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集团员工投诉电话_教育集团员工投诉程序

更新时间:2020-07-04 来源:培训计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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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集团员工投诉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员工投诉渠道通畅,引导内部员工合理、有效的利用内部投诉的工具,规范内部员工投诉及办理,特制定此程序。

  第二条 该制度适用于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投诉工作。

  第二章 投诉的范围、原则及方式

  第三条 投诉分类(范围):(以下分类相互重复,按范围重新整理)

  (一)第一类:对他人违反公司现行管理制度的投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第二类:对他人损坏公司利益行为的投诉

  1.故意涂改公司文件或损毁公司设备物资的;

  2.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处事不公、以职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

  3.其他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第三类:对员工自身权益造成影响的投诉

  1.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强制劳动;

  2.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歧视;

  3.在工作过程中爱到骚扰、虐待或体罚;

  4.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妨碍;

  5.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6.工资和福利与公司规定不符;

  7.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咨询不予以积极答复(公司保密信息除外)。

  (四)第四类:员工关系类投诉

  1.故意挑拨员工之间关系;

  2.对同事恶意谩骂、陷害,制造事端;

  3.利用职权任人唯亲、拉帮结伙,或对同事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打击报复。

  (五)第五类:对上级工作决策类投诉

  1.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2.上级有出卖、泄密等危害企业行为;

  3.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4.上级违章指挥会造成严重事故隐患;

  5.上级对其行政处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6.其他严重不合理行为。

  (六)第六类: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危害的行为类投诉;

  (七)第七类:其他类型投诉。

  第四条 投诉原则: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投诉人予以处罚。

  第五条 投诉方式:投诉人应采取实名方式进行投诉。可采用电话、信函、面谈、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接受。

  第三章 员工投诉受理

  第六条 公司及及人事行政部为投诉通道管理部门,负责各种投诉的受理及结果反馈。

  第七条 涉及经济问题的投诉,公司及行政部转公司财务部受理。非经济问题的投诉由公司及人力行政中心受理。

  第三章 员工投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投诉处理:

  1.投诉受理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2.隔级上级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投诉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做出裁决,投诉人如服从处理则必须履行。

  3.公司及行政部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辩护,有权代表员工向其直属领导或有关所属部门了解有关细节,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调解,投诉人服从调解则必须履行。

  4.投诉人对处理、调解不服的,可在五日内直接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投诉及投诉处理责任。

  (一)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

  (二)投诉受理人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三)被调查人员不可出具伪证或有隐瞒、泄密行为。

  (四)任何人不得对员工合法投诉给予打击报复。

  (五)当事人对处理或调解结果无异议但拒不履行的,公司可对其强制执行,必要情况下可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受理人在接收到相关投诉后,需在三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上报、并给出明确答复投诉人该投诉是否属于正当投诉范围内,受理与否;

  (二)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订立工作项目,一旦立项需在立项后三日内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若非立项投诉,则需在接受投诉确定受理三日内开展事项调查;

  (三)对已立项投诉调查工作需要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对未立项投诉调查工作则需将处理结果上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完毕后,投诉受理人应在三工作日内相关投诉处理结果反馈于投诉人,并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其处理工作;

  (五)投诉处理人将相关投诉处理工作资料和报告备案,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入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行政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中第(一)点的,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投诉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中第(二)点,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可对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门领导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中第(三)、(四)点,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以前规定、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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