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集合12篇

更新时间:2023-12-15 来源:申请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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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集合12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控告人:XXX,男,XXXX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开阳县花梨乡中伙村灰曹沟小组,农民,电话:7xxxxxx7。

  被控告人:XXX,男,60岁,汉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控告人XXX哥哥。

  被控告人:XXX,女,60岁,汉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控告人XXX妻子。

  请求事项:

  对XXX、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立案监督

  主要事实:

  XXXX年3月10日(农历正月25日)上午10时,XXX到XXX家中质问XXX为何砍伐其树木,XXX声明没有此事,并提出到林地查看,经两人实地查看,已应证XXX的说法。XXX恼怒成羞,对XXX进行辱骂,两人进而相互拉扯对骂,其间,XXX趁XX不备,用随身携带的柴刀将XXX的右腰部砍伤,因XXX闪躲及时,仅伤及皮肤组织,XXX自行到开阳县花梨乡卫生院缝合两针,为息事宁人XXX不再为此事继续与XXX理论。

  当天下午6时许,XXX放牛回家途中,XXX与妻子XXX在路中迎候XXX,待XXX与XXX紧挨着擦肩而过时,XXX立即抓住XXX的衣领,将XXX按倒在地进行殴打,XXX奋力反抗,XXX见状,用手中的锄头背打击XXX的左手上臂处,接着打在右肩上,第三次因躲避打空。后因XXX妻子杨大琼发现罗被打叫来在路旁居住的陈安贵夫妇拉劝,XXX、XXX二人方停止殴打。

  次日早上10时,XXX到花梨乡派出所报案,一位姓杨的警察接待,告之要待伤情清楚再调查此事的答复后,XXX即到花梨乡卫生院就诊,并对受伤的手臂照了X光片,结果是右手尺骨粉碎性骨折;3月12日XXX将在花梨乡卫生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和X光片报告单交到花梨乡派出所,杨姓警察答复要待伤情治愈后再处理;3月17日,XXX到息峰县人民医院骨伤科就诊,仍证实右手尺骨粉碎性骨折的伤情,花去600多元,因生活困难,无钱住院治疗,XXX只能返家求助于民间草医治疗。3月24日,XXX再次来到花梨乡派出所求助,杨姓警察此次对罗动粗口,并用手打罗头面部,被躲开,其称你连母亲也打,我也可打你,罗申辩没有此事。杨姓警察最后告之等候消息。

  请求的理由:

  被控告人XXX伙同XXX,竟无视国家法律和亲情,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为由,故意伤害控告人的身体,将控告人打致右手尺骨粉碎性骨折,根据轻伤鉴定标准,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被控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报案后,应及时受理,在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应及时立案展开刑事侦查。至今,被控告人XXX、XXX未对控告人的伤情承担任何费用,公安机关亦未此案进行调查处理。如控告人的伤情得不到有效治疗,将临残疾可能,加之正值春耕农忙时节,农务将面临荒废。控告人无论在思想上和经济上面临巨大压力。检察机关身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的行为享有监督权,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为此,我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XXX

第2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 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第3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 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第4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5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单位:______公安局______分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处理涉嫌案刑事立案过程中的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敦促被申请单位依法立案。

  事实理由:

  略。

  报案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罪,但是被申请单位却,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肯定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单位对涉嫌案立案侦查。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第6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市x区x路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注册登记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市x区x路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

  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市x区x路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注册登记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终(或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xx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执字第xx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或者对xxxx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xxx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申请人:(本人签字)

  (申请人为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第7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2322XXXX09137915。

  请求事项:

  请求XXXX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申请人于XXXX年元月6日收到的“东公不立字(XXXX)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错误处置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违法经办的,犯罪嫌疑人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伙同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辖下的“XXXX厚街霓尚鞋厂”的涉嫌抢劫犯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合法办案单位尽快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事实与事由:

  XXXX年7月,申请人与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下称X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XXX公司所实际掌控之下的位于XXX工业园的厂房,申请人以自己姐夫朱四清先生名义开办了“XXXX厚街霓尚鞋厂”(下称霓尚鞋厂)。双方合同约定,XXX公司将位于XXXX厚街溪头XXX工业园区的厂房一栋出租给霓尚鞋厂使用,合同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XXX公司支付了约定押金和房屋租金。紧接着原告聘请装修公司对厂房进行了豪华装修。霓尚鞋厂XXXX年8月底正式生产营运。

  “XXXX厚街霓尚鞋厂”总投资约180万元人民币。

  XXXX年7月底的一天,申请人接到XXX公司职员电话,说霓尚鞋厂的房租、水电欠费,要求霓尚鞋厂立即支付,否则就拉闸停电。霓尚鞋厂实际上已预交了房租,并且水电费是以先使用然后按月结算方式来处理的,不明白XXX公司为何会突然这样,就没有怎么认真对待他们的无理要求。

  XXXX年8月9日上午,XXX公司负责人之一卫某某带上三个保安来到霓尚鞋厂办公室,威胁申请人,说要签一份协议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XXXX年8月15日18:30之前缴清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否则,XXX公司有权将霓尚鞋厂厂房里的所有机器设备单方处理,申请人当然不可能同意XXX公司的无理要求。

  XXXX年8月15日,申请人到XXX公司了解、询问欠费情况,XXX公司职员不予理睬,执意要求原告按XXX公司单方确定的'缴费清单支付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

  无可奈何之下,XXXX年8月16日下午,申请人只好先交一万元给XXX公司,同时要求对账,看看霓尚鞋厂到底有没有欠XXX公司相关费用?欠多少?

  XXXX年8月19日,XXX公司电话通知原告,说霓尚鞋厂欠费高达67000元,申请人当时虽然坚决不相信,却还是很客气地和XXX公司职员说:“最好是双方一起核对,否则对所欠费用的真实情况我们无法确认”,但XXX公司负责人卫某某丝毫不理睬霓尚鞋厂的正当合理要求。

  XXXX年8月21日,XXX公司擅自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走,并破坏霓尚鞋厂车间大门,强行进入霓尚鞋厂,声称以后不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申请人得知之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派民警接警之后过来调解。民警了解情况并拍照后作出指示:XXX公司应当立即派人修复被损坏的物品,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事后有要求双方到沙溪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并且签名确认。但是XXX公司对沙溪派出所的指示置若罔闻。XXXX年8月21日起,XXX公司派人控制了霓尚鞋厂厂房所在地的工业园区,此后不允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特别不可思议的是,当天晚上,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代表XXX公司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出工厂,并且恶狠狠地警告:从此不允许进入工厂所在园区,再进入就抓人。

  后来身为霓尚鞋厂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人XXX多次找XXX公司负责人要求对账并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但是XXX公司却根本不理不睬。直到XXXX年11月3日下午,霓尚鞋厂一员工以谎称是供货商方式才得以进到霓尚鞋厂的工厂车间,进去之后发现霓尚鞋厂厂房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已经被XXX公司整体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开始生产。申请人XXX等当即再次报警。在沙溪派出所,申请人有见到XXX公司出具的一份所谓《律师见证书》;该《律师见证书》大概内容是见证并确认XXX公司已将霓尚鞋厂工厂内所有财产整体卖给了第三人,沙溪派出所有做相关笔录。

  XXXX年11月5日下午2点左右,申请人带上工厂6个员工用其他方式从园区进入工厂办公室,找到第三方人员了解园区将工厂卖给他们的情况,第三方老板拒绝回答。下午5点左右,沙溪派出所一位民警来到办公室要求申请人外出谈判,申请人坚持在工厂办公室谈,拒绝外出。派出所民警不予理睬,告诉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再找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和工厂6个员工从XXXX年11月5日下午一直等到第二天(XXXX年11月6日)下午5点,也没有任何人过来处理。但在下午6点左右,有一位身穿警服,身体微胖,自称是沙溪派出所民警的警官来到办公室,告诉申请人,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在园区门外马路边等举报人,要求举报人去园区外面马路边谈谈,申请人拒绝民警要求坚持在办公室谈,民警不予理睬。等到XXXX年11月6日晚上7点40分左右,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身穿便装,拖鞋,带上园区两个老板以及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冲到办公室,大喊大叫,要求申请人立刻出厂。如果不配合,他将有权力抓人。同时还让一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长达10多分钟的摄像,然后在8点半左右,申请人被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亲自领着一帮人强行赶出霓尚鞋厂。

  XXXX年11月6日傍晚,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还代表XXX公司将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所有工作人员悉数驱赶出厂;而且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还恶狠狠地对申请人及其工人说:你再不走就要抓申请人、关申请人,说你报警那么多次、浪费了那么多警力···

  霓尚鞋厂是否有拖欠XXX公司的费用尚未弄清楚,退一万步说即使霓尚鞋厂拖欠XXX公司费用,对方也只能通过协商、由第三方调解或诉讼等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解决,怎么可以擅自强行抢掠、霸占霓尚鞋厂的所有财产!?XXX公司XX公司负责人为什么竟敢如此胆大妄为!?这样的恶性事件怎么可能发生在法治相对完善的XX地区!?我们认为其实均属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的策划和指使,没有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的策划和指使所谓的二手房东岂敢如此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事后,申请人继续多次报警,迄今仍然无人处理。

  到厚街维稳办信访,维稳办开始非常重视,也非常积极地进行处理;维稳办与某些相关人士联系之后,口头回复称:这件事维稳办也没办法处理。

  经咨询律师,律师告诉霓尚鞋厂负责人即申请人,XXX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以抢劫罪对XXX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实际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尚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至少是一个已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载入执政党党章的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任何人的行为均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进行。XXX公司负责人无视国法,伙同当地派出所个别警察以暴力、胁迫等等违法犯罪手段将“XXXX厚街霓尚鞋厂”的财产非法霸占并擅自转让,明显构成了抢劫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恳请公安机关对该案尽快立案,秉公执法,秉着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宗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被告身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公安机关对此却没能履行法定义务。

  此事,申请人已经一五一十地告诉龙元富律师。龙元富律师当即帮助当事人撰写了材料,并且亲自陪同申请人前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找到值班领导递交,···而且龙元富律师还将材料公布于龙元富律师新浪博客,以期引起社会关注···

  后来,在申请人三番五次催促之下,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主办该案件的警察同志也找过申请人,···该警察找申请人做了一份笔录,可实际上只是干了一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核实霓尚鞋厂是否欠XXX公司相关费用,同时审核了申请人所持有的相关单据,之后,便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申请人很负责任地告诉诸位,霓尚鞋厂没欠XXX公司任何费用。更何况,即使霓尚鞋厂欠了XXX公司所谓的相关费用,XXX公司负责人该行为也肯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此,申请人在此再次呼吁XXXX公安局应该高度关注该犯罪行为之处理。因为,实质上,关心霓尚鞋厂被公然抢掠事件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物伤其类,岂能无动于衷!?

  好端端的工厂如此这般被不法之徒恣意侵占、抢掠,竟然无人愿管;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在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民警的眼皮底下的公然抢掠,居然没人愿管!?岂不是咄咄怪事!?说怪不怪,因为真正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正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

  为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涉案犯罪嫌疑人,申请人特向贵院实名举报,并且要求对相关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恳请XXXX人民察院依法予以查处,以维护相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和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申请人以公平。

  我们坚决不同意XXXX公安局所代表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想法与做法。这样一种处理肯定是非法的,是涉嫌渎职的执法行为。

  恭请XXXX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

  申请人好端端的一家工厂被犯罪嫌疑人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且伙同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并霸占、转卖至今,而XXXX公安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却迄今未能依法查处。尤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XXXX年8月21日开始报警,之后不断上访,却连报警回执都不给。后来公然庇护犯罪行为,对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却迟迟不给任何书面文件。直到XXXX年元月6日,经过千辛万苦、花费了许多时间才从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相关值班领导手里拿到这份“东公不立字(XXXX)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因为此案而遭受的委屈、痛苦、无奈等等等等真是一言难尽无法形容,诚望积极干预,及时进行司法监督,以避免重大错误的最终形成,尽可能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此案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将进一步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XX年元月16日

第8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 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第9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第10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制度,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去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一种用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制度安排。但是,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事务,民事检察监督必然会介入当事人的私权利,其结果往往会直接影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文章拟从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案件事实的审查、监督决定的作出三个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事检察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公权力;私权利

  检察机关是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领域的介入,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当事人对自身私权利的处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民事诉讼曾饱受质疑。应当看到,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促进法院公正审判、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启动———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

  (一)依申请监督是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结果以及审判、执行程序的异议,属于当事人的私权,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常态,占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90%以上。(二)依申请监督的例外,检察机关主动出击虽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私权利享有处分权,但一旦私权利触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权力就会介入到民事诉讼中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对于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审查———当事人举证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一)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一种补充。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对抗地位的平等性,检察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即使具备相应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应当替当事人举证,否则会造成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越位,导致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不平等。

  (二)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检察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补充,不能把检察机关也看作举证的主体。在实践中,有些民行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一方面,检察机关为当事人一方调查取证会造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失衡;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原审中是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而检察机关即使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为当事人取得了证据,也不能证明生效裁判确有不当。检察机关无节制地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基本规律,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当事人之间平等的诉讼地位。但是,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确有存在的意义,法律在保障举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必须赋予检察机关特定条件下有限的调查核实权,在强化当事人举证的同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抗诉权

  (一)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民事审判程序后权利仍然无法得到救济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前提是穷尽民事诉讼程序内的审判救济,即“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断后”。訛譺当事人在经过了法院一、二审程序之后,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只有在穷尽了所有的审判程序之后依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唯一具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的裁判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方式来进行监督。抗诉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力,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最具刚性的监督方式,只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对于促进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还存在一些冲突,如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抗诉理由不利于申请监督一方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提出抗诉,但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抗诉理由还是以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可能使申请监督一方处于更为不利的诉讼地位,检察机关是否还应当提起抗诉?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仅考虑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申诉目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以其审查认定的抗诉理由来提起抗诉。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客观上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其抗诉权最根本的法律追求体现在保证法院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重心还是在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案件应当居中审查,客观、中立地体现国家公意,而不能作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沦为救济机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些民行办案人员为了迎合现行的考核制度,过度追求抗诉案件数量。从实践中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审判人员会更加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错误裁判和损害国家、社会公益的调解书会越来越少,抗诉案件的数量也会随之减少。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而不应一味地追求抗诉案件数量。

  四、对协调处理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关系的两点思考

  (一)要居中审查案件,保持中立地位检察机关出于维护司法公正而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一致,并且在结果上维护了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心始终是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不是代表一方当事人而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机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独立、客观地审查民事案件,不得有所偏向。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从程序上应当保证双方当事人都正常参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既要听取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也要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避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另外,对于证据的调查收集,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进行过度的调查核实,破坏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平等地位。

  (二)要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民行办案人员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向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往往会存在“冤屈有人管了”的思想;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往往会认为检察机关不作为,与法院串通一气;对于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而上级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也容易出现当事人缠诉闹访事件;对于检察机关作出抗诉或者提请抗诉决定的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认为检察机关代表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与之对抗。因此,在对民事诉讼的整个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对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风险告知工作,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案件、作出决定,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1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 

  代理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

  对方当事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电话号码xxxx

  申请监督事项: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第12篇: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汉,xx出生,住南xx

  被申请人:xx,汉,xx出生,住xxx职业:xx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庆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就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请人xx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申请人xxx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xx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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