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12篇】

更新时间:2022-05-06 来源:汇报材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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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的文章12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第一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12月2日下午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人民日报海外版》9月11日曾发表一篇题为《什么样的人能当领导干部?》的文章。文章显示,全国公务员队伍约有60%在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由于行政层级限制,职务很难上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目前的情况是,职务对于公务员工资起决定性作用。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竹立家认为,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职级的激励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竹立家还称,职务、职级双重晋升的机会,打破了“官本位”思想,也会削弱基层之风,维护了公平。

  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根据现行,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在加速。

  公开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2014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都已经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发布了《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提出,将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公报》称,研究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方案,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和分析比较。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并行的要求是: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第二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职务工资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中“占大头”,这种现状将被打破。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12月2日下午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人民日报海外版》9月11日曾发表一篇题为《什么样的人能当领导干部?》的文章。文章显示,全国公务员队伍约有60%在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由于行政层级限制,职务很难上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告诉澎湃新闻,目前的情况是,职务对于公务员工资起决定性作用。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竹立家认为,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职级的激励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竹立家还称,职务、职级双重晋升的机会,打破了“官本位”思想,也会削弱基层之风,维护了公平。

  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根据现行,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在加速。

  公开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2014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都已经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发布了《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提出,将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公报》称,研究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方案,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和分析比较。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第三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二是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是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公务员法的职务职级并行、健全奖励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请问作出这一改革是如何考虑的,制度是如何设计的?
  答: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目的是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务员制度机制,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强专业化建设,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实现对公务员的持续激励,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
  中组部负责人指出,落实中央要求,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这项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开展了试点工作,受到了普遍欢迎,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具备在全国推行的基础和条件。
  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激励公务员新担当新作为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坚持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同时,加强正向激励、关心关爱,除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外,围绕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新增专项考核方式,规定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问题。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进一步强化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二是健全奖励机制。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
  三是完善权益保障机制。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明确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保障公务员提出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明确规定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同时,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职务工资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中“占大头”,这种现状将被打破。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12月2日下午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人民日报海外版》9月11日曾发表一篇题为《什么样的人能当领导干部?》的文章。文章显示,全国公务员队伍约有60%在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由于行政层级限制,职务很难上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告诉澎湃新闻,目前的情况是,职务对于公务员工资起决定性作用。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竹立家认为,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职级的激励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竹立家还称,职务、职级双重晋升的机会,打破了“官本位”思想,也会削弱基层之风,维护了公平。

  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根据现行,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在加速。

  公开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2014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都已经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发布了《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提出,将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公报》称,研究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方案,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和分析比较。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第五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公务单位管理人员要求机关(按照编制人员),可以通过国家事务人员获得,也可以根据人事部门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人员(按照编制人员)确定。如果超级县实现了岗位竞争(按照市政管理人员的职位,或者没有获得的人员按照年度职务级别登记)。在政府级别的机构中,又称政府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和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市政管理人员和单位管理人员、单位管理人员、单位管理人员、单位管理人员、单位管理人员、单位管理人员、单位管理人员)。参考"天花板"根据单位水平,一般市级机构多为科级,即单位领导可聘用管理7级,副管理8级,对于普通员工,只能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不能增加,发展空间严重限制公务员管理制度,基层机构管理人员在机构也实施职务和职务要求强,但改革属于国家权力,必须由国家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表示,将试点实施公共机构管理人员等级晋升制度,2018年7月,中央政府正式通过了县以下单位管理人员等

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第六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提供组织章程,组织章程是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和行为的基本准则,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可。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章机构成立的依据、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及活动方式

  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机构的成立应有利于推动社会事业的进步和扩大公益服务。其单位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相区别,必须与本单位的对外标牌和印章相一致。住所应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写明所在市、县、乡(镇)、街道门牌号码。

  事业单位法人宗旨是指成立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实现事业单位法人宗旨的基本条件,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内容,是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应写明服务对象、区域、项目等。业务范围要与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场地设备、人员编制、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相适应。活动方式应简单、明了、规范。

  第二章开办资金、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净资产总额)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写明何种情况,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行政性收费(批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事业性收费(批准的收取事业性规费和标准,或开展业务活动时收取的服务费),经营性收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各种经营性收入)、社会组织出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提供所需经费)、接受捐赠(由慈善机构、海外华侨、国际友人及其他组织和人士捐资、捐物)。

  第三章基本权利与义务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权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独立运作、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义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优质高效地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

  法人组织机构可以用图表形式反映也可以用文字表述,组织机构应该分两个方面表述:一方面是法人的内部各个职能机构设置情1

  况和职责权限、工作规程等;另一方面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股东代表大会),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如经营管理者或董事会),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五章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法定代表人及产生办法

  写明本单位人员编制经何机关批准,编制员额是多少,属何种

  编制性质,核定的领导职数为多少名,分配在哪些岗位,法定代表人(本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如何产生,选聘的应该说明经何处批准、聘期多久、有什么职权。

  第六章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依据、原则、管理规则、管理办法与具

  体规定等,法人收入分配形式(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所占比例情况)、纳税情况。

  第七章人事管理制度

  本单位人事管理的依据、原则,主要规定,如人员聘用、专业

  技术人员管理、考核与奖惩、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规定或办法、执行与解释。

  第八章法人终止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终止活动时,由法人或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原

  审批机关批准并正式行文终止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同时由举办单位与法人共同组成清算组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出具清理债权债务文件,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第九章章程产生及修改程序

  写明章程产生的程序、修改程序等相关事项。章程由法定代表

  人提出,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认可,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可生效。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调整组织章程也可进行修改,修改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章附则:

  事业单位法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列入章程

  附则说明。

  单位:(盖章)举办单位意见:(盖章)日期:日期:

第七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测评考核。
  2015年10月15日之前,对符合晋升条件,初审确认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并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测评、考核和公示要有书面记载。
  4.呈报审批。
  2015年10月25日之前,经测评考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所在机关(单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审批。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审批,在《职级晋升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公务员晋升正处级职级的,由区委组织部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
  5.落实待遇。
  2015年10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职级晋升审批表》为依据,按照工资调整审批程序,对职级晋升人员调整工资待遇,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兑现。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晋升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
  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政策规定
  (一)关于任职年限计算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7.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8.任职年限调整计算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关于几种情况人员的条件把握
  1.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2.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
  3.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职级晋升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
  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三)其他有关问题
  1.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2.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首次实施后转入常态化管理,要及时履行职级晋升程序,晋升职级的时间以达到规定条件的日期为准。
  3.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扎实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李广义任组长,区委、常务副区长贾瑞生,区委、组织部长冯峻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为成员单位。
  (二)严格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
  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正确引导。
  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该项制度顺利实施打下良好思想基础。
  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解读: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公务员法》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在加速。
  公开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2015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都已经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发布了《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提出,将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公报》称,研究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方案,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和分析比较。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第八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并行的要求是: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第九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第十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第十一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2020年事业单位改革,很多人说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会丢了“铁饭碗”,但实际上很多单位都在朝一个更好的方向发展。对于很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来说,以下4点是2021年最希望实现的。
  1.转为参公单位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都有编制,但二者的编制是不一样的,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待遇更好,也更稳定。但事业单位中有一类单位比较特殊,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参公单位人员的待遇和公务员是一样的,只是编制属性不一样。而且参公单位是可以直接被机关单位接收的,也就是说有机会直接免试成为公务员,这是很多事业单位人员最期待的事情了。
  2.落实车补、增长工资
  事业单位相较于公务员,福利待遇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很多公务员都有的车补,事业单位人员就没有。还有其他各种零零碎碎的补贴,加来一个月也能达到上千。目前只有参公单位享受这些补贴,而普通事业单位,也期待尽快落实这些补贴。
  除此之外,公务员两年一涨薪也是很多事业单位员工羡慕的,现如今事业单位的工资已经很难跟得上消费水平了,该涨一涨了。
  3.实行职级并行
  在体制内,想要晋升是非常困难的,公务员、事业单位都是如此。于是公务员出台了“职级并行”的规定,就算职务没有多少晋升,但工资也是能够随着年限的。而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职级并行的规定,很多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多年也无法,所以期望2021年事业单位改革后,能实行职级并行,让自己也能看到的空间。
  4.实现提前退休
  目前公务员是有提前退休政策的,工作30年以上的公务员,可以向单位申请提前退休。大家都知道,体制内退休福利待遇是很好的,基本上能拿到在职80%以上的工资,而且时间更加自由,有不少公务员都已经开始了提前退休生活。很多事业单位职工也非常羡慕,尤其是那些工作30年以上的职工,更是盼望事业单位也能够实现提前退休。

第十二篇: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对公务员职级确定与升降、职级与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

  今次印发的《规定》提出,公务员晋升职级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此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序列有哪些?

  根据《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公务员职级如何设置?

  根据此次公布的《规定》,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此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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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职级职数比例有何要求?

  ——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12%

  《规定》明确提出,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比例也有相应要求。

  根据《规定》,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晋升职级有哪些规定?

  ——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

  《规定》明确,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与资格。

  《规定》强调,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此外,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何种情况下可能被降级?

  ——公务员出现这些情形要被降职级

  公务员职级在何种情况下会被降低?

  《规定》提出,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四种情形包括: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公务员具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等情形的,不得晋升职级。

  职级与待遇如何挂钩?

  ——因公出国出差交通、住宿标准不与职级挂钩

  根据《规定》,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此外,《规定》还提出,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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