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三篇

更新时间:2022-09-06 来源:汇报材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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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发音b&EijǐNg,中文单词,意思是其他事物背后的元素或力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乡村振兴背景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1】乡村振兴背景

  摘要:乡村治,天下安。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要求乡村治理实现治理有效,但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法治缺失、行政化、空心化等困境,这些困境不破解,就谈不上实现乡村振兴。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解决乡村治理难题,可以从思想、制度、经济、人才四个方面齐发力,四管齐下破解困境,实现振兴。

  1乡村振兴战略对乡村治理的要求

  党和国家十分关心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进入新时代,为解决好“三农”问题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可以说,乡村的发展质量就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现代化水平和质量,现在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好比给乡村下了一场及时雨,让乡村发展焕发生机和活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治理有效”是推动乡村振兴的保障性要素和关键性环节。打铁还需自身硬,乡村振兴有国家政策支持之外,更需要乡村自身增强治理能力。因此,要走乡村振兴的发展道路,就必须要夯实乡村治理根基,把握好乡村治理关键环节。乡村治,百姓安,国家稳。无乡村善治,必无乡村振兴。

  2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2.1治理内容困境:自治水平低,法治意识弱,德治力量小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是践行村民自己当家做主的村民自治制度。但农村地区经济条件差,大多数人还在为基本生活愁苦,而对于自治和权利表达关心较少。绝大部分村民并不关心政治生活,持有一种自治消极、政治冷漠的态度,这导致自治效果大打折扣。自治需要文化基础,显然在这方面农村的硬件设施并不扎实,村民受教育程度低,对自治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不够深刻,简单的认为自治就是想管什么就管什么、想怎么管就怎么管。这导致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出现“一人之治”的不正常现象;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和经济化;导致村民自治权力异质化,居心不良之人乘机大行腐败之风。先天的缺陷,再加上后天条件的不足,乡村治理自治水平低,自治形势严峻。

  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仍然根深蒂固,一些村民遇事仍然相信迷信而拒绝科学,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薄弱,不信法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比比皆是。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而农村的种种“不法行为”与此相悖,不符合乡村治理法治要求。在德治方面,农村地区主要表现为德治力量小,德治本是农村的优势,但当前这种优势不仅不存在,还成了乡村治理过程中一种局限。拜金主义、功利主义、奢靡之风、攀比之风、懒惰之风等种种不良社会风气流入农村,造成道德下滑,乡风败坏,德治力量被严重削减。

  2.2治理方式困境:传统乡村治理方式不适应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要求

  费孝通先生说中国乡村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而现在已经转换为“半熟人社会”,“乡土中国”转变为“城乡中国”。我国传统乡村治理方式采用的是正式村民自治与非正式乡村德治相结合的模式当前这种模式已日益凸显出其局限性。新时代乡村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乡村治理问题更加复杂,“单一”利益主体变为“多元”利益主体,“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再加上乡村社会流动性加大,旧模式已经不适应新要求。因此,必须转变传统的治理模式,创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

  2.3治理体制困境:乡村治理“行政化”现象明显

  在实际生活中,村民往往忽视了自治的权利,忘记了自己是主人这个身份,村治演变出“行政化”现象。在乡村社会里,大多数村民都会有“官本位”思想,即便知道是村民自治制度,但依旧会认为“村长”“村支书”“村组长”等是“官”,在日常工作中会习惯按指令行事,习惯把自己当下级,坚决服从上级命令,忽视掉自治、自主、自决、自裁。从成文制度来看,村民委员会起到的是一个桥梁和中间人的作用,主要是负责将政府和村民连接起来,但是在农村政治实践中,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下级组织,将其“行政化”,把“指导”变为“领导”。乡镇政府对于各村来说就是“一肩挑”“一言堂”,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而村干部和村民就变成了下属,村干部既从身份上成了“行政化”,也从行为上成了“行政化”。普遍“行政化”歪曲了村民自治性质,导致乡村治理难度加大。

  2.4治理主体困境:乡村“空心化”严重,治理主体缺失

  在农村,大多数村民以农业为生,但农业经营成本高、历时长、收入低,农村本土资源和条件不能为当地村民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村民为寻求更好的发展纷纷选择离开农村,涌向大城市。外面世界繁华现代,与朴素简单的乡村社会截然不同,城市强大的“虹吸效应”吸引了乡村大量的人才、技术和资金,致使资源流失。随着乡村“空心化”加剧,大多数农村地区只见楼房高起,却不见人群居住,往往只有过年过节时农村人口会大量返乡,节日一过村又成了“空心村”,这种节假性的人口流动深深影响着乡村治理效果,甚至会加剧乡村治理难度。乡村治理,毋庸置疑,治理的主体是村民,服务的对象也是村民,但人口的流失和流动,使得乡村治理主体缺位。留在乡村的“三留守”人员,他们整体文化程度低,公民意识不强,政治参与消极,乡村治理主动性低,即便有心也无力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乡村严重“空心化”,导致乡村主体自治缺位,使农村基层自治工作难以有序开展、乡村集体事务管理监督时常流于形式。

  3破解乡村治理困境,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3.1思想路径:....坚持党建引领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部分,其治理好坏与国家命运发展休戚相关。破解困境,实现振兴,......坚持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坚持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一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始终坚定党的政治理想和政治目标,始终坚定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路线。二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人员调配、职位安排、职责分工等工作要坚决服从党的组织领导和组织建设。三要坚持党的思想领导,思想牢固是重点,必须坚定“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筑牢乡村治理工作的思想战线。

  3.2制度路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是一项兼具复杂性和系统性的长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必须结合当下的新形势,制定一套与时俱进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不是简单的“1+1+1”,而是系统、要素、环境、结构、功能的重新生成,是一种深度融合和整体推进,深刻地体现出系统性和总体性特征。“三治融合”不能搞还原论,不能分而治之,而要坚持整体论,通盘设计、统筹兼顾,将“三治”融合到全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三治”是内容,“融合”是精髓,要精准把握自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支撑的基本原则,才能达到“三治”实质融合,才能真正达到“3X3X3”的治理效果。

  3.3经济路径: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夯实乡村治理物质基础

  经济是基础,进入新时代,发展乡村经济必须要抓住政策优势,立足于本土资源,走乡村特色经济发展道路。发展乡村特色经济,必须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指导,促进农村经济高速度、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坚持经济与生态平衡发展,经济收入增长的同时又有山清水秀、鸟语花香。必须要立足于本土文化,大力引进信息化、智能化、“互联网+”的数字经济,与时代接轨。唯有经济扎实,才能保证乡村振兴持续发展。

  3.4人才路径:立足于新乡贤文化,引进新乡贤人才参与乡村治理

  “空心化”导致乡村治理的主体缺失。因此,必须要引导农村人力资源回流,立足于新乡贤文化,引进新乡贤人才参与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关键在于人才振兴,新乡贤作为“有学识、有人脉、有能力、有资源”的能人群体,对实现“治理有效”发挥引领作用。乡贤文化是地域性的精神文化,是扎根于乡村本土社会的文化,具有贤、诚等特点,推进乡贤文化建设,有利于培育文明乡风,乡村富裕发展。乡村社会有其独特的人情、人文,立足于本村乡贤文化,以乡情、乡思、乡愁来吸引和凝集各方成功人士返乡并投入乡村治理中,是乡村治理的另一创新之举。中国人讲究落叶归根,具有浓浓的家乡情怀,新乡贤的回归能为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带来新的技术、人才和资金,能有力促进乡村振兴。乡村治理要依靠内生性自治,这种内生性主要是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新乡贤的回归能加强这种联系,增强内生性,有助于重建乡村治理秩序。新乡贤既有对乡村社会的独特情怀,又有新思想、新理念、新价值,他们参与乡村治理能更好的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总之,乡村振兴背景下,必须要从思想、制度、经济、人才四个方面入手,全力破解乡村治理困境,为实现乡村振兴创造善治环境,只有达到乡村善治,才能有序推进乡村振兴。

【篇2】乡村振兴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全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建设内容和目标,切实做好“美好乡村”创建村考核验收工作,按照《市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验收管理办法》《市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任务分解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范围

  本方案争创对象为全区所有乡村,69个行政村。

  二、创建标准

  “美好乡村”根据创建成效、示范引领等各类效应,将村庄创建目标分为五个等级。

  (一)美好乡村精品示范村:精品示范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创建村总数的30%,采用末位淘汰制。创建村超额完成《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示范村分类区考评标准》示范村各项指标要求,本村具有“可学性、可看性、可复制、综合性”等示范引领区域地位,在乡村振兴方面有引领示范项目、模范做法、独到模式等创建工作内容。全面完成《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四大革命”行动方案》《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实施要求,村庄建设中一是完成“污水革命、厕所革命、垃圾革命”和彩钢棚整治,村庄干净整洁,村容村貌靓丽协调;二是消除“建筑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现象,村庄井然有序。

  (二)美好乡村精品村:创建村达到《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示范村分类区考评标准》示范村各项指标要求,产业发展初见雏形,乡风文明得到彰显,乡村治理有效可行,乡村建设美度适宜。全面完成《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四大革命”行动方案》《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实施要求,村庄建设中一是完成“污水革命、厕所革命、垃圾革命”和彩钢棚整治,村庄干净整洁,村容村貌靓丽协调;二是消除“建筑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现象,村庄井然有序。

  (三)美好乡村整洁村:创建村全面完成《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四大革命”行动方案》《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实施要求,村庄建设中一是完成“污水革命、厕所革命、垃圾革命”和彩钢棚整治,村庄干净整洁,村容村貌靓丽协调;二是消除“建筑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现象,村庄井然有序,村庄产业有一定发展思路。

  (四)美好乡村清洁村:创建村在村庄建设中一是完成“污水革命、厕所革命、垃圾革命”,村庄干净整洁;二是基本消除“建筑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现象,村庄有序。

  (五)美好乡村经营示范村:“美好乡村”精品示范村创建成功的村庄为进一步提升示范引领效应,将“美好成果”源源不断的转化为“美好经济”,达到增强广大村民获得感为民富,壮大村集体经济为村强,提升村庄人居环境为景美,形成村庄健康持续发展为人和,可以申请申报创建“美好乡村”经营示范村。

  三、准入条件

  申报“美好乡村”创建的行政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村庄已编制完成村庄规划、创建策划、环境提升专项设计。

  (二)村级组织廉洁务实,村级班子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高。

  (三)美丽乡村经营工作思路明晰,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潜力大,经营有基础,村庄发展规划科学先进。

  四、创建名额

  20-年度拟评选27个“美好乡村”,其中经营示范村3个,精品示范村4个,精品村5个,整洁村5个,清洁村10个。

  五、奖励标准

  参见《市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验收管理办法》

  六、创建步骤

  (一)宣传动员。通过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鼓励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积极申报。区振兴办根据当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下达指令性申报村庄目录,各镇(街道)向区振兴办报送指令性申报及自愿性申报村相关资料,区振兴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申报的村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创建对象。

  (二)创建推进。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确定创建对象,各镇(街道)对照创建目标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创建工作。

  (三)考核验收。区级相关部门对确定的创建对象开展考核验收,形成考核验收结果,报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

  (四)资金拨付(按进度)。分阶段拨付创建奖励资金(详见《市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验收管理办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年度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袁敏为领导小组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为成员(详见《市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验收管理办法》(德市旌委办〔20-〕24号)相关责任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振兴办,负责统筹协调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开展创建工作;各镇、街道成立相应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创建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创建工作要坚持面向群众,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进来,通过多种媒体渠道积极宣传,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三)全力推进工作。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美好乡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篇3】乡村振兴背景

  【摘要】农村协商治理是一种基于过程、程序、合作、参与、认同为特征的新型乡村治理机制,具有农民利益的制度性整合、功能性整合和认同性整合的多维功能。针对我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面临协商治理理念偏差,协商治理的主体结构不优、能力不强,协商治理的内容结构性失衡,协商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协商治理与乡村治理制度的融合、衔接、联动不够等问题,要系统建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党建引领机制、多元参与机制、规范化保障机制、法治化支撑机制、衔接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制度性整合;功能性整合;认同性整合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社区治理不同程度存在基层党建薄弱、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农民利益诉求不畅等问题。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作为一种新型乡村治理机制,具有多重利益整合功能,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背景下,系统建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对推动乡村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文献梳理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关键。协商治理是协商民主理论和治理理论融合互动的成果,哈贝马斯指出协商沟通在民主治理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认为理性的协商能够实现偏好的转移和价值的认同,培育社会资本,建构公共性[1];亨德里克斯认为需要强化协商民主的整合性研究,注重协商民主机制之间的衔接和互动[2]。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3]。协商民主与治理具有逻辑上的契合性、过程上的连接性、价值上的统一性和主体上的互动性,对开展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和建构性,为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基础。章荣君认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能够推动精英主政向协商治理转型,促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协同[4];季丽新认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有利于巩固党组织核心地位、防止村干部腐败、培育现代新型农民、维护农村稳定[5];何包钢认为通过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建构理性、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农村民主发展方向[6];谈火生认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面临理念偏差、农村公共领域发育不充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规则、程序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度不高等问题[7];张国献认为流动性的农村社区遭遇协商主体“虚置化”、协商渠道“堵塞化”、协商会议“形式化”、协商成本“高企化”、协商监督“短缺化”等困境[8];胡永保提出应完善协商制度及程序规则,保障协商主体的平等,培育农村社区协商主体的民主素质和协商技能[9];马奔强调应促进乡村经济繁荣、夯实协商基础、完善协商制度、建构协商机制、健全协商法治化路径、发展农村网络协商[10]。

  以上成果为深化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借鉴,但还存在尚需深化拓展的空间:一是尚需加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制度性整合机制、功能性整合机制和认同性整合机制的功能研究;二是尚需加强农村社区协商、农村社会组织协商、乡镇政府协商、乡镇人大协商等制度的系统性研究,力求在我国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内,建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党建引领机制、多元参与机制、规范化保障机制、法治化支撑机制和衔接联动机制等。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整合机制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是一种基于过程、程序、合作、参与、认同为特征的新型乡村治理机制,它具有多重利益整合功能,从民主参与维度上能够促进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制度性整合,从多元共治维度上能够实现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功能性整合,从价值重构维度上能够推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认同性整合,并且三种整合机制之间具有良性互动和协同共进的逻辑关系。

  1.民主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制度性整合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不高,这已经成为制约乡村振兴的突出短板。农村社区民主参与能够激活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农民利益诉求、民主参与的组织化、理性化和制度化。其一,促进农民利益诉求的组织化。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机制是党内公推直选和村民直选,农民主要通过村两委组织实现利益诉求,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利益诉求的组织化问题。但是,这种以农村党内民主和村民自治为载体的乡村治理是一种存量民主,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较多,不利于农民持续性的利益诉求和民主参与。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增量民主的形式[11],嵌入到农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之中,以党内协商、村民自治协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监会)、农村社会组织协商等方式,提升农民利益诉求的组织化水平。尤其是以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农村社会组织开展的民主协商,拓展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主体,丰富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内容,创新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形式。其二,提升农民利益表达的理性化。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社会流动、社会分层、利益分化等现象加剧,农民的权利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农民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还有待于提升,不少农民缺乏理性表达诉求和协商沟通的意识和能力。农村社区协商治理通过建构丰富多样的协商性平台,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在一个开放、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进行利益诉求、利益表达,通过农民主体之间的协商沟通来提升农民利益表达的理性化水平。其三,推动农民利益参与的协同化。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是选举性民主和自治性民主,如何激发选举性民主和自治性民主的制度功能是农村社区治理的关键问题,通过协商性民主的制度性嵌入,弥补了农村选举性民主和自治性民主的局限,缓解农村“公推直选”和“村民直选”带来的“民主陷阱”和“治理危机”,破解了农村自治性民主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桎梏”,推动农村选举性民主、自治性民主和协商性民主的协同联动,提升农民利益诉求、利益表达、利益参与的系统性、衔接性和整体性。

  2.多元共治: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功能性整合机制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核心目标是推动多元主体的共治,激活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活力和动力,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多元主体的共建、共商、共治、共享。其一,推动农村社区共治主体多元化。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的途径是建构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性平台,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在尊重既有制度结构的前提下[12],通过建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乡贤会、老年协会等协商性制度平台,吸纳农民、农村社会组织、乡贤、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驻村机构的参与,突破了既有农村社区共治的主体局限,完善了农村社区治理的体系。其二,探索农村社区共治载体多样化。传统农村社区共治的载体主要是党支部和村委会。协商性共治平台的构建,创新了农村社区共治的组织载体,出现了自治性民主范畴内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监会等,创新了农村社会组织协商载体,产生了农村老年协会、乡贤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社会组织等协商性主体。其三,强化农村社区共治程序规范化。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形式,更是一种社区共治的机制,从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协商形式、协商反馈、协商监督等都有一系列的制度性规范,能够保证农村社区共治的质量和水平。乡村振兴背景下,大量的人才、资金、资源、项目涌入农村,通过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协商共治机制,可以提升农民民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农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

  3.价值重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认同性整合机制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还具有重构农村价值、文化、信仰等功能。要强化农村社区的软法之治,培育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构建农村社区的精神共同体,以协商治理促进农村社区的认同性整合。其一,强化农村社区软法之治。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自治、德治、法治、共治的统一,重视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软法”的功能,要真正发挥农村“软法”的认同性整合功能,要在“软法”制定的过程中尊重农民的权利、利益、风俗、习性,“软法”规则得到村民的参与、认同和接纳,符合村民的生活常识、惯例、习俗等。而这种建立于全体村民的充分协商、沟通、互动和讨论基础上的“软法”,能够促进农村社区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理性、协商理性、价值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统一,真正发挥“软法”的引领、规范、激励、约束的功能。其二,培育农村社区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社区善治的基石,建构在信任、互动、网络、情感、认同基础之上的社会资本,来自村民的理性协商、合作共治和心理认同,来自农村社区组织公共性的成长,来自社区意识、社区记忆、社区认同的整体性建构。村民通过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监会等协商性平台参与社区自治,开展协商沟通,可增加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村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理解和互动。通过农村社区组织内部的协商,社区组织之间的协商以及社区组织与农村两委的协商,培育农村社区社会资本,为乡村振兴和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提供原动力和保障力。其三,建构农村社区精神共同体。随着农民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和农村利益主体多元化,农村社区的利益矛盾冲突加剧,亟需提升农村社区的治理能力,化解农民之间、农民与村两委、农民与基层政府以及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种种矛盾。开展农村社区协商,能够化解多元主体之间的矛盾,找到多元主体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作为一种新型乡村治理机制,实践中还面临一些困难瓶颈,如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理念存在偏差,协商治理的主体结构不优、能力不强,协商治理的内容失衡,协商治理法治化程度不高,协商治理机制与乡村治理制度的衔接、互动、联动不够等。

  1.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理念存在偏差

  瓦拉德斯指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13]随着农村社区转型的加速,为了更好提升农村社区治理效果,不少地方都进行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整体上看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别是对协商治理理念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偏差。不少基层干部主要把协商治理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和方式,更关心农村工作的推动和落实,普遍存在过分重视协商治理的“工具理性”,忽视协商治理的“价值理性”的现象,比较关注协商的结果、形式和方式,忽视协商的过程、规则、程序及协商结果的公开、评估、监督和反馈,甚至出现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协商治理的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转移治理风险、进行权力寻租的案例。

  2.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主体的结构不优、能力不强

  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正处于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整体性转型和农村社区治理结构性转型的过程之中,治理主体的结构和能力都有待于优化和加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主体结构封闭,大多仍是传统的农村两委组织,协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代表性、专业性不够,缺乏对乡村社区中乡贤、老党员、“两代表、一委员”等本土资源的深度挖掘,以及乡村社区外部治理资源(如律师、专家、社会组织等)的制度化吸纳,导致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公共性、公益性和专业性不足。同时,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主体能力不强现象严重,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规则、协商程序、协商形式、协商过程、协商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组织力、引导力、号召力、影响力不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农民参与协商治理的技能和素养不够,制约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功能发挥和价值引领。

  3.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内容失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纳入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反映强烈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在农村社区推进落实情况,各类协商主体提出的协商需求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纳入协商的议题等,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公共性、社区性和政策性的特点。但是,实践中农村社区协商的内容面临结构性失衡,表现为议题大多是“自上而下”形成,主要是为了完成乡镇党委、政府的行政性任务,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逻辑和实施路径,缺乏协商应有的互动性、回应性和过程性,而真正涉及村民核心利益,反映农村社会矛盾和治理风险的议题较少,由村民“自下而上”形成的协商议题不多[14];征询型、听证型和协调型的协商议题较多,而关涉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正性的决策型、评议型的协商议题较少,农民参与协商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4.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不高

  协商治理作为一种新型民主机制,应体现规范化、法治化和制度化的特点,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制度功能。但是,我国部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程序化、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随意性较大,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平台和方式不健全,关于“协商什么、谁来协商和怎么协商”,缺乏制度化保障和清单化管理;协商还没有贯穿社区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协商结果的公开、监督、应用及反馈机制还不健全,制约了协商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5.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与乡村治理制度的联动不够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能够有效激活我国政治制度的治理资源,实现协商民主体系的联动、嵌入、衔接和融合。“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15]但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大多还没有嵌入乡村治理的制度体系,更多地是作为农村社区解决村民自治瓶颈的一种制度安排,缺乏与乡镇人大制度、乡村治理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社会组织协商等良性联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用村民议事会取代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情况。

  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的系统建构

  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关键要提升农村社区治理的有效性,而协商民主治理作为一种民主治理机制,能够促进农民利益诉求的组织化、农民利益表达理性化、农民利益参与的协同化,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性整合;能够推动农村社区共治主体多元化、共治载体多样化、共治程序规范化,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的功能性整合;能够强化农村“软法”之治,培育农村社会资本、建构农村社区精神共同体,实现农村社区的认同性整合。所以,应充分重视协商治理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统一,坚持理念上的民主性与协商性,规范上的程序性和操作性,形态上的有效性和多元性,环境上的兼容性与扩展性,资源上的延续性与创新性,战略上的内生性与移植性,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6]。

  1.强化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党建引领机制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要特别重视党组织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其一,坚持党建引领,以党内协商引领社区协商的方向。加强基层党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范化水平,尊重党员权利,发扬党内民主,引导党员参选村民代表及议事代表,村党组织成员可以兼任议事会代表,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的领导力功能。其二,强化农村党组织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议题、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和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引导性。在协商之前,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广泛听取村民、农村社会组织、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建议,引导协商议题形成;在协商过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要严格规范,确保参加协商的主体符合协商内容,推动多元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诉求,严格遵守协商程序,按照协商议事规则形成书面的协商意见;在协商结束后,要及时公布协商成果,如果存在异议的,要进行必要的反馈说明,并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协商成果,定期对协商意见进行评估考核。其三,完善区域化党建机制。针对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结构不优、能力不强的问题,以区域化党建为抓手,整合区域服务资源,鼓励驻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机构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提升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能力,健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体系,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格局和机制。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探索以“党建引领+议事平台”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通过议事会实现对民意的制度性整合,既是体制内的一种深化和拓展,也是体制外的一种激活和吸纳,激活了农村社区社会资本,实现了农村社区治理的“四个有、六个化”目标(有方向、有底线、有秩序、有活力;党引民治实效化、社区协商制度化、基层治理法治化、治理主体多元化、服务体系社会化、信息资源统筹化)。

  2.构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多元参与机制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要以农村社区协商性治理平台为依托,构建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级基层协商格局,激发多元主体的活力、动力和潜力,建构农村社区多元参与的共治机制[17]。其一,充分挖掘农村社区治理本土资源。建立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充分挖掘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本土资源。农村社区是一个熟人社会,各种地缘、血缘、姻缘都能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需要调动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等新乡贤的主动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的独特优势。其二,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关键性主体,它是乡村社会分工、利益分化的产物,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公共性、专业性和公益性,有很强的凝聚力、整合力和引领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应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内部、农村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农村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相关主体之间的协商、沟通、互动,推动农民利益诉求、利益表达、利益参与的组织化、理性化。其三,结合协商主题,引入专家学者、律师、外来群体代表等外部性力量。为应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社区协商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应围绕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难点、痛点、堵点等瓶颈问题,引入专家学者、律师、外来群体代表等外部性力量,进一步丰富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内涵,优化协商治理的结构,健全农村社区多元主体协商共治体系。如江西都昌县探索将基层协商民主“下沉”到自然村,吸收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老复员退伍军人参与社区协商治理,克服了由于村委会管理幅度过大、行政色彩过浓而导致自然村层面群众自治的“空转”现象,推动农村社区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共建共治共享。

  3.健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内容的规范化保障机制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重点是强化协商治理内容的规范化,真正把与村民密切相关的核心议题纳入协商治理机制。其一,强化“自下而上”的议题产生机制。为避免出现将农村社区协商单纯作为推动乡镇工作和村两委工作的形式,提升协商议题的广泛性、公共性、代表性,应完善以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老年协会、农村社会组织为主体的专题协商,听取农村社区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和建议,将协商议题纳入村级协商治理的主要内容,形成“自下而上”的议题产生机制,促进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激活”功能和“吸纳”功能的统一。其二,重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矛盾突出的决策型协商、评议性协商。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性、表达权和监督权,拓展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形式和类型,加强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性协商、评议型协商,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农民对农村社区治理的监督机制,形成社区协商治理的参与机制、倒逼机制和问责机制,推动多元主体共治和善治。其三,完善协商成果的公开、应用、监督、反馈机制。农村社区协商是一种公共协商、民主协商、参与协商,是培养农村社区公共性的重要载体。影响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效果的重要机制是信息公开机制、成果应用机制、监督反馈机制。农村社区协商要在阳光下运作,尊重协商中少数人的意见,健全反馈解释机制。针对当前农村社区治理面临的新问题,如农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环境综合整治、农民心理健康问题等,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农村社区网络协商治理新机制。如浙江省余杭区探索“1+3”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模式,打造“一个协商主体(农村社区邻里协商议事中心)”、“三个协商要素(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推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功能性整合,落实“谁来议、议什么、怎么议、规范议、有效议”,逐步实现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完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法治化支撑机制

  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探索清单化的协商治理制度,强化对村民民约、自治章程的深度协商,培育农民社区协商治理的社会资本。其一,以清单化的形式明确社区协商治理的内容。为提升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在法律、法规不易修改的背景下,探索运用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形式,对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主体、内容、方式、载体、规则、程序进行规范,强化对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经验的总结、提炼,逐步将成熟的经验做法转化为立法和政策。其二,强化对乡规民约、自治章程的协商。以乡规民约、自治章程为代表的软法,它根植于农民的生活习惯、习俗、习性,建立在农民之间深度信任的基础之上,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同和普遍接受,是农村社区协商的制度成果,也是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心理基础,具有很强的规范力、约束力、监督力。其三,积极培育农村社区资本。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原动力来自对村民自治的信任、合作、理解、互动和协商,通过协商治理形成以社区记忆、社区意识、社区情感、社区认同、社区精神为内容的社区资本[18],强化对村民行为的价值引领、情感共鸣、行为规范,建构农村社区精神共同体,推进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中自治、德治、法治的良性互动。如上海市金山区探索用法治思维完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引入法律顾问参与农村“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的协商、制定,实现对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清单化、法治化、乡土化,促进党建引领下的农村社区“自治、法治、德治”的统一。

  5.构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与乡村治理制度的衔接联动机制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理念、机制和制度只有嵌入到乡村治理的制度之中,融入到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结构,才能切实焕发出持续的生命力。其一,推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与村民自治制度的衔接联动。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制度成果,既符合农民的心理认同,又有法律上的制度保障,是一种有效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而建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是为了促进农村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商、理解、互动,提升社区治理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有效性。应坚持将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与村民自治机制衔接联动,推动农民议事会、农民理事会、老年协会等协商治理组织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之间的衔接,激活农村社区治理资源,强化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制度韧性。其二,推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与乡镇人大协商的衔接联动。针对农村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有可能超出村级组织解决的范围和回应能力的一些共性议题,需要将具有代表性、关键性、重要性的议题上升到乡镇政府层面。乡镇是我国五级政府体系的一级,乡镇人大是权力机关,拥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镇乡长的权力。要充分借助乡镇人大制度(人大代表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等)的资源,实现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与乡镇人大制度权力实施的衔接联动。其三,推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与农村社会组织协商的衔接联动。农村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乡村振兴和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重要主体,它往往代表某一领域的农民群体利益,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老年协会等。应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内部的协商、农村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农村社会组织与农村社区其他主体的协商,建立制度化的协商机制,提升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公共性、专业性和公益性[19]。如浙江省温岭市民主恳谈会,充分立足农村社区协商性平台,发挥乡镇人大的权力机关功能,对于村级民主恳谈会上意见分歧、争议较大的事项,由乡镇政府提请人大主席团召开镇人大代表会,由乡镇人大代表审议表决做出决定,实现村级协商与乡镇人大制度的衔接互动。

  五、结语与讨论

  综上所述,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化解和回应乡村振兴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实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拓展、创新、优化:其一,拓展了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结构。改变传统乡村治理过程中村级党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村民这种纵向的治理,吸纳了农村社会组织、专家、律师等主体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实现了乡村治理对社会力量的“激活”和“吸纳”。其二,创新了农村社区治理的协商程序。基于协商民主的制度性嵌入,从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反馈、协商监督入手,健全系统化的协商程序,培育村民的理性精神和民主能力,建构农村社区资本和公共性。其三,优化了农村社区治理的格局。通过农村社区协商与乡镇人大协商的互动、衔接,优化了政府治理、村民自治、社会协同的良性格局,促进了农村社区自治、德治、法治和共治的协同联动。

  当然,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建设,需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厘清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边界问题,即哪些议题更适合协商治理解决,哪些议题不能纳入协商治理范围。不能以协商治理为由突破法律、法规的要求,更不能以协商治理的方式损害农民、村集体以及农村社会组织等合法权益。二是如何保障协商治理过程中“少数”村民的利益。协商是一种理念和价值,更是一种能力和权利,乡村精英更易于操控社区协商治理的议题、程序、流程、结果等,要避免协商治理中的“精英主义”,防止忽视或损害“沉默的少数”。三是如何提高协商治理的效率。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乡村治理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沟通、博弈、互动都需要巨大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20]。所以,要更好地发挥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应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培育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挖掘农村社区治理的本土资源,激发农村社区传统文化的活力,系统构建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党建引领机制、多元参与机制、规范化保障机制、法治化支撑机制和衔接联动机制。应将协商治理的理念嵌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社区治理之中,科学界定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内容,规范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形式,完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机制;充分激活乡村社区治理的本土资源和传统文化,注重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开放性、规范性和均衡性,建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共同体;推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与乡村政治制度的衔接和互动,提升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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