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范文(通用12篇)

更新时间:2022-12-17 来源:文书格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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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专政机关和职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文章12篇 ,欢迎品鉴!

【篇一】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在市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有关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在__镇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下,20__年1月15至16日“新年看__”暨优秀选调生学习交流会在__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来自___以及我市的共__名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参加了本次活动。范文先生网
  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弘扬__文化,感知__悠久深厚历史文化背景,了解__乡镇经济发展动态的新思路,促进选调生间相互学习,推动跨地域间发展经验的交流和人才的互动。整个活动过程安排紧凑有序,效果显著,圆满的完成了既定任务,达到了交流学习,促进发展的预期目的。现将选调生学习交流会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落实到位
  在20__年11月份征得市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有关领导的同意和支持后,镇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活动的具体内容。为了贯彻落实选调生交流会的有关精神,我们就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多方位的前期准备工作。(1)深入研究,进行活动的可行性论证。此次活动为跨地区选调生学习交流,参会者较分散,操作难度大。为此,我们认真研究实际困难及解决方法,不断征求参会者的意见和建议,从实际出发进行不断的推敲分析,最终确定了活动是可行的,从而在理论上保证了活动的正常开展。(2)明确活动主题,准确给活动定位。镇党委领导结合实际,对如何办好选调生经验交流会,更好的开展筹备工作,进行了理性思考和工作摸排。为此,我们确立了本次活动以“人才工作”为基点,以“感知、学习、互补”为主题指导思想,以弘扬__精神,感知__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了解__乡镇经济发展动态为思路,努力展现改革中的__政通人和、民主开明的良好形象。通过相互间的交流和探讨,促进选调生的培养和成长,推动地区间经验的交流和人才的互动。(3)反复决策,制定行之有效的计划方案。在镇党委的领导下,我们严谨、务实、高效的进行活动的策划,制定活动的方案。我们于12月上旬拿出方案草稿,在镇党委会议上进行讨论修改,确定了方案简洁、朴素、紧凑的风格,于12月底再次修改,并于05年1月8日正式定稿执行。整个方案完全按照定位的'要求,做到了内容丰实,行之有效,从而保证了活动周密有序的进行。(4)组织选派人员,做到万无一失。严格按照既定的方案,我们成立了会务组,对交流会作了具体安排,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临时会议,统一精神,统一进度,着重做到紧扣每一环节。按时向参会人员发出商请函和邀请函,及时向领导汇报进展情况,把问题考虑在前头,对突发的问题及时解决,努力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做到省时、省力、细致、周到。(5)大力做好活动宣传报道的准备工作。我们会前备好了介绍__、__的文字材料,并在活动中发放给参会人员。同时,积极联系各新闻媒体,力争最大限度的进行活动的宣传报道。
  正是由于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高度重注和有效指挥,确保了本次活动的顺利筹备。市委组织部青干处的朱磊处长指示活动要考虑得细致周到,要让大家感到__的热情和真诚;区组织部的领导认为活动的出发点很好,大力支持;镇党委书记丁必煜明确要求工作人员要全力以赴搞好活动。此外,区人事局、区广播电台、区管委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对活动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参观内容丰实,开阔视野
  16日上午,来自不同地区的___位选调生先后参观了______等我市亮点工程,__的飞速发展深深的触动了每位与会人员的心。看到我市的巨大变化,__同志认为,__很美,__的规划是大手笔的,__的城市和道路建设是高规格的,能来__参观学习很激动。__区委组织部的__同志感慨的表示,我市发展的长远规划令人敬佩,是良好的招商引资效果带动了城市的发展。在__基层乡镇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刘冬同志明确表示,我市招商的力度更大,政策更宽松,特别是招商的理念深入人心,__领导十分重视和关心人才的培养,的确给__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整个参观过程紧凑有序,内容丰实,富有成效。选调生们第一次大范围多角度的了解__,认识__,感知__,在增强了感性认识的同时,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加深了理性的思维。
  三、交流会气氛热烈,富有成效
  16日下午,与会人员在__会议中心举行了气氛热烈的交流座谈会,大家畅所欲言,充分交流了地区间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实践经验,以及在基层工作锻炼的心得体会
  __镇党委书记详细介绍了近年来__镇“工业强镇、调整富镇、商贸活镇、科技兴镇、畜禽大镇”五大战略的实施情况,强调了思想改革的重要性,提出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发展都要解放思想,与时惧进,勇于开拓,善于创新。__镇党委副书记在交流会中希望参会选调生自身准确定位,调整心态,保持清醒的头脑,无怨无悔的塌实苦干,在实践中善于学习、勇于学习、努力学习,争取早日成才。在谈到各自在基层的实践体会时,__县法院的__说:“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十分重要,作为选调生要耐住寂寞和艰苦,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好好经营自己,有信心有决心刻苦锻炼,认真实践,尽快的成长成熟起来……”__讲道:“我在基层工作只有五个月,感觉基层群众需要解决的事情很多很多。我曾经向领导建议修建一小段道路,帮助群众解决进出难的问题,建议被领导采纳,现在路已经修好,能为基层的人民尽一份力我感到很兴奋……”__选调生__会中谈到:“我在镇政府党政办工作。每天发报纸,接接电话,感觉十分无聊。曾觉得是否自己选错了人生道路,但通过今天的交流和学习,感觉可能大家就是要在这种环境中去锤炼,所以今后一定会改变自己的工作态度。”……
  整个交流会务实热烈,富有成效,会议确立了“学习、开拓、交流”的主旋律,大家一致认为在基层工作要有六心即决心、诚心、热心、虚心、耐心、信心,要沉下心来,怀揣着一颗平常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锻炼实践,全身心的为基层服务。
  四、媒体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本次交流会充分展现了我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以人为本的精神理念,大力弘扬了__精神,各大媒体相继报道。
  __电视台“记者视点”栏目全程跟踪拍摄并在__电视新闻上播报,__日报、__电台、__电台也相继报道了活动情况,此外自扬子晚报、新华日报也送去宣传报道稿件,力争全方位的进行活动宣传,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为本次交流会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五、活动的成效与不足
  本次活动震憾力大,影响深刻,大力弘扬了__精神,突出了__“以人为本”的人才理念,使广大选调生深层次的认识、感知了我市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了解了我市乡镇经济发展动态的思路,在选调生们心中树立了改革中的__政通人和、民主开明的良好形象。与会人员充分的肯定了这种跨地区的实践交流活动受益匪浅,总结了经验,开拓了思路,增长了见识,提升了自我意识,创新了学习思维,推动了地区间人才的互动,为选调生的培养实践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和带动示范作用,为地区间的交流和人才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次交流会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了在时间的安排上略显仓促,没有及时紧密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活动总结不及时等,在此检讨,请求批评,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失误,不断提高。

【篇二】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抓好省委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牢不牢固、“四个自信”坚不坚定、“两个维护”到不到位的重要标尺,迅速行动、直面问题,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大的决心态度、更实的整改措施、更实的工作作风,确保省委专项督查反馈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为金溪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整改原则

  (一)强化政治站位。坚决准确对标对表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督查整改工作的要求部署,把抓好整改工作与围绕“好人主义之害”开展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增强问题整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杜绝虚假式整改、表面式整改、应付式整改及整改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二)压实主体责任。要把主体责任扛起来,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强化属地整改工作的部署调度和组织领导,各股室要进一步强化本系统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对照省委专项督查整改任务清单,制定任务图,制定时间表,坚持问题导向、清单管理、举一反三,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巩固一个。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学习《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方式方法单一,深度解读、交流研讨不够,学用结合有差距。

  整改措施:1、加大学习力度。进一步完善学习计划,进一步加强《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的学习力度。通过党委会、班子会、党委理论中心组等对《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进行再学习、再传达,切实提升学习贯彻《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将《条例》作为干部轮训的内容;2、深化学习效果。结合学习“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党建规范化建设等活动,将《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作为我局政治理论学习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线上与线下、读书班与专题辅导相结合,认真开展学习,撰写心得体会,切实将《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精神转化为推动全县政法各项工作的务实行动;3、创新学习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视频等载体加强《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的学习,通过集中学习、讲党课、讲红色故事、交流研讨等方式,丰富“请出来”、走出去的学习方式,进一步强化学习效果,扩大学习覆盖面。4、强化政法系统学习。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抓好政法系统《条例》、省委《实施细则》学习交流研讨,不断提升学习效果,确保学深悟透。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2、宣传主要面向政法系统,没有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作用,扩大社会宣传面。访谈时,有的领导同志直言“感觉学习贯彻《条例》是政法口的事,其他系统有领导认为事不关己”。

  整改措施:1、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发挥中国金溪网、书香金溪App和金溪发布、金溪党建、清廉金溪微信公众号等县内主流媒体,加大《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新媒体,加大对《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宣传力度;2、拓宽宣传渠道。组织基层政法力量,走社区、入乡村、进企业,采取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全县广泛开展宣传。3、明确宣传责任。要将贯彻落实《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及平安建设考评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向社会各界宣传,切实改变一些同志认为的“感觉学习贯彻《条例》是政法口的事,其他系统有领导认为事不关己”等错误认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3、健全落实政治轮训制度有差距。

  整改措施:1、健全落实政治轮训制度。2、结合“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专题党课宣讲活动。3、将开展政治轮训列入政治督察和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范畴。

  整改时限:2020年9月底

  4、各级综治信息平台只是纵向连接,没有实现横向与各部门连接,汇集的信息不能向职能部门分发交办。

  整改措施:1、确保横向到边。开通与综治责任单位的横向联通,确保综治网格信息平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综治网格信息平台真正运转起来。2、确保高效运转。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报送、督办、分流、反馈等制度,实现横向与各部门连接,确保综治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整改时限:2020年11月底

  5、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够及时、规范,普遍存在重口头、轻书面的现象。

  整改措施:1、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认真执行中共金溪县委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要求,严格请示报告纪律。我局党委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县委政法委。2、明确请示报告要求。对需要由县委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请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阶段性重大事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常态性重大事项,按半年或者年度报告。3、严格请示报告纪律。请示报告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6、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仍要加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没有彻底根治,为民服务思想还需提升。

  整改措施:1、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教育、自查自纠等,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2、进一步加强与县纪委、监委沟通,坚决整治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并形成政法干部队伍监督管理长效制度。3、继续开展一系列作风建设明察暗访,确保政法队伍作风明显改善。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政治督察和纪律作风巡查结合起来。重点对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开展政治督察,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党纪、警风警纪等情况进行纪律作风巡查,综合治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规立案、越权管辖、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失职渎职行为,着力解决司法不公、办人情案关系等问题,推动执法司法作风持续好转,切实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四、整改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成立以党委书记秦晓东同志为组长,副局长陈雪标、副局长傅力扬、党委委员胡志辉、党委委员付洁清、党委委员周耀辉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委员胡志辉同志兼任,具体牵头督促抓好各项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要按照整改工作任务分工,认真承担本地本系统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作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全程领导、全面把关,从本级抓起,以上率下查问题、定措施、抓整改、促落实。要对照整改工作任务清单,抓紧研究针对性整改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到位,推动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2、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各股室要强化项目化推进,找准每个问题的切入点,明确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和工作措施,实行清单调度、销号管理。要健全落实跟踪督办机制,对整改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跟踪调度,坚决防止前紧后松、虎头蛇尾,防止在整改中产生新的突出问题。

  3、严肃监督问责,务求取得实效。各股室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传导压力、推动落实,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对整改工作聚焦不准、进度滞后、措施不力的,通过督办、约谈、问责等多种方式,推动履职尽责。对在整改工作中不严不细不实,敷衍应付甚至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将专项督查整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中,推动整改工作往实里走、往深里走。

【篇三】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由中共中央于2019年1月印发,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的一部《条例》。本《条例》连同总则及其附则在内共分九章三十九条,通篇强调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在学习了该《条例》后,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法干警,我应当坚定不移的做到以下几点:1.忠诚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人民的根本利益;2.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3.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是明智之举,我应当恪尽职守坚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做一名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干警。

  首先,忠诚于党,以民为本。每个时代都不乏领航者,党的领导就是我们新时代的领航者,只有忠于党的领导,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的情况下,坚定不移的拥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对社会、民主、法治、公正、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需要,增强广大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条例》给我们带来的社会福荫。

  其次,护法以恒,坎坷自平。古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建立就是一种规矩的形成,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就需要这种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能够在这种完善制度内,努力发展、锐意进取,化坎坷为通途,这既有利于保证政法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推动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步。

  再次,普法有度,各司其职。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不是一部或者几部法律能够确定其发展方向的,所以要保证一个国家正常有序的发展,必须要将制度落到实处才能推动我们工作的发展。让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条例》的制订在法制保障的横向和纵向上都做了总体要求,这就为未来各政法机关在国家政法工作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全方面的制度的保证。所有的政法工作者应当遵循《条例》的指示,以新时代政法工作为中心。坚持道路、目标、目的、分工、队伍建设要求等基本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努力前行,以点带面,推动政法工作的全面发展。

  最后,明确思想,大道初成。所有的好的制度的运行都需要坚实的思想基础。所以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法干警,更深知其中的道理,所以我要坚持在思想上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在实践中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做到带头守法、模范守法。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内容落到实处,以身作则,实现“良法”和“善治”的有机互动,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大道之始,皆起于微末,而成于众人之志也。《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国家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社会发展的我们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所以,只有坚持忠诚于党,夯实思想基础,恪尽职守,砥砺前行,坚持在制度内为公,制度内执法。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人民的拥护,才能够以满腔的热血抒写无悔的人生。

【篇四】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黑龙江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结合全省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

  全省政法工作主要任务是:着眼于维护国家“五大安全”、加快推进“六个强省”建设,推进平安黑龙江、法治黑龙江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必须坚决拥护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听从党中央指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规定落实领导责任。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工作。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完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确保党组(党委)成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参与重大决策制定、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讨论、重要执法司法工作部署,加强对重要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街道)党(工)委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一般在同级党(工)委委员中明确1名委员专任或者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工)委副书记兼任,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

  乡镇(街道)政法委员按照《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职责任务规定》履行职责和承担任务。

  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享受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就本地区重大政法工作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市、县)、处理重大突发案(事)件等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就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和同级党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等事项,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请示报告。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决策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等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应当及时对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等重要事项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第八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本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指导、督促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督促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贯彻执行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法工作全面报告,及时听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将巡视巡察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一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报告党组(党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情况。述职采取现场述职或者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述职结束后,党委向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结合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成立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政法委员会,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成立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平安建设各项工作。

  建立完善的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格局。

  第十四条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健全完善社会治理首问负责、协作配合、情况报告、应急联动、考核评价等工作制度,形成平安联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工作格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建设,深入推进诉源治理、非诉衔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公调对接等工作,推动律师、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矛盾化解。

  第十五条建立政治轮训制度,坚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紧紧围绕“政法姓党”这个根本,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党性修养、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教育,教育引导全省政法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健全省委政法委员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分级负责、协调统一的政治轮训工作机制。政治轮训坚持全员普遍教育,以全省政法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为重点,以组织调训、脱产培训为主,在职自学、网络培训为辅,采取常规轮训和集中调训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进行。

  第十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熟悉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向同级党委提出干部调整配备建议时,应当征求同级党委分管政法工作领导同志意见;党委组织部门对政法单位领导干部人选进行考察时,应当有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同志参加;政法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在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任免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应当由同级党委书面征求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任免党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在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注重了解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对照检查中就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案(事)件、重大舆情等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党员干部涉嫌违纪,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进行审查调查。

  第十八条完善落实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政治督察制度。重点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同级党委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政法单位党的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察。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制定政治督察计划,每5年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全部督察一遍。政治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专项督察与即时督察相结合的方式,督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先表彰等的重要参考。政治督察可以与党委巡视巡察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党委政法委员会综合运用执法巡查、案件评查、个案督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政法单位执法司法活动规范性及执法司法权运行的全面监督。对执法司法问题突出的政法单位、地区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监督和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及时查办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指导协调重大敏感案(事)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健全完善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纪律作风进行督查巡查工作机制。党委政法委员会常态化开展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督查巡查采取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集体约谈或者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案件评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送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主要讨论和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同级党委要求,研究部署本地区政法工作、重大改革方案、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党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党委政法委机关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执行情况,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每年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情况,向所在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

  述职采取现场述职或者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党委政法委员会通过述职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委政法委员会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和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实现省级层面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动信息技术与执法司法活动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篇五】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一、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

  正如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的,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第一位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将“讲政治”这一硬性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办案工作中,落实到接待群众来访中。只有注重持续的学习,才能“补足精神之钙,强壮力量之肌”,才能保证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保持忠实可靠,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以办案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三、须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

  要严格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贯彻党中央及省、市、区委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工作要求,绝对遵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单位内得到精准地贯彻执行。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同时抓好个人所分管的院党总支及各支部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检察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四、充分发挥检察院职能作用。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检察队伍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检察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检察机关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工作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责任十分重大;检察干警的能力水平体现着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不能放松要求。一是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诚信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水平,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红色资源和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深度挖掘。四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机关联系企业制度,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为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为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五是要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攻坚活动,着力做好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条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忘从检初心。

【篇六】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法治湖南,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全省县级以上党委要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落实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发挥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作用,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创新、全面依法治省、政法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要坚持稳中求进,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完善落实党委议稳制度,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要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产权平等、交易公平、监管统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强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职,推进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政治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稳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机制,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要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等各项工作。要落实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一体推进市县乡村四级社会治理创新试点。要落实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政法宣传舆论阵地管理。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工作统筹和政策指导,推动形成平安联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要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落实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要落实中央和全省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三、发挥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作用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开展政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带头依法履职,推动深化改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坚持党组(党委)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履职相统一,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等相关制度,提高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的能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要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政法领域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报告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重大敏感和突发案(事)件办理、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全面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各级党委政法委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五、提高决策和执行水平

  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实行全体会议制度,由党委政法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各级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坚决执行,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六、切实强化监督

  各级党委要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全面覆盖、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将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要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推进政法工作贯彻落实。要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加大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对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学习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善于运用《条例》指导推动政法工作。各级党委要把《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综合运用举办专题研讨班、网络大讲堂等方式,组织开展政法领导干部培训,深入基层开展宣讲、宣传活动,推动《条例》学习贯彻引向深入。

  各级党委要统筹推进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完善措施,强化督导检查,推动重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条例》有效落实。各市州党委政法委和省直政法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采取务实有效措施,确保落地见效。

  各级党委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把握“五个过硬”总要求,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推动改善执法司法条件,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推动新时代湖南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篇七】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政法队伍是一支承载着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队伍,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涌现出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英模人物和英雄故事。但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政法系统不断有党员干部涉案被查,长期存在的顽瘴痼疾充分暴露了出来,严重侵蚀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开展教育整顿迫在眉睫。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忧患意识,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政法战线实现自我革命的有效形式,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举措,更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

   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从讲政治高度搞好教育整顿,滋养初心、淬炼灵魂、校准方向,筑牢政治忠诚,增强忠诚核心、维护核心、看齐核心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讲话精神的深刻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总书记的讲话从重大意义到理念思路,从目标任务到具体举措,从基本原则到方式方法,系统全面,博大精深、内涵丰富,视野开阔、思想深邃,深刻阐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充分认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实现中国梦必须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总书记强调,我们的责任,就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只有把我们党建设好了,全党素质提高了、本领增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梦想成真。

   深刻领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增强“四自能力”,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总书记深刻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是我们党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并紧紧抓住不放的重大工作。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清醒地认识到腐败和作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中国历史上因为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当今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啊!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同时,总书记也告诫我们,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

   习总书记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一是必须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总书记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二是必须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总书记反复强调,“八项规定”是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作善成,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三是必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总书记强调,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四是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总书记高度重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反复强调,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要尽快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五是必须补足理想信念之钙,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总书记语重心长告诫我们,党的干部必须清正廉洁,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二、当前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县委带领全县各级党组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久久为功的韧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推进;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使命,坚定不移正风肃纪,持之以恒反腐惩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整体上呈现稳中向好、持续改善。当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旧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新问题仍在不断冒出,腐败滋生的土壤仍然存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还未健全,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层次还不够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矩问题。个别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成天把“两个维护”挂在嘴上,但却是行动的“矮子”。有的学习贯彻总书记讲话精神不及时、不系统、不扎实、不深入,甚至不熟悉“两个维护”内容,更谈不上学以致用、贯彻到位。有的政治意识不强,担当作为不够,对待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在落实中央环保督查整改、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党中央关心、关注的领域均不同程度存在走过场、敷衍应付等问题。还有个别党员干部组织观念淡薄、置党的纪律规矩不顾,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责任问题。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党委党组,党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情况来看,部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未认真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肩负的职责认识不深、理解不透、履责不力,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实,对管辖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闻不问、放任不管。

   (三)作风问题。人心向背看作风,人们对一个政党的评价最直观的依据就是其作风的优劣。所以作风问题只有对错,没有大小。当前,在作风建设持续高压态势下,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面上有所收敛,但并没有绝迹,而是出现了各种隐形变异。有的虚报多报误餐、交通补助变相发放津补贴,有的虚列名目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有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甚至还存在较严重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此外,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显,已成为当前违纪违法问题的主要形式。

   (四)腐败问题。当前,全县腐败问题存量仍未见底,增量还需进一步遏制,从近年来查处腐败案件情况来看,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警惕:一是不收手、不收敛问题。部分腐败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且延续到党的十九大后,是不知敬畏、不思悔改,不收手、不收敛的典型。二是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在脱贫攻坚、生态环保、扫黑除恶、民生领域等方面啃食群众获得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其中,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占比相对较高。

   三、汲取政法队伍违纪违法问题深刻教训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县查处的政法队伍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将本应用于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权力,异化成了谋取私利、利益输送的“私权利”,严重侵蚀政法队伍纯洁性、严重破坏执法司法的公信力。梳理剖析全县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违纪违法事实,政法队伍违纪违法问题主要表现可归纳为三种情形:

   (一)甘于围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有的政法干警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倒在权钱交易泥淖中,默许纵容、袒护包庇违法犯罪问题,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纠,或是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长期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二)滥用职权,执法权沦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有的政法干警纪法意识淡薄,收受好处、接受请托,违规打探案情,为犯罪服刑人员传递信息、通风报信,严重影响案件侦办。部分违纪违法的辅警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资待遇低、自我认同不高,容易被不法分子围猎,而且围猎成本不高,多是几千元钱或是一两条香烟。

   (三)失职渎职,不正确履行肩负的职责。有的政法干警庸政懒政怠政,履行职责不力,案件侦查过程中该采取强制措施未采取,该调取证据不调取,贻误案件侦破工作。有的政法干警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决,作风不严不实,案件调查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力。有的落实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不力,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疏于监管,对下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问题丛生,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政法机关性质特殊、专业性强,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较大,政法干部队伍违纪违法问题有其特殊性;但深入查找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些违纪违法问题也具备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共性特征。一是信念不牢。纵观所有违纪违法问题,无不是放松党性修养锻炼、理想信念滑坡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所致。理想信念树立不牢固,禁不住外界诱惑,政治品格不过硬,背离了党的宗旨,放松了自我要求,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不断试探纪律的底线,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也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二是作风不正。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八年多了,党的十九大召开也过去三年多了,但是个别党员干部仍对党中央三令五申置若罔闻,不收手、不收敛,与涉黑涉恶人员勾肩搭背、称兄道弟,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推杯换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由犯罪嫌疑人支付个人消费等问题几乎出现在每个“保护伞”案件中。正如前文所述,作风问题只有对错,没有大小。其本质就在于腐败问题往往是从几杯酒、几顿饭、几张卡等看似不起眼的作风问题开始的,作风关把不严,久而久之就会贪欲膨胀、利欲熏心,丧失党性原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为官不为。少数政法干警不作为、不担当,在其位不谋其事,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既缺乏工作的热情和激情,又没有打击违法犯罪的斗争精神,虚度了自己的年华,贻误了党和人民的事业。这些同志有的安于现状、怕苦怕累,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有的畏首畏尾、患得患失,怕“出事”“惹事”,无原则迁就,无底线退让,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使命;有的没有好处不愿为,“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工作得过且过,没有好处的脏活累活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四是办案不廉。“围猎”与甘于被“围猎”交织、违法办案与利益输送交织是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显著特征。执法犯法与金钱交易深度勾连,滥用职权与牟取私利交互作用,有的常年收受涉黑涉恶人员“保护费”,有的利用执法权力主动索取“好处费”,有的病榻之畔收取包庇袒护的黑恶势力“慰问金”,还有的以“借”之名行“受贿”之实,无论哪种形式,都是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成了牟取私利的工具。

   四、正视问题,认清形势,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指出,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促使政法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解决“老问题”,防止“新问题”,达到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目的。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我县政法队伍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深入查摆,主动整改,把自查自纠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做到有问题要正视问题,放下思想包袱,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款,给自己、给纪律、给组织,也给家属亲人一个交代。问题查纠深不深入、整改彻不彻底,直接决定着教育整顿的成效,也决定了组织对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置方式和处置态度。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部分违纪违法政法干警看到了组织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认清形势,丢掉幻想,回到了相信组织、主动交代的正确道路上来。

   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与组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是一脉相承的,是一以贯之的党内监督和党纪工作原则。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时,增加了党的纪律一章,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作为执行党的纪律工作原则要求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以贯之地坚持了这一原则。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则。组织对待大多数犯了错误的同志,始终坚持把惩治放在次要位置,治病救人才是最终目的。党员干部犯了错误不可怕,关键是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讲清问题的同志,组织会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处理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依纪依法处理,做到“宽严相济”。

   认错悔错态度非常重要,是组织量纪极其重要的变量,也是考验党员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犯了错误自己不主动交代,一而再、再而三错失组织给予的机会,性质就完全不同了,组织调查核实后也会给予不一样处置方式。在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的认错态度是评估对其适用“四种形态”中的何种形态的重要因素,这在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可以说,认错悔错态度直接影响了“四种形态”的相互转换,而且这种转换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本来是“第四种形态”,但是态度特别好、特别配合,也可以考虑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置。反过来,本来是“第三种形态”,因为态度特别恶劣,也可以按“第四种形态”办。

   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支撑,既要让那些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又要防止处罚从宽无边、处置从轻无度;更要防止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该转换形态的不转换形态,超越了纪法的“严尺度”和“大笼子”。正如郭声琨同志强调的那样,“自查从宽”是对那些主动自查、主动坦白、真心悔过的干警,依纪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理,但“从宽”不是“关照”,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被查从严”是对那些拒不主动交代问题的违纪违法干警,坚决依纪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但“从严”不是“草率”,不能违反程序造成冤假错案。

   习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政法队伍是公职人员队伍中的一支极其重要的力量,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我县的有效实施,是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最后一道保障。全县政法队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扎实开展好教育整顿工作,坚持从严管党治警,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勇于自我革命,敢于善于斗争,矢志艰苦奋斗,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政法队伍,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篇八】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
  根据(闽教机党[2012]32号)《关于做好迎接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开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调研督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党委高度重视,适时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对我校2010年以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学校党委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领导水平
  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提高班子的执行力和战斗力。对支委不健全的党支部,及时按程序做好增补工作;根据《党章》和《条例》规定,按时开展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工作,2010年11月份和2011年1月学校先后完成了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和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实施过程操作规范,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党组织班子,确保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是坚持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的原则,不断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班子成员业务培训活动,着力加强基层组织书记的领导水平、改革与发展思路、统揽全局和创新应变的能力。
  (二)加强组织建设,夯实党的基础
  根据《条例》关于基层党组织设置方面的规定,立足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党支部。2010年针对部分党员工作岗位变动较大的实际,为保证各支部更好地开展工作,党委适时对基层党支部重新进行调整设置,由原先7个增设为8个,并及时根据党员工作岗位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党支部组成人员,坚持把党支部建在科室上,实现了理顺关系、整合资源、促进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按照“五个好党组织”标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实效性高的党内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有意义的主题党日活动,并鼓励各党支部在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上创新,不断深化主题党日活动的内涵。
  (三)加强党员管理,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严格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分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好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促进广大党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观念不断转变,工作自觉性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坚持围绕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激发党员党性意识、服务学校科学发展,以实行“公开承诺”为抓手,以领导点评为着力点,以评选表彰为动力,不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永葆党员队伍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创先争优、推动发展和构建文明和谐校园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大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力度,严把党员发展工作质量,全面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培训制、公示制、票决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按照“教育好、发展好、管理好”的要求,积极慎重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2010年以来,经过培养和考察,校党委共研究通过7名教职员工加入党组织,成为中共预备党员;同时,审查批准9名预备党员按期办理转正。学校党员队伍得到了进一步的壮大。
  (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改进作风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党委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创先争优活动、发展党员工作、评选表彰、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和校园安全稳定等工作的相关事项,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切实发挥党委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决策力、执行力和战斗力;认真落实《福建理工学校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和《福建理工学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础建设等重大事项,均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认真组织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员民主评议,化解矛盾,促进交流,增强合力;坚持开展党员、干部挂钩联系班级工作,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联系,在实践中锤炼党性修养;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积极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健全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按照《福建理工学校党务公开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对适宜公开的党的党务事项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了公开,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五)加强“三建”工作,增强党的凝聚力
  不断加大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工作力度,关心和支持工、青、妇工作,坚持每半年听取专题汇报制度。支持工、青、妇组织根据自身特点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工、青、妇组织在党群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党群关系,做好广大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切实起到“主力军”、“生力军”、“半边天”的作用。
  (六)加大投入,提升保障水平
  把党建工作和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专项列支,充分保证学校党组织日常活动的开展;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名,具体负责党务工作的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学校党的建设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个别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够明显;三是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还不够丰富。
  三、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校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条例》,紧紧依靠我校各党支部和全体共产党员,准确定位,积极作为,努力做到加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不放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动摇,服务培养合格人才不松劲,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懈怠,扎实深入、有力有序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着力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九】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为深入学xxxxxx重要训词精神,贯彻公安部教育整顿和自治区部署,按照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要求,现将支部存在的问题查摆剖析如下,请同志们积极给予批评指正。

  一是领会精神不彻底。党支部是抓大事、议大事的,起着管方向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对民警党员学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不深入,没有掌握精神实质,难以理清思路,抓不住重点,无从下手,胸中无数。工作中,也就只能零敲碎打,不能从日常琐事中解脱出来,存在打乱仗、乱打仗的现象。

  二是重业务轻党建。党建工作是无形的,与训练、执法执勤、行管等有形的工作相比,是软指标、软任务,搞好搞坏影响不大,没有必要放在首要位置,没有认识到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工作中,存在精力不集中,工作被动应付,时紧时松等现象。

  三是部分支部成员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成员不能够深刻理解和领会党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虽然“在其位”,但缺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成员参与集体决策的意识不够强,兴趣不够浓,积极性不太高。

  四是缺乏创新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项公安工作从指导思想到中心任务等都无时无刻地不在发生变化,进入新时代,党支部建设也必须围绕这种变化,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新路子,充分调动民警积极性,才能与之适应。

  结合以上四点问题,通过分析原因,认真反思,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方向,我们第x党支部已经召开两次会议,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支部工作:

  一是强化第x党支部班子建设。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班子的强弱,决定着建设质量。我们第x支部的成员班子思想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自身形象好;是一个凝聚力强、思想开放、奋发向上、相对稳定的党支部班子,我们将全面提高党支部成员能力,指导搞好支部“一班人”的团结。

  二是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撰写学习笔记。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当前重点是提高支部成员的整体素质。接下来,我们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的效果转化为工作能力。同时,搞好本职业务学习,努力学习党的有关知识以及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并把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每一个党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党员队伍目标管理机制,确定每一个党员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目标,并以责任制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考核,把党的约束性与党员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激励党员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业务能力为目的,加大党员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党课为载体,不断改革教育培训方式,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探索新形势下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层党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是落实好定期交流分析制度。xx、xx、xx三所党员和民警要充分利用“三会一课”、进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等形式,组织支部党员集中汇报工作情况,撰写心得体会,交流工作经验,剖析工作难题,研究工作措施,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开阔眼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通过交流,做到警力联动,达到快速反应,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目的。建立相关的检查、讲评、奖惩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讲评、经验交流,最终推动第x党支部向着正确、健康、丰富有效的道路前进,真正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

【篇十】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会等单位。

  第四条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全省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全省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建立健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多部门参与的省、市、县三级平安建设工作机制,统筹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资源力量,推进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

  (四)统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行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同奖惩。

  (五)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服务保障。

  (六)组织实施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领域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八)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九)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十)改善执法司法条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一)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完善工资待遇制度,落实抚恤优待政策。

  (十二)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严格执行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易地交流任职制度,对政法单位重要副职以及在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的干部实行有计划轮岗交流。完善政法干部培养锻炼规划,搭建政法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平台,推动政法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任职。

  第十条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统一管理后,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思想、政治领导关系不变。

  第三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党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副书记,委员由同级政法单位、武警部队及军(分)区(武装部)相关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组织开展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研究拟订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指导政法单位持续深化改革,组织研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五)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六)加强对政法工作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安全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七)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分析执法司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八)发挥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做好政法单位领导干部考察、管理等工作,派员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等次评定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培养优秀政法年轻干部。

  (九)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政法单位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及时妥善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办理、协助调查事项,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协助审查调查等机制。

  (十)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省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问题的战略研究和法治吉林建设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十一)掌握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敏感案(事)件的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和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十二)加强对同级法学会的领导和管理,推进和支持法学会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领域的工作。

  (十三)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由县(市、区)党委管理,任免前征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任职期间享受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

  政法委员负责指导、统筹、协调乡镇(街道)政法工作,支持政法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推动和加强所在乡镇(街道)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政法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党组织做好基层社会治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国家标准,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治理首问负责、协作配合、工作例会、情况报告、应急联动、考核评价等工作制度。

  第四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五章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委政法委员会、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省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决定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

  (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政法工作改革方案、重要立法建议。

  (六)拟出台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七)政法工作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八)拟以省委名义举办会议或者印发文件。(九)拟集中开展的重大专项执法司法活动。(十)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省委政法委员会、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省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和省委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和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涉军案(事)件处理情况。

  (四)加强全省或本系统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本单位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六)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七)政法领域重要改革、重大专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

  (八)省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省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省委,省直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如下重要事项:

  (一)涉及全省政法工作大局、需要提请省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有关地方、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省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要事项。

  (三)有关政法领域改革方案、措施。

  (四)出台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体制和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省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省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政策、原则的重要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要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省委政法委员会名义举办会议或者印发文件,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上级机关在我省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

  (八)省直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拟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拟树立的重大先进典型。

  (九)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如下重要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及省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半年、年度工作总结。

  (五)政法领域改革部署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和重大涉外案(事)件处理情况,重要政法舆情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政法干警重大违纪违法情况。

  (九)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出台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十)其他需要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政法委员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六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健全完善政法工作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全省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政法工作总体部署,至少听取一次政法工作全面报告,及时听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要事项。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政法委员会书记召集和主持,时间和议题由政法委员会书记确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制定政法干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办案组织、办案人员职责权限,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编制执法司法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派员参加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巡视巡察,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及时掌握政法单位年度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总体情况,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六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根据区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黑龙江政法工作,我院积极组织全体党员干警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现将我院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排部署和学习宣传情况
  自《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颁布以来,我院按照《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党组会议、中层干部例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活动,原原本本学习《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精神实质,并将《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列入党员干警自学的主要内容。截至目前,共组织《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学习、研讨、培训达3场次,参与学习的党员干警达160余人次。同时利用本院内网全文发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为干警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学习资料,营造学习氛围,做到线上线下人人参与、随手可学。
  二、贯彻落实情况
  1、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完善了《梨树区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支部工作的意见》《梨树区法院组织生活会制度》《梨树区法院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强调旗帜鲜明讲政治、公道正派讲正气、坦诚相见讲团结、积极进取讲学习、任劳任怨讲服务、淡泊名利讲奉献、不折不扣讲纪律、艰苦奋斗讲廉洁等八条规定。
  2、党组集中抓大事、议大事、谋大事。机关各庭科室提交党组讨论的议题必须是重大事项,不能事无巨细报党组决定,影响党组议事决策质量。党组讨论和决定事项,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对于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党组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组每季度听机关各庭科室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3、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2020年党建工作计划、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意识形态工作要点。同时梳理主体责任清单、监督责任清单和岗位风险点23个,制订措施15条,开展廉政谈话2次。
  4、结合我局原职工王栋违纪违法案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打造忠诚、为民、尚法、担当的司法行政队伍。
  5、落实党建促发展工作。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带头到防疫卡点、企业、乡村开展党支部共建活动2次,讲党课2次,进行走访慰问和提供司法服务。
  6、全面落实了“三会一课”“两学一做”和“主题党日”等基本制度。党支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分专题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强国”、“龙江先锋”等平台,进行自主学习。同时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的号召,组织党员干警参加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义务植树活动。同时,将理论学习与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十一”期间,党支部还组织党员干部参加省市法院书画摄影展览,观看《夺冠》、《金刚川》等革命影片,到海林杨子荣烈士墓,缅怀学习英雄事迹,接受革命教育,重温入党誓词,强化责任担当。
  7、修订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推进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制订完善《中共梨树区法院党组关于重大事项向区委请示报告的规定》,2020年上半年主动向区委、区委政法委、市中院报告3次党组工作情况,确保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三、贯彻落实中存在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存在的问题
  工作上更多地着眼于落实上级任务、完成年度目标、推进当前工作,对事关审判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缺乏长期性、战略性的谋划研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以党员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创新理论学习方式,丰富理论学习内容,不断完善落实好理论学习活动。持续开展好支部工作,完善好“三会一课”“两学一做”和“主题党日”等基本制度。
  2、继续推进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利用党员大会、主题党日和干部例会,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警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通过开展学习讨论、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活动,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以及防腐意识和抵御不正之风的能力,全面加强法院的自身建设。
  3、找准工作重点,引导全院党员干警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绝对忠诚作为首要的政治原则、政治本色、政治品质。
  4、加强信息报送和收集,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努力改进和加强党建工作,深入推进标准化党支部建设,打造特色亮点,展示法院队伍新形象。

【篇十二】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4月1日,县委书记、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张渭主持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环节总结暨查纠整改环节启动会议。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宣朝,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永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保卫,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谭会党参加会议。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政法队伍建设作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把教育整顿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从4月开始,教育整顿进入查纠整改环节,各相关单位要剑指问题、动真碰硬,围绕教育整顿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与激励政法队伍干事创业履职担当结合,不断丰富学习载体,开展好英模教育,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要聚焦六大顽症痼疾,扎实做好谈心谈话、自查自纠、线索核查、组织查处等工作;要强化宣传,畅通渠道,及时总结报送工作特色亮点,充分展示我县政法机关正风肃纪反腐强警的决心力度,树立政法队伍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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