对已破损的案卷封皮、案卷盒要及时予以更换。

  十一、数字化加工完毕的档案原件应第一时间归还入库保管,并做好归还登记手续。

  十二、已形成的数字化加工档案数据,应及时开展备份工作,原则上应刻录成三份一次写光盘,一份查询利用,一份交档案室保存,一份备查。

  012

  档案工作责任追究责任制度

  为强化档案工作的控制措施和管理手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确保档案工作的整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未依法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接受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未依法对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的责任,并接受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将公务活动中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用或拒绝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追究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者,给予行政处分,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四、所保存的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迅速采取有效挽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失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据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七、涂改、伪造档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八、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给予警告、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九、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或不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报表,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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