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十一中学_州温二十一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更新时间:2020-05-28 来源:学习计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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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温二十一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配合《州温市第二十一中学学生校园管理条例》的实施,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罚类型分班级批评教育,段内批评教育,学校通报批评,学校行政处分四类。

  第三条 高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第四条 初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第五条 学生所受处分及撤消处分的材料均记入《州温第二十一中学学生电子成长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读的州温市第二十一中学学生。

  第二章 处罚细则

  第七条 学生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相关规定和学校规章 制度,情节轻微者,应接受班级或段内的批评教育。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相关规定和学校规章 制度,情节轻微,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应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九条 学校对犯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煽动学生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用胁迫或其他强行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屡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五禁”(禁毒、禁烟、进赌、禁黄、禁玩电子游戏)规定,出入“四厅一吧”(营业性卡拉OK厅、舞厅、录象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酗酒,观看、传播色情、暴力刊物及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校内个别斗殴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斗殴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0节(含)以上者,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25节(含)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0节(含)以上、25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迟到或早退(含自修)、无故不参加两操三次记旷课一节。

  (七)无故破坏、扰乱课堂纪律,辱骂、诬告、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严重破坏公物,故意损害校园有关设施,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九)无视学校环境卫生管理要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在教学区内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扰乱他人正常休息与学习等,经教育无明显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住校生屡次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经教育无明显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加条款

  第十条 凡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应赔偿医药费;凡破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凡参与偷窃、敲诈、勒索的,责令其交出赃款、赃物,如已销脏或毁坏的,应照价赔偿;凡参与赌博的,一律没收赌具、赌款。

  第十一条 凡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项优秀学生的评选,该生该学期的品德等第为不及格,并将处分材料及时记入该生《电子成长袋》及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凡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是团员的,提请校团委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是学生干部的,提请班委会或学生会给予停职或撤职。

  第十三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将送至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工读学校进行学习、管理,有重大改正表现后,方准许其回校学习。

  第十四条 对于品行恶劣,屡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有关规章 制度,经多次教育无明显改正者,可根据《州温市第二十一中学关于休学、复学、转学、留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习状况,准许留级。

  第十五条 处分原则上在学生被处分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撤消。

  第十六条 在处分期内,被处分人确有心改正,则有权申请提前撤消处分,一次申请缩减处分期为1至3个月,每人最多可申请3次。学校、班主任根据《学生电子成长袋》记录,对在该生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做出缩减处分时间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在处分期内,被处分人如继续违规违纪,学校根据该生《学生电子成长袋》记录,有权适当延长处分时间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处分撤消后,记录方可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

  (二)告知被处分学生,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可以为自己申辩

  (三)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召开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

  (四)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基础上,依据本违纪处罚条例,作出处分决定

  (五)将处分结果通知本人及其家长

  (六)公布处分决定

  (七)记入《学生电子成长袋》及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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