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定波宁]波宁四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更新时间:2020-08-11 来源:学校制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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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宁四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班学生不予留校察看。

  三、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逃学旷课累计16学时以上(含16学时)的

  2、各类考试(考查)作弊的

  3、吸烟喝酒,进学生禁止进入的活动场所的

  4、打架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参与赌博但数额较少者

  6、哄骗、勒索、敲诈少量钱物的

  7、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

  8、谈恋爱不听劝助,生活作风不正,造成一定影响

  9、影响课堂教学秩序,不服从管理的

  10、故意损坏少量公私财物,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多次且损坏严重,影响较坏的

  11、其他违纪行为,全校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逃学旷课累计32学时以上(含32学时)的

  2、打架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人、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正常秩序的

  3、聚众赌博,数额较大的

  4、勒索敲诈他人财物多次,数额较大的

  5、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6、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较坏的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失大影响坏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参与国家严禁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9、严重违纪,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败坏学校声誉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逃学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含48学时)的

  2、受记过处分后,又有严重违纪,影响极坏的

  3、被司法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及相当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逃学旷课累计72学时以上(含72学时)的

  2、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的

  3、恶性违纪,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差影响的

  4、被司法部门判刑及相当处罚的

  5、多次违纪,多次处分,屡教不改的

  6、参加非法组织的

  7、受留校察看处分,继续违纪的

  七、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室批准公布。记过及以上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室公布,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九、受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能参加各类先进和积极分子的评比,不得获奖学金或申请各项减免、补助;因考试作弊受处分或记过及以上处分直接记入学生档案,且该学年的操行评为不合格;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非毕业班操作不合格的,以试读生论处,期限一年。

  十、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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