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集合14篇

更新时间:2022-09-29 来源:汇报材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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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监管的同级企业和逐级投资组建的企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的文章14篇 ,欢迎品鉴!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1

  (一)、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

  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司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票据法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广义的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范(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范)、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定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现代票据法主要起源于欧洲

  本票和汇票最初是作为异地贸易中的汇兑工具而在意大利和法国发展起来的

  支票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

  支票的最初功能,是作为支付工具产生的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票据的国家

  票据法归属于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汇票、支票、本票都可以有背书关系

  持票人分:完整权利持票人、无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我国无)

  票据解释原则为: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有效解释原则

  票据行为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等二类要件

  在票据上签章者,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越权代理可分为两种:增加金额的越权代理,其他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过代理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上权利可分为两种: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持有票据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支付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客观对价为等值,主观对价为不等值

  对价和善意是取得票据权利的实质要件

  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不能于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由票据权利人到票据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

  保全手续主要为:依期进行承兑提示,依期进行付款提示,依期作成拒绝证明

  票据金额、日期(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挂失止付仅为票据丧失后的票据权利或票据金额的保全方法

  票据权利的恢复方法有两种:公示催告、确认票权之诉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可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但并非限于票据权利人

  公示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

  票据法学将票据抗辩一般区分为两大类: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为:直接恶意抗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时效采取“差异主义”

  利益返还请求权是非票据权利时效2年

  为了保障票据交易安全,我国票据法采取严厉态度,不许汇票、本票发行空白票据,仅许支票发行有限空白票据

  我国不允许发行融通票据

  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要有资金关系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其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代理付款的所在地并非付款地,仅为付款场所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不可免除

  我国票据法上并不承认空白背书

  我国不可能发生票据的交付转让,只有背书转让

  背书应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进行

  在回头背书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背书人时,无论票据是否已经到期,只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委托收款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转让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在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中,需要进行承兑的主要为商业汇票

  我国仅规定法定提示承兑时间,未规定指定提示承兑时间

  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追索保全的效力上

  汇票的承兑应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进行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部分承兑、附条件承兑(不单纯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从而发生拒绝承兑的效力

  过期承兑与到期承兑具有同一效力

  保证人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保证也必须具备书面要件,且必须在票据上进行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一次付款为票据付款,二次付款为票据偿还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付付款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时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未认真进行附带审查而发生重大过失,使当事人因他人冒领票款而受到损害时,付款人只能依其过失程度,相应的承担票据外的过失赔偿责任

  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进行二次付款的责任

  各被追索人均应对追索人承担全部偿还义务,相对于追索人来说,

  各被追索人无任何承担责任上的先后,也不存在责任的分担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本票的特别规则为:出票人资格的限制(银行)、出票规则的限制、提示见票的规则(2个月内)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因而,持票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向出票人请求支付。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对于异地适用的支票,则依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名词解释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境内票据:一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

  涉外票据:一张票据上的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

  银行票据:以银行为出票人的票据

  商业票据:以银行以外的其他人为出票人的的票据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汇票关系: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本票关系:依据本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支票关系: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

  非票据关系: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是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为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票据行为: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统称为票据行为

  票据法上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付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更改,称为票据的更改。

  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称为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权利而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以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2

  10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全面介绍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吹风会上获悉,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一系列国企改革专项行动落实落地和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八个方面。

  翁杰明表示,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明确提出要通过推动国有企业的上市以及围绕上市进行的各种改革。尽管三年行动方案中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率提出具体指标,但相信经过三年的改革,代表混合所有制重要特征的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参与的上市公司会越来越多。

  国资委将推动国有企业围绕主责主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进行布局,指导推动中央企业更多地投资向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据国资委统计,从2013年以来,中央企业推进的混改事项达到了4000项,引进了各类社会资本超过1.5万亿元,按照统计口径,混改企业的户数已经超过了中央企业法人单位的70%以上,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混改的主要载体,统计数据表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占到了中央企业整体的68%,利润占到了86%。今年1-8月,中央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引进了超过1700亿元的社会资本,同比增长了28%。

  同时,中央企业还通过产业链、供应链的合作,与广大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协调发展,投资入股超过6000家的非公企业,投资总额也超过了4000亿元,形成了一批高精尖的“隐形冠军”和各领域的龙头企业。

  翁杰明表示,一直以来国资委积极推动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有序探索电力、电信、军工、民航等重要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混改,切实推动了经营机制的转换,以混促改,涌现出了像海康威视、万华化学、中国巨石等一批具有示范性和标杆意义的混改企业。

  他同时强调,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是全部。不存在“一混就灵”,不能够“一刀切”,一窝蜂而上,而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根据工作的成熟度,“一企一策”来加以推进。

  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进股比5%及以上战略投资者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提出要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此,翁杰明表示,对于下一步推进混改工作的安排,国资委将按照“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

  具体来看,第一,分层分类推动改革。混改更多要聚焦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所出资企业和商业一类子企业。

  第二,合理设计和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引进持股占5%甚至5%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进来,作为积极股东参与治理,至于非上市公司,相应的股比还可以再大一些。

  第三,深度转换经营机制。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集团对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更加市场化的差异化管控。

  第四,要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抓手,在产业链、供应链上,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不断深化合作,形成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局面。

  第五,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一定要做到混改进行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要覆盖到哪里。

  翁杰明表示,推进混改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底线,激发活力,提高效率是具体路径。

  本次发布会上,国资委还向媒体推荐了21个国有企业混改案例,包括:航天科技推动彩虹无人机相关资产注入民营上市公司南洋科技,合肥江航引入央企军工企业、地方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并实施核心骨干持股,中国电科所属海康威视引入外部民营资本并实现员工持股,中国电子收购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环球医疗通过增资引入中信资本和聚宝龙两家战略投资人,国机集团所说中国电器院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正泰电器,太盟集团受让中国宝武所属宝钢气体51%股权,中国宝武所属欧冶云商引进首钢基金、普洛斯、建信信托和三井物产等六家战略投资者和员工持股平台,东航物流引入联想控股、普洛斯、德邦物流和绿地集团等战略和财务投资者,中化集团所属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战略入股荃银高科,国投高新引入华侨城资本、工银投资、农银投资、国改双百基金等战略投资者等。

  支持国企和民企兼并重组不设限

  9月27日,全国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国企民企要相互配合,推进兼并重组和战略性组合。市场有观点认为,这一提法将打破兼并重组和战略性整合中国企与民企之间的界限。

  对此,翁杰明表示,国资委从来没有在国企和民企的兼并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方面设置界限。国资委理所当然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兼并重组,也同样支持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兼并重组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能够避免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能够比较好地提升产业的集中度,当然这肯定要适度,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们都会做相应支持。”翁杰明说。

  近日,国务院对外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鼓励混改试点企业上市,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翁杰明表示,各级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超过了1000家,大概占A股市场的26%左右,市值大概占32%左右。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当中,明确提出要通过推动国有企业的上市以及围绕上市进行的各种改革。尽管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率提出具体指标,但是这个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会在跟各类所有制不断合作当中进行股权改革,来进行多方面创新,来推进企业上市。

  形成新型产业生态体系、金融运行模式

  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是中观层面行业升级创新突破的主攻任务,更是微观层面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目标。

  翁杰明再次强调,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推动国有企业围绕主责主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做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

  “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就是促使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应急能力建设、公益性的行业领域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翁杰明说。

  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方面,翁杰明表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是推动国有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进行布局。同时也要鼓励国有企业加强与民营企业、科研院所、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合作,形成龙头企业发挥重要作用,其他企业有效互动的新型产业生态体系,同时也要构建新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机制,在产业链、供应链整个领域探索新的有效的金融运行模式,提升产融结合的效果。

  此外,围绕京津冀协调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建立央地合作的良好机制。指导推动中央企业更多地投资像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运用一系列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力争2022年央企重点企业平均研发投入达5%以上

  国资委对于中央企业的技术创新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科创局,并从考核指标的设置上,积极引导中央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2019年中央企业研发投入达到8190亿元,同比增长了17.5%。

  彭华岗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研发投入效益加回机制,进一步提升科技指标权重,加大科技奖励在考核当中的加分力度,推动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稳步增长。力争到2022年,中央企业重点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要达到5%以上。

  进一步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的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研发平台,打造高水平的“双创”平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同时要加快推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与实体产业的融合应用,加速国有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转型升级。

  此外,还将持续完善有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国资委将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完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3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6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胜利完成“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发挥好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既善于积势蓄势谋势,又善于识变求变应变,紧紧扭住关键,积极鼓励探索,突出改革实效,推动改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会议还听取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在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国有企业勇挑重担,在应急保供、医疗支援、复工复产、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3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会议强调,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要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夯实融合发展的基础支撑,健全法律法规,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

  会议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会议强调,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全媒体人才培养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加快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内宣外宣联动的主流舆论格局,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牢牢占据舆论引导、思想引领、文化传承、服务人民的传播制高点。

  会议指出,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着力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机制。

  会议强调,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以演出为中心环节,激发国有文艺院团生机活力,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佳作,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着力增强卫生健康治理体系整体效能,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络,患者就医负担逐步减轻,人民健康状况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持续改善。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我们的医药卫生体系经受住了考验,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化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梳理各地深化医改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快推进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重点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支撑政策,打好改革组合拳。要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重塑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对近期一些地方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抓紧从体制机制上想办法、补漏洞,坚决防止疫情反弹。

  会议强调,要把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部署改革任务的落实同完成“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起来,把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贯通起来,有针对性地部署推进关键性改革。要提前谋划“十四五”时期改革工作,更加注重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更多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改革创新最大的活力蕴藏在基层和群众中间,对待新事物新做法,要加强鼓励和引导,让新生事物健康成长,让发展新动能加速壮大。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八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5

  会议明确了20__年经济五大任务: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化解房地产库存、扩大有效供给、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强化供给侧管理顺应经济新常态下的发展逻辑

  近一个时期以来,经济理论界一直热议“新供给经济学”,对其理论演绎和实践逻辑从各个层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和阐释,这是非常应势的针对性研究,也有许多有价值的判断。笔者认为,其实,在一个经济运行周期中,什么时候多使用些需求管理政策,什么时候多使用些供给管理政策,政府在协调平衡总供给与总需求中怎样把控宏观经济政策的着力点和施策力度,并没有优劣之分,完全要依赖其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和满足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需要。

  过去二三十年,中国经济能够比较平稳地保持两位数高速增长,是充分运用了经济赶超时期后发优势和要素资源比较优势,释放出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活力。但今天中国经济体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位,各种生产要素已经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国内国际经济格局也出现了深刻变化。依靠低劳动力成本、低土地成本、低资金成本等要素投入的低水平数量型规模扩张助推经济快速增长的“要素红利”时代已经告一段落。今天的中国,面对的是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要克服“三期叠加”的“成长中的烦恼”,要应对各种利益博弈的挑战,在传统生产要素边际效率递减、经济增长速度出现拐点的时候,我们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依靠创新驱动,优化要素配置,重塑产业结构和生产组织结构,全面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进而释放组织变革的红利和制度改革的红利,以经济整体质量和效益的提升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如果说,过去的30多年,中国已经比较好地解决了“为谁生产”的需求经济学这个基本问题,在中国经济步入发展新常态的今天,我们必须谋划好“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的供给经济学问题。这就是中国经济学今天的基本逻辑,其着力点就是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来盘活巨大的要素存量;通过提高投资有效性,扩大有效供给,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通过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改造提升传统比较优势,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因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这是一个重大判断,也是一个顺乎时势的战略抉择。

  切实运用好政策“组合拳”实现“五降”和“五增”

  20__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明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围绕“着力加强结构性改革”的一系列重点任务,会议明确了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思路和取向,即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实施好相互配合的五大政策支柱,关键是要打好政策的“组合拳”,在“五减”和“五增”上下大功夫,取得实效。

  这次会议明确提出,明年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从“十三五”开局之年的现实经济压力来看,笔者认为,首先是要减少和降低这五个方面的压力。这五大任务,实质上是相互关联,相互牵掣,有着内在联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化解产能过剩(去产能)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国内许多产业产能过剩,既有结构性原因,也有经济周期原因和体制性原因,比如,“一吨钢铁”卖不过“一斤白菜”令人咋舌,今年的煤价跌落到历史低点,原油价格也受到国际油价大跌的困扰,等等。在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的基础上,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要积极引导,化“过剩产能”为“富余产能”,通过开辟中西部产业接续发展通道和国际产能合作积极纾解;也要把去企业库存与减低企业成本紧密结合,在财税政策和价格政策上切实减少企业负担,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在转化二三线房地产库存上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扩大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上紧密结合;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一方面要守住防风险底线,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实施更加有针对性的结构性宽松货币政策,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建设,等等。因此,解决“五减”,本质上是要变“结构性减负”为促进“结构性改革”和“结构性补短”。

  笔者认为,对应这“五去”还必须强调“五增”,就是“增活力”“增动力”“增效益”“增均衡”和“增信心”。要通过宏观、中观、微观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创新,以改善供给侧管理的视角,切实加大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力度,进一步消除利益壁垒,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权力于市场、还权力于社会,以充分激发企业活力、社会活力和大众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新组织制度的成长步伐,尽快让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孕育而生,以创造新供给带动释放新需求;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在未来的5年,加大力度推进区域发展均衡、城乡二元经济均衡、产业发展均衡、人口资源环境发展均衡,以及社会各个阶层利益发展均衡,让更广大的群众普遍增强改革发展的获得感。

  最后,我们还是要强调“增信心”。尽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正如所指出的,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空间大的基本特质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全党要坚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方面力量拧成一股绳,便无难不克、无坚不摧。

  “十二五”成就辉煌,我们又站在新的起点上,“十三五”时期有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新引领,我们一定会有一个新开篇。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6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更加聚焦努力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从战略全局高度对山东发展的精准把脉定向,是做好山东工作的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也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主题主线,明确的主攻方向,就是让山东发展动力更加澎湃,让山东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充溢着拔节向上的磅礴力量。

  千头万绪的事,说到底是千家万户的事。高质量发展,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山东的“诗与远方”越走越近。

  山东牢记殷殷嘱托,以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和信心,紧紧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咬定目标、奋发有为,狠抓落实,以高质量发展引领转型升级,以高质量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以高质量发展赢得美好未来,一条条惠民政策、一串串民生数字,充满了伸手可触的民生温度,使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装满了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山东发展动力更加澎湃,让山东人民生活更加美好的走向更加清晰。

  让山东发展动力更加澎湃,让山东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是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7

  今年上半年,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局的指导下,我们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紧紧围绕中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点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我们明确了今年法制宣传内容和工作要求。各村和有关部门也相应地制定了本单位的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2、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以法律宣传咨询为载体,构筑社区法律宣传平台,整合各方资源,组织司法、法庭、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等十多家单位参加送法进社区活动,到目前,已开展了五次活动,共接受咨询1600多人(次),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1800多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3、为加强街道普法阵地建设,为每个村增设一个法制宣传阵地。

  4、健全一支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专业人员备课。上半年,我们积极组织专业人员为各村(社区)、在校学生提供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镇司法所、法庭分别为机关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村(社区)干部、在校学生上了多堂法制课,增强了各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受到参学人员的好评。

  5、建立一个基层联系点制度,加强对企业和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力度。针对当前企业和村法制宣传教育薄弱环节,一名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挂点到一个村和一家企业,及时了解司法行政在该村和企业开展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好社区和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6、建立了一支司法行政新闻宣传报道队伍。为加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司法所长为主要成员的新闻宣传报道队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的奖励措施,从而强化了新闻报道的工作力度。同时,认真做好每季度的司法行政系统新闻用稿的上报工作。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8

  6月30日,中央深改委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引发热烈关注。

  《国企三年行动方案》横跨“十三五”收官与“十四五”开局之战,通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通过国企对中国发展的牵引力,意在更为紧凑的用好“十四五”期间,不是在“十四五”期间均匀用力,而是抢着用好是“十四五”前半段,所谓起手定江山,只有用好前半段,才能更好地抢时间,推转型,促突破。

  通过《国企三年行动方案》,把整个十四五划分为两端:十四五前期——改革突破期,和十四五中后期——上台阶和见成效期。也更好与全球共振——把疫情之后的近两三年的全球经济复苏,与三五年期间的再全球化期间,中国必须采用不同的策略与布局。

  天下熬改革久矣,2015年的22号文所勾勒的国改顶层设计之后,陆陆续续出台诸多政策,而2020年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启动之年,将之前很多政策的症结,落实不下去的障碍,与现实的冲突及政策空白地带,要做个拉网式巡查和系统整合,以一揽子政策及举措的出台,全面推进国企混改、重组整合、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使得国改进入快速推进、综合推进,实质进展,出成效,出模式,出创新的新阶段。

  华彩咨询建议各级国资深入把握《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在十个方面的大突破,理解好中央布局,结合政策,贯彻措施,发动共振。

  图片来源:Pixabay

  01

  第一个突破:再顶层设计

  “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是行动方案的中心,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是其核心目标。

  方案有四个核心集成:

  第一个集成,要把党的十九大对国有资本的担当,对国资国企改革的相关要求针对性,靶向,高强度落实到未来三年行动当中去。

  第二个集成,是把2015年的22号文出台以来,“1+N”的改革政策系统整合,结构化梳理,拾遗补缺,变若干单项改革为综合改革、系统改革,对国资国企改革明现状,找问题,确症结,定任务,定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在未来的三年行动中加快落实,促进见效,滚动推进,定点攻坚。

  第三个集成,是把这几年在“十项改革试点”、“双百行动”、三去一降一补、新旧动能转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董事会试点、党建嵌入公司治理等改革试点示范工程和重大改革行动推进过程中,国资国企界所探索的理论,创造的一些经验,模式,路径,综合,融合,跨界,推广更广阔,更深度的国改中去。

  第四个集成,是之前的四批210户混改试点、“双百行动”、区域综改试验”、“科改示范行动”,从中央企业到省市国企有近千家试点企业将会作为吃过螃蟹的改革样板进一步推动更为全面的综合改革,以期巩固改革成果,推进改革成效,引领改革信心。

  02

  第二个突破:聚焦七个关键抓手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聚焦七个关键抓手,这七个抓手的改革不仅要有路线图,时间表,还要可考核,可评价,可倒逼!

  一、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清党委(党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推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的个性化设计,落实不同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范例的个性化设计,探索黄金股,AB股,同股不同表决权,同股不同分配权,落实董事会职权,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制度,推进制定各类科学的市场化目标,探索将五位一体建设任务合理的折算为市场化目标,推动各类中长期激励政策,着力提高企业活力和效率。

  三、积极稳妥、分层分类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基于混改的企业制度重构,深度转化经营机制,积极推动深度发挥非国有股东的积极作用,探索在公司章程和实际治理过程中保护国有出资人利益的相关制度安排。

  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围绕国有资本在形态布局、空间(国家战略)、产业(领域)、时间、角色与担当等方面的布局,力推战略性重组、突破性重构、大格局创构、专业化整合,引导聚焦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做强做精主业,发挥国有企业在“六稳”、“六保”、优化结构,畅通国际、国内两个循环方面的引领作用,对冲疫情负面影响,科学合理探索中国在新时期的国际化,适应和引领新型全球化探索,发挥中国经济对全球经济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五、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两类公司)功能作用。

  六、推进“双百行动”、“区域性综合改革试验”、“科改示范行动”等专项工程的深化、模式化、综合化,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探索党组织在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党建,充分发挥企业家价值,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03

  第三个突破: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

  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是发挥国资系统作用,形成国资系统战斗力和牵引作用的关键。

  目前,全国已有27个地方出台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方案,35个地方出台权责清单,政府与市场、监管与企业的边界更加清晰。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要凝聚全系统之力,争取用2至3年时间,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

  河北、黑龙江、甘肃等地国资委在统一监管上强化负债率监测管控,推动高负债地方国企落实降杠杆任务。全国国资监管系统企业资产负债率继续下降。

  未来国资系统的智能化监管将是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更为关注的战略性工程。在增强研发创新能力、强化财务硬约束、削减和规范补贴、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金回报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动态实时监控,引导国资系统形成更为明确的任务举措,制定科学的量化、可考核的具体指标。形成针对各类风险的发现乃至预警机制。

  04

  第四个突破:综合改革一揽子政策

  十月底前出具推进综合改革的一揽子政策。

  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其中,“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10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5月22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完成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所以,10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就是针对这些目标,一揽子出台系列政策,不让国资委在改革上喊得响却动得少,不让国企在改革上犹犹豫豫,把政策供给到位,让国资国企清爽干脆地迈入“十四五”。

  05

  第五个突破:剥离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剥离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中,“基本完成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项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12月底前完成。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提出要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剥离任务。由于工作遇到太多阻碍因素,导致推进难度大、进度慢。现在剩下的都是难啃的骨头,需要出大招,出真招,一企一策,多策齐下,采取整体移交,自治运营,托管运行,企业兜底加市场运作,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主任郝鹏早先也曾强调,今年将全面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东北国企,你们身上最沉重的包袱,最难解决的那些问题,可以突破了!——这和中央领导要求今年年底前确保消除绝对贫困都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夯实地基之举,意味深长,作用关键,民心所向,信心所系!

  06

  第六个突破:加快推进“两类公司”试点

  31个地方改组组建超过100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从中央到地方加快推进“两类公司”试点,加大“两类公司”试点力度,加强“两类公司”在国有资本布局调节上的功能发挥。

  国资委明确指出,今年将加大对“两类公司”试点企业授权力度,适时改组或组建新的“两类公司”。两类公司要在推动国有资本功能创新,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国有资本形态转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上更好发挥作用,尤其在试体制、试机制、试模式方面取得更多实质性成果。

  围绕落实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要求,对两类公司进一步优化授权结构,并通过两类公司作用的发挥,进一步优化其所出资企业的股权构成、治理结构,组织形态,产业与领域分布,促进混改,市场化,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等改革,

  07

  第七个突破:重点领域混改将扩围升级

  在此指导下,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扩围升级,注重“改机制”。

  众所周知,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改的关键领域,在深化国企“混改”实施意见即将推出的当下,业内预测,未来国企“混改”将进一步扩围升级精准化。

  扩围上会把之前几期“双百行动”扩容到足够大,乃至按照深圳的做法就是不设家数指标,应混尽混。

  升级上会在少数央企上市公司进一步推进“混改”的基础上(如中国联通),有可能推出更多整体上市公司层面此类“混改”,不排除对少数央企集团总部进行由多元股东共同推进的“混改”。

  精准化上下一步分层分类推进“混改”,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深化与民营企业合作,着力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科学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并强调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知情权、参与权。

  地方上,2020年,吉林省日前公布了国企“混改”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国资系统明确了47个国企“混改”项目,天津市国资系统推出60户精品国企“混改”项目。

  08

  第八个突破:煤电等多领域重组整合力度加大

  大方向是坚持出资人主导,对重复投资、同质化竞争问题突出的领域开展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积极探索跨区域整合,加快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剥离。

  继统一负责全国油气干线管网的建设和运行调度国家管网公司,以及经营管理解放军移交的全国范围内所有经营性资产及物业和农场的中国融通集团外,呼之欲出的中船集团与中船重工整合的消息时不时跳出来,包括中石油与中石化、中国移动与广电网、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等也是数度被猜测。

  包括坊间一直在说的几大施工集团,航空类的几大企业(中航油,中航信,中航材),以及芯片领域的国家队,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家队,包括业内一直在探索的校企,校办资产管理将往何处去,都有可能是此轮改革会触及的点。

  09

  第九个突破:科技创新和激励再加码

  卡脖子科技的靶向攻坚,成为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子课题。

  “十四五”规划中,若干国企将设立专项的卡脖子攻坚专题战略。由此带出的科技创新和激励创新必将成为三年行动方案的关键命题。

  合肥几次重大项目的重仓布局引发广泛热议背后,是大家痛定思痛,开始从制度和系统设计上开始反思科技创新的环境和动力机制。

  上海推进的容错机制和三个“视同于”,早就被青岛等地学习和融合,广东甚至可以允许母公司的管理层跨层次在子孙公司内跟投项目(前提是新项目与集团没有内部交易),四川允许科技人员拥有职务发明的部分产权,江苏的科技贷方兴未艾,深圳、重庆的科技金融走出了新路子。

  深圳甚至探索在鼓励创新方面,健全市国资委直管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抵扣上缴利润、创新投入视同利润工作机制。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比例至50%以上。打造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上,深圳也伏线千里,汇聚了175家金融机构总部,打造了全球科技情报交易中心,仅深创投一家就累计投资162家上市公司。

  10

  第十个突破:省部合作,省界进入新境界

  继八个国家大战略(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粤港澳湾区、长三角一体化、黄河生态带、东北二次振兴、西部大开发新格局),二个准国家战略(大运河文化带、海西经济区)之后,中央又推出海南自贸港建设、成渝双城都市圈战略。

  如此多而重大的国家命脉型战略叠加而来,给这些战略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出一个问题,地区财力扛不扛得动?所以去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郝鹏书记所推动的三级国资规划,

  其核心就是要从全局上、制度上、规划上、国资布局上解决中央企业与各地深化合作,各地用好全国范围内国有资本的带头引领作用,带动好全球范围内的社会资本,运作好国际国内两个循环。当前国务院国资委正牵头编制“十四五”全国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调整规划,组织编制央企总体规划和央企自身规划,并首次将地方国资规划和地方国企自身规划纳入体系,推动各地国资委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加强与全国国资规划的对接。

  同时各地也加大协同力度。例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建立一体化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打造重大问题协调与重大项目对接等平台,探索国资监管跨区域合作。成渝双城一体化有一个基础就是四川与重庆两地国资委建立了联席工作机制。

  总结

  改革,永远在路上,每当我们彷徨和犹豫的时候,还是要相信改革巨大的动能已经不是个别事件,因素可以影响和阻挠的,改革已经把中国国运,民众所盼,命运共同体国度所系,全球发展的正能量融合,共振到了一起。

  这场旨在千年大计,旨在推动中国再出发的改革,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国资国企改革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更是其中的关键和主轴。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是理解中国发展的一把钥匙,一本密码本,一个昭示着全局的关键局部。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9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6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胜利完成“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发挥好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既善于积势蓄势谋势,又善于识变求变应变,紧紧扭住关键,积极鼓励探索,突出改革实效,推动改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会议还听取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在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国有企业勇挑重担,在应急保供、医疗支援、复工复产、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3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会议强调,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要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夯实融合发展的基础支撑,健全法律法规,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   会议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会议强调,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全媒体人才培养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加快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内宣外宣联动的主流舆论格局,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牢牢占据舆论引导、思想引领、文化传承、服务人民的传播制高点。   会议指出,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着力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机制。 

  会议强调,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以演出为中心环节,激发国有文艺院团生机活力,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佳作,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着力增强卫生健康治理体系整体效能,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络,患者就医负担逐步减轻,人民健康状况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持续改善。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我们的医药卫生体系经受住了考验,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化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梳理各地深化医改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快推进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重点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支撑政策,打好改革组合拳。要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重塑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对近期一些地方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抓紧从体制机制上想办法、补漏洞,坚决防止疫情反弹。  

  会议强调,要把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部署改革任务的落实同完成“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起来,把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贯通起来,有针对性地部署推进关键性改革。要提前谋划“十四五”时期改革工作,更加注重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更多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改革创新最大的活力蕴藏在基层和群众中间,对待新事物新做法,要加强鼓励和引导,让新生事物健康成长,让发展新动能加速壮大。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10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民政工作是以人民群众为直接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的,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目的,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在民政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体现在四个“做到”。

  一、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民政为民。民政是国政、德政、仁政,是人民政府为民之政。“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是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我们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民政工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时,一定要思民之所想,忧民之所愁,念民之所难,为民之所需。体察民情,善解民意,善待百姓,厚待群众。时刻把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弱势群体放在心上,做好每一项工作,解决各种问题,真正做到“为民解困”。

  二、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服务大局。民政工作所体现的全面性、开放性,需要我们主动服务和置身于党政工作大局之中,突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我们要紧紧围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发展经济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来开展民政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为此,就要进一步破除民政对象特定性,树立面向全体公众的大服务观念,破除独家包办的狭隘性,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协作观念,破除单纯“等、靠、要”的依赖性,树立自强自立的大发展观念,从而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持。通过思维观念的大提升,更好地为中心任务和大局服务,发挥民政职能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不断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改革创新。民政事业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改革,注重创新。在工作布局上实现全覆盖,做到城乡并举互动?在工作对象上保障和服务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时,面向社会公众,搞好公共服务?鸦在工作管理上由“办”民政向“管”民政转变?鸦在工作方式上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在资金投入上由单纯的“等、靠、要”向多元化方面转变,建立民政事业经费与经济发展同步增加的自然增长机制,广辟社会融资渠道,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

  四、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求真务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必须坚持求真务实作风,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实是求是,不要虚假的繁荣,不要虚假的政绩,一切以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赞成不赞成、群众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的标准,要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多干打基础的事,多干长远起作用的事。在民政系统形成一种“实干者光荣,空谈者可耻”的氛围。做到经常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把人民交给我们的事情做好,切实抓好城乡低保、救灾救济、社区建设、优抚安置、民问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社会救助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管理等民生工作,以实际行动落实好科学的发展观。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11

  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此次深改委会议明确,今后3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2020年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启动之年,国企混改、重组整合、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将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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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题点到“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第十三次深改是4月27日开的,排在第一位的文件是《关于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有抗疫的紧迫性,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20-2021年)》,则有对四中全会精神承上启下的意义。

  第十四次深改会是两个月后开的,排在第一位的文件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特别强调的是2020年的三项任务:胜利完成“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其中第三项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意味着现代化经济体系任务的提出,当是下一次中央全会的主题。这个信息很重要。

  2

  改革的两个作用:必须发挥好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

  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既善于积势蓄势谋势,又善于识变求变应变。形势在变、任务在变、工作要求也在变,必须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制定改革方案的出发点,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改革、涉及重大制度创新的改革、有利于提升群众获得感的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优先抓好落实。突破和先导作用的强调,对深化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明确了工作重点、提出了鲜明要求、指出了前进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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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改革:扭住关键,鼓励探索,突出实效

  就是紧紧扭住关键,积极鼓励探索,突出改革实效,推动改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脚点是“实效”。要从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推出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办成几件实实在在的事情,让大家真正感受到改革带来的新气象、新风貌。改革任务是实打实的,责任也是实打实的,必须一级抓一级。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就是抓实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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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强调国有企业的地位与作用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看起来是老话,实有新意。在一段时间内,有人借“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认为放弃“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在理论上造成混乱,在实践上导致动摇。“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意味什么?国有资本是物质基础,而国有企业的政治基础不可代替,国家重要支柱,不可代替。特别是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国有企业勇挑重担,在应急保供、医疗支援、复工复产、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建筑夜以继日开展工作,仅在短短的10天时间里就分别建成了火神山和雷神山医院;中国石化和新兴际华集团,在几周内将口罩的日产量从零提高到了近1000万套,防护服的日产量提高到了近20万套;国药集团、通用技术集团和华润集团,为一线提供了从试剂盒到有效的中药等充足的“弹药”;中央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复苏中发挥了强大的驱动力,带头复工复产,引领着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复苏。在抗疫的过程中出现的一次次奇迹,都有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身影。证明国企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5

  两个“一以贯之”继续强调

  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6

  今后3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

  今年是落实三年行动方案的第一年,国企改革积极推进、加速破局。

  改革的内容是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九个字。这是对扭住关键,突出实效而言。因为具体内容并没有公布,不可妄言。但是“抓重点”中重点,还是可以想到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肯定是重点。混合所有制改革重在“深化”,意味深层问题要解决。给人联想到,大多数充分竞争领域的企业上市,优先股将推出,支持建立管理层骨干员工持股,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这些,如果写上去,便显出探索意义了。作为承担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载体,上接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下接资本运作和企业经营的“两类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试点改革也会加速推进,成熟一批,组建一批,是可以期待的。

  “补短板、强弱项”,给人感觉特别在意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与协调性。有戏看的是抓重点。方案主考虑三方面重要问题:一是要把党的十九大对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落实到三年行动当中去。二是把近年来“1+N”的改革政策进一步落实落地,没有落实到位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要在三年行动里加快落实落地。三是把这几年在“十项改革试点”、“双百行动”等改革试点示范工程中基层所创造的一些经验,推广到下一步的国企改革过程中。

  7

  改革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结合

  2019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现在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是联系起来了。主责主业是写入两会报告的。央企的设立都有各自的职责,聚焦主业、做强实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是央企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重新厘定央企主责主业,企业严格执行新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和投向,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向主责主业集中。未来国有资本将更多投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推进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是“十四五”规划的重中之重。主责主业还有一个任务,剥离非主责主业的业务,实际上是完成两个剥离:剥离非主责主业的业务剥离办社会职能。这样一来,使得国企放下包袱。

  8

  “三做五力”是国企改革的目的

  2020年国企改革进入关键的历史阶段,随着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综合效能将进一步得到提升,一些短板和弱项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治理体系将更加成熟定型,国有企业将更加具有活力和效率。我估计,做强、做优、做大,肯定会说的。最后的目的是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两会报告因为短,只留下竞争力。

  9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通过,预计半月后将系统地全面公布《方案》内容

  预计在半月以后公布。因为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是2015年8月24日通过的,发布时间是2015年9月13日,时间是20天,按照规律推测预计半月后将系统地全面公布《方案》内容。《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其中提到,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10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13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21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胜利召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制定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一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诸多风险挑战,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年主要目标任务较好完成,“十四五”实现良好开局,我国发展又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经济保持恢复发展。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14万亿元,增长8.1%。全国财政收入突破20万亿元,增长10.7%。城镇新增就业1269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为5.1%。居民消费价格上涨0.9%。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快壮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要进展,载人航天、火星探测、资源勘探、能源工程等领域实现新突破。企业研发经费增长15.5%。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加速融合。

  ——经济结构和区域布局继续优化。粮食产量1.37万亿斤,创历史新高。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8.2%,信息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较快发展,产业链韧性得到提升。区域发展战略有效实施,新型城镇化扎实推进。

  ——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出一批重大改革举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新进展。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5亿户。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推进。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实施。货物进出口总额增长21.4%,实际使用外资保持增长。

  ——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9.1%。第一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8.1%。脱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和拓展。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保障力度加大。教育改革发展迈出新步伐。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6万个,惠及近千万家庭。

  ——疫情防控成果持续巩固。落实常态化防控举措,疫苗全程接种覆盖率超过85%,及时有效处置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保障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回顾过去一年,成绩得来殊为不易。我国经济尚处在突发疫情等严重冲击后的恢复发展过程中,国内外形势又出现很多新变化,保持经济平稳运行难度加大。我们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注重宏观政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针对性,推动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宏观政策适应跨周期调节需要,保持对经济恢复必要支持力度,同时考虑为今年应对困难挑战预留政策空间。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范围。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效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两次全面降准,推动降低贷款利率。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稳妥处置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强化稳岗扩就业政策落实,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大宗商品保供稳价,着力解决煤炭电力供应紧张问题。从全年看,主要宏观经济指标符合预期,财政赤字率和宏观杠杆率下降,经济增速继续位居世界前列。

  二是优化和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巩固经济恢复基础。上亿市场主体承载着数亿人就业创业,宏观政策延续疫情发生以来行之有效的支持路径和做法。去年新增减税降费超过1万亿元,还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煤电和供热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税费。实践表明,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直接有效的办法,实际上也是“放水养鱼”、涵养税源,2013年以来新增的涉税市场主体去年纳税达到4.76万亿元。加强铁路、公路、航空、海运、港口等运输保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信贷投放,继续执行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27.3%,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幅超过40%,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三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建设,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改革。继续压减涉企审批手续和办理时限,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推广一批地方改革经验,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加强和创新监管,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广州期货交易所。稳步推进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务实合作。加大稳外贸稳外资力度,成功举办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及首届消博会等重大展会。新增4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推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新举措。

  四是强化创新引领,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加强国家实验室建设,推进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扩大科研自主权。延续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重点产业强链补链行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新兴产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五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不断优化经济布局。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出台新的支持举措,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农业生产,保障农资供应,对种粮农民一次性发放200亿元补贴。推动乡村振兴,确定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

  六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全面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突破10亿千瓦。出台碳达峰行动方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七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加大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建设力度,提高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3700多万学生受益。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超额完成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额度增加4000元,惠及500多万在校生。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优抚标准。将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把更多常见病、慢性病等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达到60%。严格药品疫苗监管。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养老服务。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我国体育健儿在东京奥运会、残奥会上勇创佳绩。经过精心筹备,我们成功举办了简约、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奥会,也一定能办好刚刚开幕的冬残奥会。

  八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治理创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0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5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继续开展国务院大督查,深入实施“互联网+督查”。创新城乡基层治理。扎实做好信访工作,化解信访积案。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加强国家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集中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去年一些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等灾害,各方面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进一步为基层减负。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推进。习近平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通过视频方式出席联合国大会、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亚欧首脑会议等重大活动。成功举办多场重大主场外交活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进国际抗疫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和挑战。中国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的结果,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诚挚感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表示诚挚感谢!向关心和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各国朋友,表示诚挚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全球疫情仍在持续,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不足,大宗商品价格高位波动,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局部疫情时有发生。消费和投资恢复迟缓,稳出口难度增大,能源原材料供应仍然偏紧,输入性通胀压力加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稳就业任务更加艰巨。关键领域创新支撑能力不强。一些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大,经济金融领域风险隐患较多。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政府工作存在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仍然突出,脱离实际、违背群众意愿现象屡有发生,有的在政策执行中采取“一刀切”、运动式做法。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有的漠视严重侵害群众权益问题、工作严重失职失责。一些领域腐败问题依然多发。我们要增强忧患意识,直面问题挑战,全力以赴做好工作,决不辜负人民期待!

  二、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

  今年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年。做好政府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改善民生,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综合研判国内外形势,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必须爬坡过坎。越是困难越要坚定信心、越要真抓实干。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持续发展具有多方面有利条件,特别是亿万人民有追求美好生活的强烈愿望、创业创新的巨大潜能、共克时艰的坚定意志,我们还积累了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丰富经验。中国经济一定能顶住新的下行压力,必将行稳致远。

  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全年控制在5.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保稳提质,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并留有适当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经济增速预期目标的设定,主要考虑稳就业保民生防风险的需要,并同近两年平均经济增速以及“十四五”规划目标要求相衔接。这是高基数上的中高速增长,体现了主动作为,需要付出艰苦努力才能实现。

  完成今年发展目标任务,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构政策要着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科技政策要扎实落地,改革开放政策要激活发展动力,区域政策要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社会政策要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各方面要围绕贯彻这些重大政策和要求,细化实化具体举措,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

  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增强有效性。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就业优先政策要提质加力。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及时动用储备政策工具,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不断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加强口岸城市疫情防控,加大对病毒变异的研究和防范力度,加快新型疫苗和特效药物研发,持续做好疫苗接种工作,更好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科学精准处置局部疫情,保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今年工作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面对新的下行压力,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稳定经济的责任,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要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推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搞粗放型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着力办好自己的事,尊重发展规律、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把各方面干事创业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善于运用改革创新办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靠共同奋斗,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2022年政府工作任务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要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宏观政策有空间有手段,要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提升积极的财政政策效能。今年赤字率拟按2.8%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有利于增强财政可持续性。预计今年财政收入继续增长,加之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依法上缴近年结存的利润、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支出规模比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可用财力明显增加。新增财力要下沉基层,主要用于落实助企纾困、稳就业保民生政策,促进消费、扩大需求。今年安排中央本级支出增长3.9%,其中中央部门支出继续负增长。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规模近9.8万亿元,增长18%、为多年来最大增幅。中央财政将更多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务必使基层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更有能力、更有动力。

  要用好政府投资资金,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强化绩效导向,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合理扩大使用范围,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开工一批具备条件的重大工程、新型基础设施、老旧公用设施改造等建设项目。民间投资在投资中占大头,要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要坚持政府过紧日子,更好节用裕民。大力优化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严控一般性支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和闲置资产。各级政府必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带头。加强收支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新建楼堂馆所,不得搞形象工程,对违反财经纪律、肆意挥霍公款的要严查重处,一定要把宝贵资金用在发展紧要处、民生急需上。

  加大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力度。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支持。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让广大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融资便利度提升、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下降。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注重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增强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财税、金融等政策都要围绕就业优先实施,加大对企业稳岗扩岗的支持力度。各类专项促就业政策要强化优化,对就业创业的不合理限制要坚决清理取消。各地都要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确保粮食能源安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应,继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增强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油气、矿产等资源勘探开发,完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初级产品供给。打击哄抬物价等行为。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减负纾困等政策,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

  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支持,补助资金直达市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退税减税这项关键性举措落实到位,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融资生态,进一步推动解决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地方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引导大型平台企业降低收费,减轻中小商户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餐饮、住宿、零售、文化、旅游、客运等行业就业容量大、受疫情影响重,各项帮扶政策都要予以倾斜,支持这些行业企业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

  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延续执行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要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政策支持和不断线服务。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保障,促进农民工就业,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双创平台服务能力。加强灵活就业服务,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增强公共就业服务针对性。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让更多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让三百六十行行行人才辈出。

  (三)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继续扩大市场准入。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务数据共享,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事项,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出优化不动产登记、车辆检测等便民举措。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抓紧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企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支撑和带动能力。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弘扬企业家精神,制定涉企政策要多听市场主体意见,尊重市场规律,支持企业家专注创业创新、安心经营发展。

  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透明度。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依法打击偷税骗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深化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信访条例2022年全文篇14

  近年来,我校全体教职工在区教科局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帮助下,始终坚持“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实施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上,积极开展依法决策,依法行事,依法教育、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形成了依法治校的.育人氛围。现就近几年来学校开展法制工作及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依法制校保障机制。

  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原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老百姓心目中学校形象的大事因此,学校召开了专题研究会,健全组织机构,保证“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顺利展开。成立了“五五”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陈洪军校长为组长,刘丽华、刘圣良为副组长,其他中层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定期研究民主管理和学校重大工作的决策。校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充分发挥了班子集体的力量。坚持依法开展办学活动,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宣传教育,打好依法治校的基础。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重地,肩负着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深入细致地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是学校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全校教职员工必须具备较高的基本素质和较强的法律素质,才能胜任培养合格人才的重任。学生只有具备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才能少走弯路,才能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才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因此,学校始终把法制教育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完成。学校能充分利用宣传栏、楼道墙报、教室宣传栏、广播、升旗和主题班队会、还利用每年的节假日对学生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如寒暑假、五一、国庆长假等,对广大师生进行宣传和教育,宣传法制的重要性,形成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并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良好氛围。

  1、在法制教育工作中,结合学校的特点和实际,以多种灵活的方法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各项政策法规的学习。

  如:积极组织全校教师的普法学习、培训活动。聘请区交警大队的刘文利(中队长)、保国派出所黄志伟(警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他们定期来校做法制报告;通过他们丰富的法律知识,结合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真实案例,深刻分析其形成原因,告诫学生应该吸取的深刻教训,为全体师生上了一堂又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为了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学校加强了对普法学习材料的订购和复印工作,保证了学习有材料与内容。

  全校教职工组织学习了:《教育法》、《教师法》、《九年义务教育法》《宪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处罚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了教职工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

  3、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依法治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

  为了保证普法学习的质量,在普法学习过程中始终坚持“三落实”。即:计划落实、时间落实、教材落实;“三结合”,即:集中宣讲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普法考试与评优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三有”,即:有考勤、有笔记、有考核,从而保证了普法学习认真、扎实、有效地进行,并取得实效。学校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分专题进行了测试。考试合格率为100%。

  4、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重要阵地,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在学生中,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和法规的教育具有重大的长远意义和深刻的现实意义。为了体现学生以德育教育为主,以法制教育为重点的教学模式,利用多种形式,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栏,定期更换墙报,开放校园广播站等。学校针对学生普法教育,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调动了学生参与普法活动的热情。学校把对学生的普法教育与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如:制度约束、纪律、卫生流动红旗评比,文明班评比、星级班级评比,还有各种活动竞赛、学科渗透、黑板报、学习园地、学生法治小报等等、行为规范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相结合;把以德育人和依法育人相结合,充分发挥思想品德课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优势,使普法教育收到良好的效果。

  课堂是法制和安全教育的主阵地,有针对性地向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安全知识,介绍《宪法》、《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了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要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学生受到了具体的法制教育,遵纪守法的意识大大提高。学生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知识得到广泛普及。由于学校对法制教育工作常抓不懈,全体师生的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积极性也在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在不断提高。几年来全校师生无违法事件发生,违法率为零。

  总而言之,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将不断努力,勇于开拓创新,努力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以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效。特色活动:比如:召开主题法制或安全班会,让学生自己设计、自己编排,自己表演、自己评价。学生们用小品、相声、三句半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一些交通安全法规等;再有,由于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原因,学校位于江南中环路离铁路非常近,因此我校每学期都要和铁路公安处团委联合组织“知路、爱路、护路”主题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学生开展“远离网吧”、“珍爱生命”、“拒绝毒品”、“远离邪教”、“等主题教育活动。通过组织活动,使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本文来源:http://www.rubber-label.com/bg/13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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