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试点监察官工资消息范文(精选3篇)

更新时间:2022-09-05 来源:汇报材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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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是依照监察专员的法律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地试点监察官工资消息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三地试点监察官工资消息

  第一,开展了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情况的调研。监察法实施之前,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个地方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他们的经验上升到了监察法当中,所以我们调研的时候先到这三个试点的地方去,看看他们在监察法实施以后做了哪些工作,又有了哪些新的经验。对没有开展试点的内蒙古、河北,还有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等省份进行了调研,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进展和监察法实施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提前介入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立法工作,推动完善监察法配套法律。监察法是监察体制改革方面的基础性法律,还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推动形成制度体系。由监察法衍生出来的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正在制定,我们这个委员会提前介入了这两个法的制定工作。

  第三,加强从同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的沟通和协调。我们这个委员会成立以后,调整和充实了内设机构,设置了专门的监察室。监察室多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部门座谈,建立起工作沟通机制。

  第四,加强与地方人大对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了解地方人大监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主要做了两项工作:一是对各省份的相关委员会负责同志进行工作培训,沟通情况,学习监察法,提高履职能力。二是召开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

  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今年有两项重点工作:一是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这两个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们这个委员会将继续提前介入这两部法律的起草工作,配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二是协助常委会开展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重点调研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执纪与执法相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也就是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以上是今年要做的两项重点工作。

  你刚才提的问题还涉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员会今后的一些工作,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我们将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工作理念,依法有序推进有关人大监督监察工作。谢谢。

第2篇: 三地试点监察官工资消息

  一、《监察官法》的立法工作已被列为“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近日全国人大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官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属于第二类立法项目之一(第二类立法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监察官法》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提请审议或作为牵头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二、明确监察官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讲到: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

  三、监察官制度不适合搞员额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周磊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中撰文指出监察官不适合实行员额制,他指出:

  从立法的篇章结构来看,可以借鉴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立法技术,具体包括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监察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十四个方面的内容。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应借鉴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建立监察官员额制度。我们认为,此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014年我国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其中一些内容对于我国监察官制度的构建是非常具有借鉴意义的,但是如果监察官也是实行员额制的话,则只是看了司法工作和监察工作共同点,而没有看到二者在本质上的差异。第一,司法工作追求个人理性,而监察工作侧重于集体决策。司法工作是基于法官、检察官对于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而形成的一种内心的自我确信,法官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只服从于法律,因此员额制是司法精英化的需要。监察工作基于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所有公职人员开展监督调查和处置,是一种保护干部的机制。对公职人员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应该经过集体决策,以体现慎重以及对干部的负责。第二,司法工作强调谦抑性,而监察工作强调主动性。司法工作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因此,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的司法工作量是可以相对可衡量的,例如法官的员额数就是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监察工作则更为主动,特别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从具体工作内容来看,监督工作量是一个比较难以衡量的,因此很难基于监督调查处置的工作量去测量一个地区到底需要多少员额监察官。而且,我们也应当看到,司法员额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四、监察官准入资格目前不宜制定过高,不宜要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我国《监察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对监察人员的政治、道德、廉洁、专业等素质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监察人员在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外,还需要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反腐败人才队伍,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后产生的迫切要求。把一些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又懂业务的人才逐渐聚集到监察官队伍是今后的一个趋势。到那时待条件成熟,监察官的准入条件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是相当不错的。

  而目前,由于改革之初,整个监察委员会主流人员还是之前的纪委人员,传统的纪检工作业务要求低,懂法学法的人比例小,至于传统纪委办案业务专业性也不强。因此,针对目前队伍状况,监察官的准入资格还不宜制定过高。

  五、监察官工资待遇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讲到: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第3篇: 三地试点监察官工资消息

  一、《监察官法》的立法工作已被列为“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近日全国人大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官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属于第二类立法项目之一(第二类立法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监察官法》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提请审议或作为牵头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二、明确监察官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讲到: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

  三、监察官制度不适合搞员额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周磊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中撰文指出监察官不适合实行员额制,他指出:

  从立法的篇章结构来看,可以借鉴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立法技术,具体包括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监察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十四个方面的内容。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应借鉴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建立监察官员额制度。我们认为,此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014年我国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其中一些内容对于我国监察官制度的构建是非常具有借鉴意义的,但是如果监察官也是实行员额制的话,则只是看了司法工作和监察工作共同点,而没有看到二者在本质上的差异。第一,司法工作追求个人理性,而监察工作侧重于集体决策。司法工作是基于法官、检察官对于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而形成的一种内心的自我确信,法官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只服从于法律,因此员额制是司法精英化的需要。监察工作基于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所有公职人员开展监督调查和处置,是一种保护干部的机制。对公职人员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应该经过集体决策,以体现慎重以及对干部的负责。第二,司法工作强调谦抑性,而监察工作强调主动性。司法工作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因此,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的司法工作量是可以相对可衡量的,例如法官的员额数就是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监察工作则更为主动,特别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从具体工作内容来看,监督工作量是一个比较难以衡量的,因此很难基于监督调查处置的工作量去测量一个地区到底需要多少员额监察官。而且,我们也应当看到,司法员额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四、监察官准入资格目前不宜制定过高,不宜要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我国《监察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对监察人员的政治、道德、廉洁、专业等素质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监察人员在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外,还需要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反腐败人才队伍,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后产生的迫切要求。把一些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又懂业务的人才逐渐聚集到监察官队伍是今后的一个趋势。到那时待条件成熟,监察官的准入条件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是相当不错的。

  而目前,由于改革之初,整个监察委员会主流人员还是之前的纪委人员,传统的纪检工作业务要求低,懂法学法的人比例小,至于传统纪委办案业务专业性也不强。因此,针对目前队伍状况,监察官的准入资格还不宜制定过高。

  五、监察官工资待遇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讲到: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9月16日,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组在郑召开监察官法立法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任正晓出席会议汇报我省相关工作。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素萍、张维宁参加座谈。省监察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监委派驻或派出机构、郑州市监委、县级监委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监察官法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吴玉良指出,制定出台监察官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制定监察官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确保制定出一部管用、好用的良法。要落实从严管理要求,坚守责任法定位,明确监察官法定职责,细化考核内容,引导监察官依法用权、秉公办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监察官队伍。要坚持改革创新,结合监察工作特点规律,科学设立监察官管理机制,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使立法符合实际需要、体现监察特色。

  座谈会后,调研组将赴开封市开展实地调研。

  来源自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延伸阅读来源自新华网/中国政府网:徐显明:今年将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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