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更新时间:2021-11-30 来源:工作职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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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指追问根由;事后追查推究原因、责任等。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和规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督导追究工作,推动各旗县市区、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旗县市区、成员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扫黑办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通报。 受到通报的地区、单位,应当对照通报所列问题限期整改,并按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扫黑办提请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扫黑办提请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导。

  第七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扫黑办商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由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九条

  各旗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根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所要坚决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履职尽责。

  三、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或涉黑涉恶案件及案情, 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打击违法犯罪的;

  2、对线索排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发现问题不处理, 不报告的;

  3、对日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有乱不治,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

  4、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6、不重视法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甚至造谣、信谣、传谣, 致使产生负面舆情并扩散蔓延的;

  7、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

  8、为涉黑涉恶势力推波助澜、牵线搭桥,甚至与黑恶势力形成“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的;

  9、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称兄道弟,为涉黑涉恶势力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的;

  10、为涉黑涉恶势力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 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 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的;

  11、其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便利的行为、或不认真履职尽责情形的。

  四、责任追究。

  干部违反本规定所列情形,需要查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对于情节较重,需采取停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迫责: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

  2、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5、对科室未排查出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经相关部门上报并立案侦查的,按照“一案三查”要求,追查相关科室责任,若有“保护伞”问题依律严肃处理。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扫除黑恶势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及上级党委、党委xx委和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党委xx委和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和“保护伞”,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建设“四个长垣”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惩处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等犯罪案件,形成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打击涉黑涉恶类犯罪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将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要坚持严字当头,注重标本兼治。要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迅速形成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坚决把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在审判、执行各阶段均要体现依法严惩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缓刑,对涉黑组织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等,要坚决依法严惩,该顶格判处的坚决顶格判处,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也要坚持依法严惩,做到除恶务尽。同时注重标本兼治,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加强以案释法和普法宣传教育,注重源头治理。

  三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把依法打击黑恶犯罪方针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要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区别,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达到案件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要坚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推进反腐败斗争相结合。坚持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零容忍”,在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同时,依法严惩参与涉黑涉恶犯罪以及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本院党组和班子成员要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法院内部党风廉政建设,筑牢廉洁公正司法底线。

  四、领导机构

  成立长垣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超同志任组长,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胡永杰同志任副组长,刑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刑庭庭长左民廷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要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形成运行有序、上下互动的工作局面。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18年1月至2020年底,为期3年。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动员部署,重拳出击。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工作方法,成立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在组织机构及办事机构成立后,要确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要对进入审判环节的涉黑涉恶案件进行排查登记,建立台账,加大督办指导力度,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案件进程,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2019年):深入推进,持续打击。对于2018年受理未结及2019年新收案件,继续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坚持台账登记、通报、督办、新闻宣传等制度,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第三阶段(2020年):总结调研,建章立制。对全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推动单独或联合其他xx部门出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或办案指南等,实现专项斗争规范化、专业化,取得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要在2020年第四季度对我院专项斗争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呈报市中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委xx委、县委、县委xx委的决策部署上来。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切实发挥好领导、组织、协调作用,为涉黑涉恶审判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分管院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办理。要根据上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实施方案,对扫黑除恶工作任务目标进一步细化,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打击重点。要结合我县实际,在县委、县委xx委的统一领导下,从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求出发,对下列十三类人群重点予以打击: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3、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4、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5、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6、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8、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11、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2、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3、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公职人员。

  (三)建立案件台账,加强进度跟踪。要对2月初以来进入本院审判环节的以下案件进行排查摸底并逐案登记建立台账:1、检察机关以刑法第294条起诉的案件。2、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起诉的案件。3、检察机关在以恶势力团伙起诉的案件。对于台账中的所有涉黑涉恶案件,要逐案跟踪进度,每周四前将本周案件进展情况和新收案件情况以台账形式报至市中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对台账内案件定期检查,督促案件在审限内结案,防止久拖不决。作出生效裁判的,要随时上报。对于以刑法第294条起诉的案件,要及时报送案件起诉书;对于审结的所有涉黑涉恶案件,要及时报送一二审结案文书电子版。

  (四)加强监督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切实落实专项斗争的各项任务,加大打击力度,增强审判效果。对于扫黑除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实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及时向市中院报告。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也要切实负起责任,负责全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息统计、进展通报、监督检查、文书备案等工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有效开展。

  (五)加强工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在县委、县委xx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县“扫黑办”、纪检、组织、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重大案件沟通协调等机制,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齐抓共管,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要特别注意加强与县“扫黑办”的沟通联系,核对涉黑涉恶案件台账,确保打击战果无遗漏。

  (六)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审判效果。要注重把依法审理黑恶犯罪案件工作与向全社会进行宣传报道有机结合起来。要在县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特别注意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新闻媒体报道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扩大审判活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营造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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