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访条例新修订实施(通用4篇)

更新时间:2022-11-16 来源:汇报材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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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初衷是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向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2年信访条例新修订实施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

【篇一】2022年信访条例新修订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推动党支部切实发挥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4月24日,乌达区工信和科技局机关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严格和规范执行“主题党日”制度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意见》专题学习。
  会上,胡天文同志带领大家,一起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严格和规范执行“主题党日”制度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会后要求,全体党员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日常管理,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篇二】2022年信访条例新修订实施

  《信访条例》是用来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一个文件。

  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实施,共7章51条。20xx年1月10日,温家宝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版《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2.《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什么?

  新《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A方便信访人的原则;B、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C、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D、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E、责任原则。

  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信访渠道

  畅通信访渠道,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使信访演变为走访、上访等等。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信访条例》专门设立了“信访渠道”一章,对畅通信访渠道和创新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第三章信访事项提出

  1、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工青妇等;(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新《条例》不提倡集体上访,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信访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条例规定:信访人享有信访事项提出权,不受报复权,请求复查权,申诉权,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受奖励权等7项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哪些纠纷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社会纠纷一般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三种,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定解决渠道。新《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申请仲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5.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6.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便民的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老百姓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应当受理的行政机关,解决老百姓不知道向哪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问题。

  7.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由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仲裁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两种形式。

  (1)民商事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当事人申请居中进行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案范围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篇三】2022年信访条例新修订实施

  为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基本制度,提升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主题党日”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主题党日”活动是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和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态化制度化的重要抓手。通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增强党员党的意识、党员意识,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质量,激发广大党员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热情,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活动主体
  “主题党日”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适当方式参加。根据不同的活动主题和内容,视情况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群众代表参加。
  三、时间安排
  按照“服务中心工作、时间相对固定、方便党员参与”的原则,固定每月**日为党员主题党日,主题党日的时间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工作需要变更时间的须经委领导批准;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工作日开展,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展的,5日内安排“补课”。
  四、活动主题及内容
  “主题党日”要突出党内组织生活政治性,开展前,党支部应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每次活动确定1个或几个主题,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教育、组织生活、收缴党费、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一)开展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学习、研讨交流等活动。
  (二)开展组织生活。在“主题党日”有计划的开展“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干部传达党员要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了解自身的不足,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提高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开展收缴党费。党员在“主题党日”当天,自觉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每半年,党支部在“主题党日”向党员公开1次党费缴纳情况。
  (四)开展民主议事。结合推进党务公开,向党员通报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征求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开展发展党员、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表彰表扬、党员组织处置与纪律处分等需经全体党员研究讨论决定的党务工作。就下一时期工作计划安排提交党员讨论,围绕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和决议指示,研究决定党支部贯彻落实措施。
  (五)开展党性分析。利用主题党日开展“党员过政治生日”“从温入党誓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性教育等,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对照所在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整改提高。每年至少安排2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党日活动。
  (六)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开展社区双报到、志愿服务、结对帮扶、慈善捐助、义务劳动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广泛联系服务群众,在为民服务实践中接受教育、增强党性。
  五、相关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领导模范带头。主题党日活动由各党支部负责落实,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主题党日,发挥表率作用。公司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制定年度主题当日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采取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形式,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年终考绩、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制度落实。严格主题党日考勤,全年因事假不参加主题党日累计不超过3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的党员,各党支部书记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将名单统计后报公司党委或上级党组织。
  (三)创新方式方法,确保提质增效。各党支部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聚焦企业党建重点工作任务,不断创新主题党日的内容和形式,增加情景性、体验性活动,增强“主题党日”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以点带面提升整体水平。

【篇四】2022年信访条例新修订实施

  “主题党日”制度,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力抓手,是强化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的有效途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全校各级党组织将“主题党日”作为落实学习教育各项任务的主要载体,丰富内涵、创新形式,发挥了党支部的主体作用,激发了广大党员的参与热情,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不经常、内容不实、质量不高等问题。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主题党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突出党性锻炼和理想信念教育,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坚持把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二确定为“主题党日”长期坚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个党员,实现基层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主要任务
  “主题党日”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基层党组织需要组织党员参加的活动,一般应纳入“主题党日”统筹推进。主要落实好以下四方面任务。
  1.进行学习讨论。每次“主题党日”都应先组织学习,以深入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重点,读原文、学原著、悟原理,切实做到入脑入心。要创新学习形式,充分运用主题党课、主旨发言、轮流领学、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增强学习的实效性。要充分利用胶东红色文化资源,组织党员到党性教育基地、党史馆、纪念馆接受党性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学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系统发掘学校红色基因,充分利用校史馆、博物馆中的党建资源,加强学校奋斗史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持续开展“坚定文化自信,讲好鲁大故事”主题教育,发挥好模范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每次学习都应重温入党誓词、诵读党章部分内容,使每名党员熟记党章,做到常读于口、常记于心、常用于行。每次集中学习结束后,采取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点题、即时研讨等方式,组织党员进行研讨交流。党支部每季度要组织1 次专题交流研讨。
  2.开展组织生活。重点落实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 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 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支部委员参加;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 次,由党小组长主持,小组全体党员参加;党课一般每季度上1 次,由支部委员会负责,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每年“七一”前后集中安排1 次,并组织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组织好评先树优、不合格党员认定和处置等工作。要组织党员在“主题党日”按月交纳党费,开展好党支部换届、发展党员等工作。
  3.加强实践锻炼。要把加强党性锻炼与服务中心工作深度融合,要在持续开展“亮身份、亮承诺、亮行动,比党性、比业务、比贡献”、党员“双管双责”等活动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党员岗位特点,在教师党员中开展“教学科研做楷模,立德树人当表率”主题教育实践,在管理服务岗位党员中开展“担当作为抓落实,优质服务争先锋”主题教育实践,在学生党员中开展“明德勤学做引领,立志成才报国家”主题教育实践,为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要综合运用设岗定责、认领服务项目、挂牌上岗、承诺践诺述诺评诺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方式灵活、富有成效的方式,引导广大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展示形象。
  4.组织议政议事。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途径,对重大事项决策、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等,要及时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党总支要根据上级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主题党日”的具体指导,做到年度有安排、月月有计划、次次有主题。要指导所属党支部制定每月活动计划,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要求。各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愿,制定每月“主题党日”具体安排方案。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切实在落实“主题党日”制度上走在前、作表率。要把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情况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推动各基层党组织书记真抓真管真落实。
  2.严格督导检查。各党总支要将落实“主题党日”制度情况作为党建工作督导重点,采取派员参加、“一竿子插到支部”抽查、利用“两学一做”影像资料数据库“线上”查、调阅留存档案等形式,进行全覆盖、无缝隙督查。各党支部要建立纪实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活动档案管理,做到有活动方案、有学习资料、有活动记录、有活动影像资料、有党员签到表、有党员学习笔记。党员参加“主题党日”情况,作为年底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因出差、身体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党员,党支部需采取结对帮学、送学上门等措施安排补课。党员参加“主题党日”时要佩戴党徽。开展活动要庄重、严肃,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3.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运用宣传栏、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工作综述、专题专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作情况和成效。要利用公告栏张贴活动展影、编发活动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活动动态,激发党员参与热情,接受师生监督。要坚持“抓两头促中间”,既着力选树、培育一批落实“主题党日”的示范点,又要督促落实不力的党支部和党员及时整改,实现层级带动、整体提升。要认真总结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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